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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验收交接

  一、验收单位
    1952年5月21日东北煤管局在建企字第573号文中规定:造价在10亿元(指旧人民币,折 合新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者,各局、矿负责验收。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者,东北煤矿管 理局派员监验。30亿元以上者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派员监验。
    1955年中央燃料工业部颁发《煤矿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交接试行规程》。其中规定:造价 5000万元以上者由国务院任命的委员会验收;设计能力在年产45万吨的新建矿井和造价在20 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井、洗煤厂等由中央燃料工业部任命的验收委员会验收;设计能力在年 产21万吨以上的矿井和恢复改扩建矿井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者由地区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余 工程由矿务局自行验收。
    1960年1月煤炭部颁发《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其中规定:年产30万吨以上90万吨以 下矿井,60万吨以上200万吨以下的露天,年处理能力100万吨以上150万吨以下的洗煤厂,年 产1万及1万吨以上的机修厂和600万吨以上规模的矿区中央机修厂,容量在3000千瓦的自备电 厂,由省煤炭管理局任命验收委员会验收;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年产60万吨以下的露天 等省、部验收范围以外的工程,均由矿务局验收。
    1981年煤炭部颁发《新建矿井验收、移交规定》。其中规定:国家指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由煤炭部报请国务院或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任命验收委员,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大、中 型建设项目归煤炭部直属的,由省煤管局提名,报煤炭部任命验收委员,组成验收委员会验 收;地方所属项目,由省任命,组织验收。
    1985年在《煤炭工业部关于三级管理权限划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年产300万吨以上规 模的矿井(露天)和洗煤厂竣工项目,由部或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余工程竣工项目由东煤 公司或矿务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程序
    经济恢复时期,基本建设工程预定竣工前7日向东北煤矿管理局提报竣工报告,然后按照 规定,由有关机关派员监验。无详细程序。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根据煤炭工业管理局规定,验收交接程序如下:
    当工程接近移交时期,使用单位编制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提交上级机关。负责组织 验收的机关审查报告后,任命验收委员会的主任,组成委员会。下设专业验收组,负责工程 的预验收和办理交接工作,处理悬而未决的问题,向验收委员会提出矿井预验收报告。委员 会根据各专业组送交的验收签定书,对每项工程加以评定,凡评定为劣等的工程均返工。委 员会对所发现的问题,以验收协议通知书分别通知甲乙方,限期解决。委员会最后向任命机 关提出报告书和验收交接鉴定书。鉴定书批准,验收交接结束。
    1960年1月,为了充分做好移交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煤炭部增加规定:移交前2—4个月, 组织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成立移交生产联合办公室,负责移交前的准备工作。验收委员会成 立后,办公室成员即参加委员会工作。
    1983年,为了矿井移交后能迅速正常生产,煤炭部增加规定:在计划确定矿井移交日期 前1—2年,由建设单位组建接产的筹备机构。筹备处的职工,参加必要的施工,以便接产后 生产工人顺利进岗。移交日期前一年,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接产单 位,成立交接验收办公室,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等工程进行预验收。矿井移交前半年成 立验收委员会。
    三、移交标准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根据煤炭部规定,工程移交验收按技术设计和有关技术安全规 定进行。在实际执行中,设计往往与实际不符。于是就由建设、施工、生产接管、设计等部 门共同协商确定移交标准。
    “大跃进”期间,新建矿井,多是低标准移交。
    鹤岗富力斜井群,设计规定完成井巷工程31500米,这本身就未达到部颁标准,施工时又 少完成3545米。移交时“三个煤量”、普遍不足。 富力斜井群移交后3年只达到设计能力的50%。
    鸡西矿务局二道河子竖井,设计规定3个采区10个工作面。设计本身就偏低,而实际只移 交7个工作面。加之地质条件变化,移交后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该井投产后3年多,只达到 设计能力的50%左右。在1962—1963年增建一、五两个采区后,1964年达到设计水平。
    恒山九井原设计水采,后改旱采简易投产。投产时,有2个采区、2个工作面,只能达到 原设计年产60万吨能力的20%。
    双鸭山矿务局四方台、宝山煤矿移交时井巷工程量和“三个煤量”均未达到标准。
    由于移交标准过低,移交后接续紧张,产量逐年下降。两矿1960年产量116.3万吨,19 62年降至64.7万吨。
    针对“大跃进”期间新建矿井低标准移交的问题,1959年6月5日,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 转发煤炭部《关于应按规定标准移交矿井的通知》,对矿井移交标准作如下规定:
    1、井巷工程按设计规定基本完成;
    2、主要生产系统基本建成,能适应正常生产的需要;
    3、移交后能保证正常生产;
    4、工作面总长度相当于设计规定的40%。
    矿井建设在未达到上述标准前,不应进行移交。
    1960年1月,补充规定如下:
    1、井巷工程量按设计规定基本完成,经过验收质量合格。
    2、主要生产系统基本建成,经1天到3天试生产情况良好,能适合生产需要。
    3、移交生产时工作面长度:中小型井应达到总长度的70%左右,大型井应达到50%左右。
    4、移交生产后,能保证产量不断上升。中型矿井达到设计日产水平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半年,大型矿井一般不得超过1年。
    双鸭山矿务局1970年开始建设的七星煤矿,坚持按规范设计,按标准移交,移交后第二 年就接近达到设计能力,第三年就超过设计能力,产量逐年上升。
    1981年煤炭工业部根据煤矿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对新矿井建成移交标准又进行了修改。
    采区、工作面个数及工作面长度应按设计规定投产标准建完,工作面长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一般应一次建投产;60至150万吨矿井投产工作面平均总长度不少于设 计的50%;180万吨及以上矿井可一次设计,分期建成,分期投产,分期投产工作面长度应符 合设计规定,要不少于工作面总长度的50%。
    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规定建成,并有与移交能力相适应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福利 设施。
    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输变电、通讯、压风、井上下运输、原煤储装运、矸石处理 、回采工作面设备安装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洒水防尘、灌浆灭火、地面防洪等安全措 施工程,必须按设计建成构成生产线,经过联合负荷试运转,形成生产能力,具备生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