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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销售

  省内3个煤矿机械厂和煤矿专用设备厂都是为全国煤矿服务的。各厂自建厂到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之前,生产和销售一直实行生产指标由煤炭部和省主管局统一下达。重要物资由国 家统一分配,生产产品由主管部门包销,利润上缴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的“四统一”管 理形式。由于主管部门对企业统的过死,企业基本没有自主权,造成企业长期不问经营目的 ,不问用户需求,不问经济效益,甚至产生产品质次价高、销路不畅、产需脱节的矛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造的不断深化,在国家计划经济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方针指导下,各厂通过总结历史经验,逐步把企业的经营思想转变到以 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面向煤矿为用户服务、全力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的方向上来。在产 供销的管理上,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产供销计划通过每年主管部门召开的订货会,采取 签订订货合同的办法,加以解决,双主各自信守合同,坚持按合同办事,保证合同兑现。各 生产厂为了扩大销售市场,争取用户信任,都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降低产品造价。为了让用户信得过,各厂产品售出后,都及时组织技术服务 队,跟踪服务,帮助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和质量验收,直到售出的产品达到正常运转为止。 各厂每年都分期分批组成访矿服务队,深入到本厂产品的用户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征询意 见。在走访中对用户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对待,限期解决。由于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 的改变,面向全国的4个厂的产品销售面不断扩大。截至1985年底几个厂的产品,行销全国2 5个省、市、自治区的80多个矿务局和矿、厂等企业。为地方煤矿服务的牡丹江煤矿机械厂, 1985年定向产品U型铁矿车和调度绞车的产量分别达到1800台和125台,行销于省内外70多个 地方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