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业生产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人统治煤矿时,在鹤岗西北方向30公里处林区、鸡西现今的桦木林场
和双鸭山岭东白皮营等地都建有煤矿使用木材的采木场。他们采优弃劣、乱砍滥伐、只伐不
造,对矿区森林的破坏很大。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府接收煤矿初期,为了解决煤矿恢复生
产所需木材,鹤岗在日伪遗留的伐木场基础上,建立了矿务局采木场。铺设铁路55公里,有
4台机车、57辆货车拉运木材。鸡西矿区1947—1948年也采伐了大量枕木、电柱和军用木材。
双鸭山矿务局1948年9月成立森林管理机构。铺设了富安——八道坝森林铁路45公里,有专用
机车3台,担负矿用木材的采运。1950年按国家的规定,各矿区的林业全部移交给所在地的森
林工业局。此后,煤矿所需木材,由国家统一调拨,由森林工业部门按计划定点供给。但因
煤矿的坑木用量大,发运环节多,常因发运不及时影响煤炭生产。为了发展坑木生产,提高
矿区坑木自给能力,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工矿、铁路、公路、国营农场营造特殊用材林的
决定,从1952年开始,国家先后给4个中直矿务局划定营造坑木的林地总面积95977公顷。其
中鸡西59267公顷、鹤岗22503公顷、双鸭山9757公顷、七台河4450公顷。1964年4月煤炭工业
部和财政部联合行文规定:煤炭企业每年从原煤成本按实际产量吨煤提取资金0.10元,作为
造林费。1972年,碱场、鸡东、青山、立新、依兰5个地方煤矿所在地林业局,也分别划给5
个地方煤矿林地总面积7116公顷。截至1985年,全省煤矿造林总面积58123公顷。其中地方煤
矿1700公顷。
为了发展矿柱林生产,逐步提高煤矿坑木的自给能力,本省4个中央直属矿务局,根据东
北人民政府1952年“关于工矿、铁路、国营农场营造特殊用材林的决定”,在国家统一划给
林地,解决造林资金的基础上,30多年坚持充分发挥林地作用,积极培育、扩大坑木林资源
,以及绿化矿区的方针,加快了坑木林基地建设的步伐。截至1985年,中央直属矿务局共兴
办大、中、小型林场26处和1个林业站,林业职工3344人,各类生产设备454台。共建苗圃18
个,实现了矿区造林和绿化的苗木自给有余。累计人工造林面积已达56423公顷,占林地总面
积的45%,其中鸡西31560公顷、鹤岗15574公顷、双鸭山6474公顷、七台河2815公顷。1985年
伐木材量为31059立方米。地方煤矿5个林场,职工总数206人;人工造林1700公顷,占地煤矿
林地面积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