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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材生产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人在各矿区建有砖、瓦、砂、石生产厂。人民政府接收煤矿后,随 着煤矿生产发展,为了实现矿区建筑材料逐步自给。1948—1959年,4个中央直属矿务局,都 先后建立了建材生产机构,组织建材生产。截至1985年,共有建材生产职工16223人,主要生 产设备2217台(套),固定资产原值7092.7万元。自行生产红砖、矸石砖、粘土瓦、白灰、 水泥、料石、河砂、水泥制品、加气砼块、屋面涂料等10多种建筑材料,对保证矿区建设用 料,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