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章条例
第一章 安全生产
1949年2月,东北煤矿管理局召开第二次煤矿生产会议,讨论通过了《东北煤矿暂行保安
规程》。省内各矿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制定了结合本矿区的安全规章。同年9月,鹤岗矿务局
制定了《安全工作十五条》,后来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技术规程》。1950年,鸡西矿务局制
定《技术暂行规程》,双鸭山矿务局制定了《井下保安规程》,中央直属煤矿开始建立业务
人员保安责任制度。1951年9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颁发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
程》。1954年,东北煤管局指示,采掘工作面没有作业规程不准开工,省内中直煤矿按照指
示,普遍制定实行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这两种规程和安全规程被统称为煤矿的三大规程,
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规章。
1955年12月12日,煤炭工业部颁发《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将原《煤矿技术保
安试行规程》废止。各矿区进一步完善了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一步健全通风管理、矿井
瓦斯管理、矿灯管理、火药管理等业务保安制度。
1957年4月8日,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煤矿技术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暂行条例》。按条例规
定,哈尔滨煤矿管理局及所属各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开展监察工作。
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业务保安制度名存实亡,“搞会战”、“放卫星”蛮干
乱干现象严重,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也得不到认真执行。
1961年9月12日,煤炭工业部重新颁发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省煤管局、各矿务局都
制定了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鸡西矿务局从局到矿恢复了安全监察机构,严格审批和认真执行
作业规程,建立和恢复了“四制”(干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工人岗位制、业务保安责任
制)、“三簿”(生产、质量、安全三大指标簿)、两册(机电和监察人员手册)、一台帐
(瓦斯记录台帐)和五大管理制度(机械轮流检修制、矿灯月检查评比制、每月一次规程考
试制、工程安排审批制、机电安装请示报告制)。
1962年6月9日,省煤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煤矿技术安全监察工作条例》。1964年1月1
日,煤炭部颁发了《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条例》。省煤管局将19
62年制定的条例废止,执行这两个条例。1964年7月24日,省煤管局下发《黑龙江省煤矿各级
职能部门的业务安全责任制(草案)》上述条例和规定,在各矿务局都得到较好地执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及三大规程与业务保安制度等均被废除,违章作业现象普遍。197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的通知》下发后,各矿务局采取“三结合”(工人、干部、技术人员)的方法,订
出了贯彻执行的规定,矿区安全工作开始好装。
1972年3月,煤炭部颁发了《煤矿安全试行规程》,废止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省煤
管局于同年12月8日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试行)条例》。各矿务局在贯
彻过程中,使职工逐渐分清必要的规章制度与“管、卡、压”的界限,增强了按章办事的自
觉性。至1974年,在煤矿生产中普遍恢复制定并实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1979年,煤炭部颁发《煤矿企业安全工作试行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试行条例》。各
矿务局开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一步健全各级各类业务保安责任制度。
1980年2月25日,煤炭工业部颁发《煤矿安全规程》。省内各矿务局都依此编制了《煤矿
安全规程实施细则》。1981年4月4日煤炭部发布安全指令第三号《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82年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依照条例规定,省劳动局
于同年11月11日任命了23人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省劳动局1名,双鸭山市7名,鸡西市5名
,鹤岗市4名,七台河市2名,合江地区2名,黑河地区1名,牡丹江地区1名)。主要任务是对
煤矿实行监察。
1983年,煤炭部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985年中央直属煤矿实行全面的安全管理,从设计到施工,从专业技术到后勤服务部门
,人人都有安全职责,建立起一整套安全责任制度,并把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工资和奖金)
同安全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了安全奖惩制度。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