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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章制度

第四章 地方煤矿保安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以后到1958年“大跃进”之前,黑龙江省地方煤矿较少,安全工作 没有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在“大跃进”的几年中,各地市县大搞“小土群”,小煤窑大量 增加。生产中无章可循,伤亡事故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1960年5月煤炭 工业部颁发了《关于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从此,省内地方煤矿统一执行煤 炭部的规定。1972年,燃料化学工业部针对地方小煤窑伤亡情况严重,安全工作被动的局面 ,颁发了《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为了贯彻实施燃化部的暂行规定,省煤管局结合省 内地方煤矿的实际,于同年10月下发文件,分别提出要求:依兰、鸡东、青山、碱场、立新 、大杨树和五九煤矿等7个重点煤矿,要继续以贯彻执行《煤矿保安规程》为主,参照执行《 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各地市县和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局所属小煤矿,要以执行本规 定为主,参照执行《煤矿保安规程》。
    1977年6月20日,省煤管局颁发《加强地方煤矿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980年2月25日,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煤矿安全规程》,省煤炭管理局地方煤矿局及时发 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市县营煤矿在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定》时要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 要求社队小煤矿仍按《小煤窑安全生产规定》执行。
    1981年11月,煤炭工业部正式颁发《小煤矿安全规程》的同时,废止了原燃化部颁发的 《小煤窑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16日,省煤炭管理局与省人民公社企业局发出联 合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社队煤矿中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省煤炭工业公司重新修改了《关于地方煤矿作业规程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煤矿真 正做到“无规程不作业、无措施不施工、不贯彻不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