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流动资金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鹤岗炭矿在1944年流动资金为3298万元。其中:物品2501万元,存煤26
0万元,现金537万元。密山炭矿流动资金为4486万元。其中:物品2585万元,存煤1389万元
,现金512万元。解放战争初期各矿务局无自有流动资金,每月所需货币资金,统由工矿处按
预算拨给现金,矿务局再按基层单位预算下拨。1950年实行新财务管理办法,矿务局变为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具有了流动资金。开始流动资金集中在矿务局。当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
全,经验不足,虽编制了资金应用计划,但与实际脱节,起不到控制指导作用。流动资金占
用额大,周转慢。1950年鹤岗矿务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348天,鸡西矿务局281天。贷
款逐月增加,到年末信贷额高达541亿元(东北币),一年支付利息45亿元。
煤炭企业与其它企业比较,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占用的流动资金相对较少,而材料储
备资金占用量大,约占定额流动资金的80%。1950年流动资金占用量大,主要是材料超储积压
。当时鹤岗矿务局库存材料可使用529天,鸡西可使用240天。
1950年7月21日东北煤矿第三次经理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加速资金周转办法。1951年东北
煤矿管理局颁发《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储备资金划归供应
部门独立运用,供应部门以各期定额为目标,减少储备积压。
各矿务局开始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鸡西矿务局在矿区内初步建立了预算制度,对各
矿的一切支出,于每月10日前提出预算,经矿务局批准后,按预算拨款,制止了不必要的支
出。双鸭山矿务局1951年采取了“四统一”的管理办法,即: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货款回收
、统一办理信贷、统一资金供应。将储备资金划归供应部门管理。
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1954年中央燃料工业部颁发《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鸡西、鹤岗、双鸭山矿务局贯彻规定精神,先后实行材料采购预算控制办法,改变了
月度用料计划编制在前、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在后的做法。实行按月度作业计划算出用料量,
减去月初库存和在途量,为本月采购量。根据计划采购做出支款预算,并将付款方式(托收
或现金)列入预算,托收指标不足占用现金指标,现金指标不足不得占用托收指标。从而提
高了材料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减少了超储积压。
1956年随着体制的改变,流动资金由矿务局集中管理下放到矿(厂)管理。1957年流动
资金周转期缩短到51天。1958年5月26日煤炭部下放流动资金管理权限。除定额资金制订和考
核部分外,其它管理规定,下放给企业自行拟定。
“大跃进”期间由于削弱了资金统一管理,各企业打乱营建划分原则,生产、建设资金
混淆,一些基层单位占用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工程。市场物资短缺,盲目采购抬头,超储积压
严重。1960年省内四个直属矿务局生产定额流动资金核定定额为6062万元,实际占用10647万
元。其中:鹤岗定额为2627万元,实际占用2882万元;鸡西定额为2066万元,实际占用3908
万元;双鸭山定额1208万元,实际占用3058万元;七台河矿务局定额为106.7万元,实际占
用799.3万元。截止1961年末,各局器材和产品积压超储达4000万元,债权债务结存在8000
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周转缓慢。七台河矿务局1961年周转期长达647天,鹤岗矿务局1962年周
转期长达106.6天,双鸭山矿务局1962年周转期长达98.5天。
1962年4月6日煤炭部颁发《煤炭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并开始进行全面彻
底的清仓查库。查明流动资产盘盈533.5万元,盘亏1077.5万元,报废613.3万元,调价损
失87.8万元。盈亏相抵后共损失1245.1万元,占原帐面总值10.7%。在清仓验收合格的基
础上,对中直煤矿企业重新核定了流动资金的计划定额。全省四个矿务局、一个机械修配厂
总定额为6032.5万元,核定的流动资金周转期为49.03天,较1957年周转51.2天,加速了
1.9天。
为巩固清仓核资的成果,扭转资金管理上的被动局面,双鸭山矿务局从1963年7月1日起
,实行了全面集中核算体制,改革了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将分散的资金全部集中到矿务局。
储备资金集中于局供应部门,产品发运由局销售部门办理,各项资金均集中到局财务部门统
一核算。1964年鸡西、鹤岗矿务局也随着核算体制的变更,将流动资金管理集中到矿务局。
1964年8月13日省煤管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和煤炭部的要求,迅速进行核
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局(矿)以1962年清仓核资和1963年复查核定的定额为基础,结合
物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检查结果,对流动资金定额进行补充修订。1965年为减少储备资金
定额,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对生产、建设储备资金实行统一订货、统一加工、统一存储、
资金统一使用,物资分别消耗。通过以上措施,到1965年末多数局流动资金占用额下降,周
转期加快。七台河矿务局达到98.3天;双鸭山矿务局达到69.9天。
“文化大革命”期间,矿务局核算体制下放,资金管理混乱。1966—1971年期间,原煤
产量只增长7%,而流动资金却增加50%(1966年为9455万元,1971年上升到14175.2万元)。
虽然1972年再次开展清仓核资,但流动资金占用额仍逐年增长,周转期逐年延长。1976年七
台河矿务局周转期延长到132天,双鸭山矿务局周转期延长到86.29天,鹤岗矿务局周转期延
长到89.6天。1977年5月20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矿务局学习“大庆”,实行两权(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集中的办法。1979年又一
次开展清仓核资。2月试点,9月下旬基本搞完。查明1972—1978年间,中直煤炭企业流动资
金净损失1545.8万元,占1978年末定额流动资产总额的5.64%。
1980年以后,对资金实行局、矿分级核定;对物资实行局、矿两级储备;对产品销售实
行集中回收,分户划拨。资金周转逐步加快。鹤岗矿务局1980年周转期为80天,到1985年缩
短为57天;鸡西矿务局1980年为76天,到1985年缩短为66天;双鸭山矿务局1980年为72天,
1985年缩短为68天;七台河矿务局1980年为84.5天,1985年缩短为82.8天。
二、建设流动资金管理
1950年前,黑龙江地区各矿务局生产、建设资金统筹解决,统一使用。1950年2月东北煤
矿第二次经理工作会议议决,生产、建设资金严格分开,单独核算。1952年随着建设管理机
构与施工单位分开,建设资金由矿务局建设处分项拨付所属各建设公司。1954年矿务局所属
建设公司划归东北煤矿第二基本建设局领导后,建设工程施工分为自营和内包两种形式。自
营施工单位核定流动资金,承包施工企业除具有少量自有流动资金用于周转材料、小型临时
设施、待摊费用等周转外,储备资金由建设单位采取预付备料款形式解决。
1958年煤炭部规定:为适应企业资金统盘运用的需要,决定取消建筑安装企业预付款制
度,预付款与自有流动资金合并,实行单一的流动资金制度。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根据上述
规定,对各矿务局建设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
1962年为适应施工体制的改变,根据煤炭部规定,对建设单位实行流动资金制度。将建
设单位储备资金划分为设备储备与流动资金两部分,设备储备资金收归煤炭部掌握。对承包
施工企业恢复实行自有流动资金和预付备料款制度。
1976年煤炭部在《关于加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经济核算工作的要求》中规定:对施工企
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自有流动资金和预付款合并)。按照施工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作
量和资金额核定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材料、周转材料、其它材料、配
件等。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矿务局所属各施工企业核拨流动资金。各
施工企业进行流动资金核算业务。
1979年开展清仓核资工作后,煤炭部核定本省基本建设流动资金定额为百元产值38.78
元。1980年按国家新颁发的《基建拨款暂行条例》规定,已完成工程款由10天结算改为15天
结算,产值资金率确定为百元产值40.09元。
为加速资金周转,完成产值资金定额,1982年煤炭工业管理局在《基本建设预算包干结
余分成暂行办法》中,把产值资金率作为矿务局对所属工程处实行“双包、四定”的指标之
一。促使各施工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产值资金率逐年下降。1984年计划平均百元产值占
用流动资金39.26元,实际鹤岗完成39.19元,鸡西完成38.57元,七台河完成37.87,均
比计划降低。1985年计划同上年,实际鹤岗完成32.84元,比计划降低16.3%,比上年降低
16.3%。鸡西完成35.28元,比计划降低10%,比上年降低9%。双鸭山完成39.13元,比计划
降低0.004%,比上年降低0.3%。七台河完成34.15元,比计划降低13.3%,比上年降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