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制度
第三章 劳动管理
一、解放前的劳动制度
清末时期,本省煤矿生产规模小,矿工不多,一矿多则百人,少则一二十人。多是夏秋
务农,冬春挖煤的半工半农制。民国时期,开始采用把头制。1920年(民国9年)官商合办鹤
岗煤矿公司有周子清、杜文祥等12家把头承包矿山劳作。1924年(民国13年)中俄官商合办
的穆棱煤矿公司亦采用把头制。1926年6月1日,穆棱矿路事务所把所需要劳力全包给工头刘
景州、王庆平,成立了大满帐房。
东北沦陷时期,各煤矿全部采用把头制。初期的把头制,即煤矿的采煤、运搬等繁重劳
务由大把头承揽包办,大把头分包给小把头,而小把头通过亲友、同乡关系招工人来矿劳动
。矿工饮食起居由把头操办,在大小把头监督下劳动。工资由把头到矿山领取,然后再分发
给矿工,把头从中层层盘剥。鸡西各煤矿有大小把头300个,把头管理工人约40000余人。鹤
岗1932年由周子清等把头组成把头大柜—同心帐房,对矿工进行管理和控制。1937年同心帐
房解体,大把头杜文祥在日本侵略者支持下,成立了鹤岗炭矿把头诘所,直接监督矿工劳动
。
穆棱煤矿大把头从矿方承包,每沙绳(俄计量单位)煤22.5元,只发给工人6元。其后
,煤矿当局鉴于把头剥削过甚,矿工工资改由煤矿直接发给工人,对小把头支给其所属工人
所得工资8%的佣钱,对大把头则支给3.5%的佣钱。矿工的饭伙也改由煤矿直接经管,伙食费
则由工人工资内扣除。企图以此缓解矿工与把头的矛盾,稳定矿工队伍。
1940年后因战争需要,煤矿生产扩大,劳动力不足日益严重。伪满政府于1942年11月18
日颁发了“国民勤劳奉仕法”,由伪市、县政府机关,按人口比例,强征劳工到煤矿服役。
每期半年,实际上由于矿上劳力极缺,
有的干了一二年仍不准离矿。有的把无辜人民群众加上“政治犯”、“思想犯”、“浮浪”
等莫须有的罪名抓来,送进煤矿的所谓“康生院”、“辅导矫正院”、“训练所”,剃去眉
毛,衣背印号,强迫他们到井下采煤。鸡西在恒山、滴道、城子河设这样的“训练所”七处
,关押过万人。1945年鹤岗有“犯人矿工”2400人。这些人住在黑洞洞草坯房里,对面大炕
,有的连炕席和被褥都没有。几十个人挤住在一起,吃窝头、枕砖头。周围有三米高的电网
。日夜有矿警看守,上下班都由矿警持枪押送。在井下如同牛马,每天劳动在12小时以上。
病不得医,而是送入隔离室,许多矿工没断气就送进炼人炉或万人坑。
鸡西滴道三井附近的山沟中有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的万人坑。
据幸存者回忆和调查,滴道矿“万人坑”的形成过程是:由于日本侵略者实行“以人换
煤”的罪恶政策和封建把头对矿工残害,大批矿工死于非命。起初进行一棺一尸掩埋,但是
矿井死亡事故频繁(1937年6月滴道老二坑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80人),后改两尸一棺掩埋。
1940年3月滴道闹过两次瘟疫,最多一天死亡40多人。日伪统治者就在河北小市场下边设死人
仓库。人死了先扔入仓库,然后用“活底棺”运送到坑内。随着死亡矿工与日俱增,连装潢
门面的“活底棺”也不用了,而改用大车把尸体成车运到河北山上集中烧,这便是万人坑旁
的“烧尸场”。以后修造“炼人炉”焚烧。但“炼人炉”烧不完矿工尸体,又恢复了“万人
坑”的薄土掩埋办法,让把头在河北山上空地挖出宽2.5米、深1米的坑,就把尸体堆起来埋
在坑里。以后连坑也不挖了,就把死人扔进偏僻的河北山沟里,在尸体上盖以薄土。先后埋
掉矿工尸骨约万余具,故称“万人坑”。
不仅滴道煤矿有“万人坑”,其它老矿及鹤岗矿区均有类似的“万人坑”。这些万人坑
是日本侵略者和封建把头奴役和残害矿工的罪证。
二、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劳动制度
人民政府接收矿区后,东北工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郁率领干部,深入矿区,发
动与组织矿工,开展反霸清算斗争。1946年初,鹤岗煤矿成立总工会,同时组建起工人自卫
队。首先查封了原把头诘所的房产和设施。3月召开了公审大汉奸、大把头杜文祥大会。当即
把杜文祥处决。接着兴山、东山、西山相继召开了清算斗争大会。几个民愤极大的把头,如
兴山的盖希岭、东山的卢光武、南岗的“庞大棒子”、西山的张白毛都当场被愤怒的工人及
家属打死。从1946年9月到1947年8月,鸡西各矿先后召开大会,对严重剥削、欺压矿工的大
把头、特务、警察进行了清算斗争。据史料记载,在反把头斗争中,恒山、麻山、城子河三
个矿,打死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把头、特务11人,枪决16人,自杀1人。反霸清算斗争,对
发动职工、启发工人主人翁意识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生了扩大打击面的现象。以后中共中
央东北局委托陈云负责,派谢北一到鹤岗纠偏。除个别民愤极大者外,其余被捕人员全部释
放。通过反霸清算斗争,长期压迫矿工的封建把头制度被废除了,矿工成了矿山的主人。
在社会主义国营煤矿,实行了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为辅的劳动制度。主要工种均采用
固定工,一些季节性工作,如烧锅炉、基本建设等采用临时工。固定工一经采用,就无失业
之忧。这种制度对培养工人以矿为家的意识和提高工人技术水平,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
采掘工人受水、火、瓦斯、矽尘的危害,劳动强度大,致病(伤)因素多,服务年限短,淘
汰率高。而井下淘汰的工人难以安置。结果出现采掘第一线劳力不足,而老弱病残多的矛盾
。为解决上述问题,几十年来曾进行多次改革。
1964年12月1日煤炭部下发《贯彻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
中规定:从现在起,积极缩小固定工人的人数,老矿区、老矿井和老企业,除技工学校毕业
生外,一律不再增加固定职工;经常性工作采用“轮换制”或“工役制”工人;积极搞好“
轮换制”的试点工作。
1964—1966年,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分别在鸡西、七台河矿务局进行了亦工亦农轮
换制的试点。1964年鸡西二道河子煤矿采取有进有出的办法,从林口县招用轮换工50人,同
时安置20户煤矿多余人员。1967年1月鸡西张新煤矿又与鸡西市长青公社签订合同,招用轮换
工217人。1965年七台河矿务局从勃利县、七台河市郊区、依兰县招用轮换工531人。1966年
又从勃利县、七台河郊区、依兰县、汤原县、桦南县、集贤县招收轮换工650人。两局先后共
招收1448人。这些轮换工定期到煤矿从事采掘工作,到期回家务农。他们的收入分配大体上
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工资收入归己,向原社、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二是按本人标准工资
80%缴社、20%的标准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奖励等归己。社队则按本人出勤每工记10
分,秋后参加生产队分配。这种劳动制度基本上适应煤矿工人队伍补充、更新的需要。可以
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可使矿工队伍精干,生产第一线始终保持强壮劳动力。轮换工不
带家属,既可少增加城市人口,也减少企业非生产性开支。同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由
于本省农村大多县社地多人少,劳力不富余,农村收入偏高,一些县社积极性不高,煤矿招
用亦工亦农轮换工指标迟迟不能落实。七台河第一次招收531名轮换工,先后与6个人民公社
、84个生产大队挂钩协商,费时近8个月,组织近百人的招工队伍才得以完成。煤矿企业鉴于
本省农村社队积极性不高,建议与外省农村挂钩协作,未获批准。结果亦工亦农轮换制试点
终止。
1981年8月28日煤炭部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提
出,井下采掘工人除使用固定工外,还应当采用农村协议工,允许煤矿打破地区或省界,到
指定的农村招工或招农村协议工,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1982年省煤炭工业管理
局转发煤炭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的《关于统配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实行农民轮换协议工制度
的暂行办法》,要求矿务局试行。当年鹤岗矿务局招收井下协议工2360人。截至1985年全省
统配煤矿共招协议工16741名。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解决固定工劳动制度的弊端。鸡西矿务局开始
试行合同制用工办法,即企业和工人签订合同,合同期可长可短,期满终止。如双方同意,
可以续订。工人能进、能出,既有稳定性,又有灵活性。开始在所招用的采掘工中试行,截
至1985年末,各矿务局均推行了合同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