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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待遇

  一、工资
    清末时期,甘河煤矿对矿工实行包工工资,每日开给包工工资钱350文。民国时期,穆棱 煤矿实行计时工资制,矿工每日获工资1—2元(哈大洋),平均1.7元,折合银圆1.2元。
    鹤岗煤矿公司实行包箱计件。据谭锡畴1924年的调查报告记载:“采煤工人五人一组, 出煤一箱给资三角,每组可采十箱,每人可得工资六角。”1930年9月9日《民国日报》记载 :鹤岗煤矿工人采煤工资,挖土方约合哈洋5角至1元,岩石每方2.5—3.5元。每人每日约 合哈洋1.1—1.5元,折合银圆0.9—1.2元。
    东北沦陷时期,煤矿直接采用的技术工人,大部实行计时工资。通过把头采用的工人, 煤矿依照协约按期把工资付给把头,再由把头按照每个工人工作量支付给工人。后期改为煤 矿直接发给工人。据满铁事务所《鹤岗煤田调查报告》记载:1935年鹤岗煤矿有三种支付工 资的办法。一是挖土容量100立方英尺,把其搬运水平距离50尺、垂直距离10尺为“一方”, 按土表,软砂、砂岩、硬砂岩、矸子等挖掘物质的差异每方单价不同。二是采掘煤炭搬运水 平距离50尺,垂直距离10尺,装15吨车箱一车,按煤质优劣决定单价,平均一车价6元。三是 井下采掘工作面,工人装满半吨的矿车,搬运到500尺以外的卷扬机场(采掘工日运5车)。 工人一日工资最高是伪满币2元,最低0.9元,平均1.5元左右。据《满洲矿山劳动概况调查 报告》记载,1938年12月份密山炭矿工人平均日工资是伪满币1.54元。1940年鹤岗炭矿统计 报表记载,工人最高日工资为伪满币2.2元,最低为1.12元,平均日工资1.65元。从工资 数额上,逐年略有增加。但工资数额的增加,远低于物价上涨,工人实际工资收入不断下降 。据《东北经济史》记载:以1933年物价指数为100,到1939年12月则为198.2,比1933年上 涨一倍,到1941年末物价指数为257,比1933年上涨一倍半还多。1941年12月比1939年12月又 上涨29.8%。而且很多生活必需品官市买不到,工人不得不求购于黑市。如以官定价格指数 为100,1944年哈尔滨黑市高粱米为官价的18倍,豆油为官价的18倍,棉布为官价的55倍。鹤 岗矿务局1930年一个独身工人一个月生活需13.02元,而到1944年上升到48.61元。再加上 封建把头的层层剥削,煤矿工人贫困化程度越来越深。特别严重的是伪满后期抓来的劳工和 所谓服刑的“犯人”,他们劳动最繁重,但不付给报酬,生活更是悲惨。
    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省煤矿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战时工资政策。1946年在号召 工人恢复矿井生产时,实行实物工资制,平均每人每日发给4.5斤粮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
    1947年恢复工作基本结束,开始进行生产时,改实物工资制为半实物半货币的工资制度 。除仍发给四斤半粮食外,再发一部分货币。一般工人货币工资按等级付给。采掘工人根据 产品数量,每出一吨煤发给135元(东北币),每掘进一米发给2200元。多出产品多得钱。这 是煤矿计件工资的开始。此后,煤矿中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并存。
    (一)计件工资
    1947年开始在矿区实行计件工资。当时,矿井的自然条件不同,同样生产一吨煤或掘进 一米巷道所付出的劳动也不同。因此,不区分条件按一个单价来支付货币工资出现不同出工 但同酬现象。工人反映此种工资制度是靠“闯大运”。1947—1948年,各煤矿先后区分不同 的自然条件、不同的机械设备,确定不同的混合定额和计件单价,取消半实物半货币的工资 制,实行圆班混合①(①圆班混合计件即三个小班的各个工种在一起计件。)的集体平均分 配的计件工资制。据1948年《东北国营煤矿年鉴》记载,当时鸡西恒山矿除一般职员实行计 时工资外,对刨煤工、棚棚子工(支护工)等均实行计件工资,并制定定额和单价。
    圆班混合集体平均分配的计件工资制存在的问题是不能按班与班之间和工种与工种间的 不同技术复杂程度和不同劳动强度来分配工资,而是平均分配。1951年各煤矿贯彻东北煤矿 管理局规定的“八级工资制”,实行了分班计件。班内工人按等级分配计件工资,使计件工 资前进一步。
    1952年鹤岗矿务局学习苏联喀拉甘达煤矿先进经验,制定了分工种分操作技术的定额, 开始实行工种计件工资制。
    1955年贯彻执行东北煤矿管理局《关于矿井计件工资与定额管理暂行办法》。除在采掘 工人中推行分班计件或分工种计件工资制外,对于能单独计算工作量的辅助性工种也积极推 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逐步扩大。到1956年,工业生产工人中执行计件工资的 比重,鸡西矿务局达到50.76%,鹤岗矿务局达到42.5%,双鸭山矿务局达到55.93%。
    计件工资制度的推广和计件形式的改进,克服了在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调动了职工 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只注意扩大计件的比重而忽视推行计件工资的条件准 备。使许多不应实行计件的辅助工种,如通风、保安等工种也实行了计件工资。在执行中, 有的单位在工人超过定额时按计件工资支付,完不成定额时按计时工资支付,被称之为“旱 涝保收”。为了多挣工资,班与班间、工种之间互不创造条件的现象较普遍。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生产效率虚升,计件工资一度失去应有的作用。社会上出现 一股否定计件工资的舆论。1958年9月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在鸡西滴道矿召开的工资定额现场 座谈会上,有人提出改计件为计时工资。1960年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中央批转的《 铁道交通、煤炭部党组关于改革企业计件工资制度的报告》中,规定以计时工资为主,计件 和奖励为辅的工资原则,坚持对主要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1961年全省中直煤矿实行计件 的人数为65000人,占生产工人的50%。采掘工人全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到1962年工业生产职 工工资总额为16200万元。其中计件工资4649万元,占28.7%。
    1965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社会上把计件工资批判为“修正主义的根子”、“资 本主义复辟的温床”。同年2月10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召开全省中直煤矿劳动工资工作会议 。决定:煤矿企业逐步取消计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加奖励的工资制度。可以暂行计件工资 的工种限于采煤、掘进、挖土石方、装大火车四个工种。暂时实行计件的必须执行综合定额 、园班计件,分班计资的办法。到1966年11月末,各局矿均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改 行计时工资制度。为避免过多的降低工人的工资收入而影响生活,实行了“活工资”,即每 人每天补4—6角钱。在工资分配中“大锅饭”、“平均主义”严重。
    1972年为正确贯彻“各尽所能,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计委劳动局 召开的全国劳动工资座谈会精神和黑龙江省委的指示,对笨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计件工资制 。截至1978年全省中直煤矿试行计件工资制的只有2个矿1000人。同年11月9日,煤炭部颁发 《关于统配煤矿试行奖励和计件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由点到面逐步试行奖励和计件 工资制。同年11月21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应积极执行奖励和计 件工资制度。原则上实行综合定额,园班计件,按级分配。
    1980年8月10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 暂行办法(草案)》。各矿务局加强了定额管理。
    (二)计时工资
    1948年鸡西、鹤岗矿务局除对采掘工人实行计件外,其他职工由“半实物,半货币”的 工资制改为工薪分月薪制,并制定了工资等级标准。鸡西矿区职工最低工资为35分,最高工 资145分,只有留用的日本籍技术人员工资高达500分。鹤岗矿务局1948年制定的工资等级标 准,最低为35分,最高为300分。
    工薪分开始只代表粮食。后来发展到代表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的量。每个工薪 分代表的实物量是:混合粮1斤、白细布0.1市尺、豆油0.04斤、海盐0.04斤、煤5斤。五 种实物量,按市价折合货币,发给职工。实行此种工薪分工资制,在当时物价不稳的情况下 ,对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影响,起到良好作用。
    1955年煤矿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八级工人月薪为410分,一级工人月薪为140分。行政 管理人员实行30级工资制,一级最高为1200分,30级最低为130分。
    1956年贯彻国务院指示,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废除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要求行 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但当时机构设置、定员标准、职责范围均不完善,执行纯职务 工资制尚有困难。哈尔滨煤管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拟定了行政管理人员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把各类行政管理人员的职称列入24个等级以内,最高工资为一级,月薪330元(实际执行中 无人定为一级),最低为24级,月薪36元。矿务局分为四类(年产600万吨以上为一类、300 万吨以上为二类、150万吨以上为三类、150万吨以下为四类)。黑龙江省鸡西、鹤岗两矿务 局执行二类局的工资标准。双鸭山矿务局执行三类标准。
    195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各矿区曾给部分职工工资升级。1960—1962年三年间由于自然灾 害,国家经济困难,未调整工资。因而产生了工资与工人技术水平不相适应的不合理现象。 1963年经济形势好转,根据煤炭部指示,煤矿职工进行工资升级。升级范围包括:全部原煤 生产工人,非原煤生产工人和煤矿基本建设工人,区长、班长以下的井下基层干部。升级面 为27.49%,升级人数为15.3万人。增加工资总额648万元。
    鉴于1956年拟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繁琐,在1963年工资调整中进行了修订。
    1963年工资调整后,井上井下工人执行一个标准,井下工人实行津贴。
    “文化大革命”十年,除在1971年对少数职工进行低工资调整外,未进行工资升级,即 使职务变动工资也不变。
    1977年和1979年两次给部分职工升级。1983年和1985年给全部职工普遍调整工资。
    1977年以后,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促 进生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工资分配上“大锅饭”、“平均主义”现象尚未完全克服。一 方面国家对企业不分经营成果好坏,工资、奖金分配基本上一个样;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 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存在“旱涝保收”现象,“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没解决。
    为了把工资分配搞活,使职工的劳动报酬与职工的劳动成果、岗位责任制、企业的经营 效果结合起来,1981年开始试行浮动工资制。对计件工人实行“两部单价,超产加价”,即 完成劳动定额而没有完成当月原煤产量计划,按规定工作物等级工资计算单价支付计件工资 ;定额和计划都完成,按高于工作物等级计算单价支付计件工资;超额10%完成计划,超额部 分再加价10—15%。对有工作量可计的辅助工人实行联产联责浮动工资制。对无工作量可计的 辅助工人、服务人员、科室干部实行联产联责计奖。1981年,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兼顾 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使责、权、利紧密结合,煤矿生产试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 ,煤矿建设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根据前三年实际,核定包干基数。煤矿企业按照产 量或产值提取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促使各企业采取有效 措施,减人增产,增加收入。
    1985年根据煤炭部指示,煤矿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即担任什 么职务,发给相应职务的工资,职务变动,工资随着变动。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截至1985 年末工资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
    二、奖金
    奖金是超额劳动的报酬。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煤矿为鼓励工人超额劳动,根据各个时期 任务的需要,建立了不同的奖励制度。1947年为鼓励工人出满勤,有的矿务局建立了满勤奖 。井下采掘工每月出勤26天奖一个工,出勤27天奖两个工,出勤28天奖给三个工;其他职工 出勤26天以上,奖给一个工。1948年增加了完成任务奖和发明创造奖。到1953年支付工业生 产人员奖金额达38.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1%。但是,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 比重较小。
    1955年3月24日燃料工业部下达《关于整顿奖励制度的指示》。当时实行的奖励制度主要 有:采煤超额完成任务奖、李宝书(掘进)循环奖、采煤正规循环奖、机电安全运转奖,干 部及一些辅助工人没有奖。1956年为适应生产发展之需要,哈尔滨煤炭工业管理局拟定了八 种奖,即: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超额完成任务奖、新法采煤工作面正规循环奖、回采工作面 超额奖、掘进工作面超额奖、运输人员奖、机电安全运转奖、提高原煤质量奖、回收坑木奖 。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社会上有些人批判实行物质奖励是单纯经济观点,主张取消 物质奖励。黑龙江省煤矿坚持实行物质奖励制度。1962年拟定了《黑龙江省煤炭企业生产奖 励暂行办法》。在此办法中规定在回采工人中实行正规循环奖和安全超产奖,在掘进工人中 实行快速掘进奖,在辅助工人中实行计时奖,在井区干部中实行全面完成任务奖,在井下支 柱工、回柱工和巷道维修工中实行节约坑木奖。并且明确规定了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 标准。于同年12月5日贯彻实施。1962年各矿区工业生产人员实际支付奖金总额达436.5万元 ,比1957年的116.2万元增长了2.75倍。
    1965年2月10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劳动工资会议,把坚持“政治挂帅”还是“物质刺激”提 高到引导职工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来批判。会议决定,只实行一种综合 物质奖励,取消其他各种物质奖励。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当年颁发了《全省煤矿企业综 合奖励办法(试行草案)》,原《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生产奖励暂行办法》作废。新奖励办法 ,缩小了奖励范围,降低了奖金标准,同时把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劳动、团结互助、 爱护公物当作奖励的首要条件。新奖励办法只执行数月,到1966年下半年各种物质奖励全部 取消。
    1972年12月根据全国劳动工资座谈会议精神和省委指示,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 在鸡西麻山矿开始取消附加工资,恢复物质奖励制度的试点工作。到1978年全省煤矿已有22 个矿、3个厂、1个勘探队共117500人(占职工总数的41.4%),实行了物质奖励制度。
    1978年煤炭部颁发《关于节约坑木、金属支柱、顶梁、支架奖励办法》、《掘进等级队 奖励办法》,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颁发《节约火药、雷管奖励办法》。1979年省煤炭工业管理 局颁发《领导干部季度安全超产奖励办法》、《包装物回收奖励办法》。奖励种类逐步增多 ,奖励范围日益扩大,而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却没有相应提高。其原因是1978年前国家对企 业是实行按工资总额提取奖金的办法,奖金没有同企业的生产成果直接挂钩。用人多、效率 低的企业,奖励提得多;用人少、效率高的企业,反而提得少。为了鼓励煤矿企业多出煤, 少用人,经国务院批准,自1979年开始改进了中直煤矿奖励制度。改按企业出煤多少提取奖 金。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鸡西矿务局每出一吨煤,提取奖金1.1元;鹤岗矿务局1元;双鸭 山和七台河矿务局1.2元。各矿务局贯彻执行上述决定,使煤矿奖励制度向前迈进一步,体 现了按经济规律办事,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
    1981年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 金的几项规定》和煤炭部《关于中直煤矿贯彻国务院10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召开了 全省煤矿整顿奖励工作会议,在会上提出了摆正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关系,把荣誉奖和物 质奖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使煤矿奖励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三、津贴
    津贴是贯彻按劳付酬的辅助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补偿煤矿职工的特殊消耗,保证 职工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地方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了多种津贴制度。据 1980年调查共有25种,其中主要有:
    (一)保健津贴
    1950年9月22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东北国营工业有害健康工作职工保健津贴暂行支 付办法》。东北煤管局根据工作对健康的损坏程度,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发放食物保 健。1952年规定的标准为甲等每人每月40分、乙等30分、丙等21分、丁等15分。1956年取消 工薪分制后,保健津贴标准改为甲等每人每月10元、乙等7元、丙等5元、丁等3.5元。1980 年因副食提价,保健津贴不论等级,每人每月增补1元。1982年统计,全省中直煤矿支付保健 津贴1588万元,占同期工资总额的5%。
    (二)地区津贴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规定,鸡西、鹤岗、双鸭山矿区按三类地区实行地区津 贴。其标准为基本工资的10%。1958年开始执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凡1958年1月 1日后入矿的职工不享受地区津贴。1963年省煤管局通知,对1958年后入矿的职工,自1963年 9月起发给10%的地区津贴。1982年统计,全年支付地区津贴1588万元,占工资总额的5%。
    (三)井下班组长津贴
    1954年开始实行,1956年修改标准,1965年末废止,1979年恢复。每工2—3角。在恢复 班组长津贴的同时,还开始实行了区队长跟班津贴。
    (四)夜班津贴
    为补偿生产职工夜班工作体力的特殊消耗,根据煤炭部指示,于1956年起对夜班的职工 ,发给夜班工作津贴。其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7。“大跃进”期间工人反映,同是上夜 班,高工资拿得多,低工资拿得少,不合理。根据工人反映,夜班津贴改为夜餐费,标准一 律为3角。1979年11月因副食品提价,夜餐费标准提高到4角。1982年统计,全年支出夜班津 贴567万元,占同期工资总额的1.8%。
    (五)半价煤津贴
    为补足矿区职工用煤不足,1953年9月东北煤矿管理局决定,半价售给每户每月600斤煤 ,6口以上的家庭,每人零售半价煤200斤。1957年国务院规定某些部门原发煤贴的一律不发 给取暖补贴。各煤矿根据上述规定,取消冬季半价煤待遇,夏季照发。1958年在整风运动中 ,有人反映煤矿职工享受半价煤补贴不合理,主张取消。同年5月煤炭部发出《关于取消煤贴 制度的通知》。同年6月哈尔滨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取消半价煤津贴制度,对原有职工的夏 季煤贴,按1958年调拨价的半价,以货币形式予以保留。1982年统计,全年支付半价煤津贴 340万元,占同期工资总额的1.2%。
    (六)井下津贴
    1965年10月取消井下工资等级,统一执行井上工资等级,对井下工人实行井下津贴。其 标准为采掘工人每日6角、其他工人4角。1973年12月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规定,井下班、段长 ,跟班技术员和井区技职人员,自1974年1月1日起实行井下工作津贴,其标准为每日4角。1 979年为鼓励工人下井劳动,经国务院批准,将采掘工人井下津贴标准提高为每日8角。
    此外还有副食补贴、煤粮补贴、冬季取暖补贴19种。这些津贴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 证职工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怀。
    四、劳动保护与保险
    (一)劳动保护
    东北沦陷时期,开始曾发给井下工人安全帽、水袜子和更生布工作服。1941年后,劳动 保护用品减少。抗日战争胜利后,在恢复生产时期,物资缺乏,发给工人安全帽、水鞋等必 要的劳保品。1953年鸡西矿务局制定了《劳动用品发放范围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保 护用品的品种、质量规格、使用年限及待遇范围。丢失赔偿,离职交回。
    1956年煤炭部颁发煤矿井下与露天工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其品种与鸡西矿务局规定大 致相同。1963年,黑龙江省制订了《煤矿、选煤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补充 规定和发放范围》。
    1963年各矿务局按此统一标准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混乱。19 80年省劳动局、省煤管局联合颁发《煤炭工业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 各矿务局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为了保护工人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除给职工个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外,还积极改善 职工的劳动条件。对高温车间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对粉尘、烟气、有毒气体采取抽尘、排烟 、回收、密闭措施,特别是在井下岩石掘进作业中,采取了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降低粉尘 浓度,基本上保证了职工健康。
    (二)劳动保险
    1、医疗。东北沦陷时期,煤矿没有劳动保险的规定。在矿山配有简单医疗设施,公伤者 免费治疗,职工因公死亡,发给少量抚恤金。1941年太平洋战争后,日本侵略者经济崩溃, 上述待遇也取消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对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虽无明文规定,但职工的生、 老、病、死、残均有所照顾。1949年3月18日合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劳保条例暂行办法》 。同年5月18日东北政委会发布命令,决定凡正式开工复业的国家、省、市营工矿企业,统于 7月1日起实行劳动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本省国营鹤岗、鸡西煤矿于4月1日正式实行劳动保 险条例,地方国营煤矿7月1日实行。
    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煤矿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医疗保险基金,职工享受免费医 疗,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为适应职工及家属看病的需要,各矿务局不断充实医务人 员,增加医疗设施,发展职工医院。截至1985年,各煤矿设分院,各矿务局均设总医院。
    2、疗养。1949年12月20日,东北煤矿总工会贯彻《劳保条例》,为使长期坚持工作积劳 成疾的职工获得疗养机会,制定了《东北煤矿工人业余休养院试行章程》,通知各矿区举办 业余休养院。鸡西矿务局于1950年建职工业余休养所4处。同年,鹤岗矿务局建一所30张床位 的休养所。1950年7月东北煤矿工会,在牡丹江市筹建了工人疗养院,7月中旬开始接收疗养 患者。截至1985年,各矿务局除在矿区发展疗养院外,均在德都县境内五大连池药泉山修建 了煤矿职工疗养院。鹤岗矿务局在南戴河修建了煤矿职工疗养院,鸡西、双鸭山在山东威海 修建了煤矿职工疗养院。
    3、劳动鉴定。新中国成立后,各矿务局先后建立了职工医务劳动鉴定制度。1957年贯彻 执行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医务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和批准职工病伤、生病期的办法。 职工患病、受伤,确诊为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并根据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