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 制
第四章 物资供应管理
民国初期煤矿物资自购自用。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鹤岗炭矿、密山炭矿隶属于满洲炭矿株式会社。满炭设有用
度部,所属各炭矿设有用度课。课下设有材料分库,形成三级物资供应体系。
解放战争初期,各煤矿物资自购自用。
1948年末东北煤管局成立后,局内设经理处材料科,各矿务局设经理科材料股。矿务局
编制物资需用明细计划,报东北煤管局,煤管局向东北工业部申请或组织矿务局采购。国家
实行物资统一分配后,由燃料部汇总,统一向国家申请。在此期间各矿务局对所属各矿(厂
)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矿务局在各矿设材料分库,各矿(厂)需用材料,经矿务局供
应处(材料处)批准后,按计划到分库领料。
1956年各矿(厂)实行完全独立核算后,矿务局储备资金下放,原隶属矿务局供应处的
各矿(厂)材料分库下放归各矿厂领导。矿(厂)为材料需用计划编报单位,经矿务局汇总
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汇总,然后报煤炭部统一向国家申请。形成了四级供应体制。
“大跃进”期间,物资体制下放,一类物资下放到省,二、三类物资下放到地区。各矿
(厂)编制计划后,一类物资矿务局汇总后报省煤管局,统一向省计委申请。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资体制上收,一、二类物资报煤炭部。
1964—1965年,各矿务局物资供应系统实行大集中。各矿(厂)的材料供应科改称材料
供应站,供应站的人、财、物三权集中到矿务局供应处(鹤岗在三个单位试点)。矿务局供
应处既有对各矿(厂)的物资供应责任,又有对各矿(厂)物资设备的监督使用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矿务局供应管理权限再度下放到各矿(厂)。在矿务局内实行专
业分口管理,供应部门管一、二、三类物资;机电配件、电子元件等归机电处管,劳动保护
用品归劳资处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矿区以落实经济责任制为中心,不断改进物资供应管理体
制。由多头分散管理改为统一集中管理。1979年七台河矿务局将原机电处管理机电配件和运
销处管理的汽车配件划归供应处,实行全部物资归供应处统一管理。1982年鸡西矿务局实行
“物归一家管,钱归一家花”,全部物资由供应部门统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分配,统一
调度,统一管理。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后,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
市场,国家指令性计划减少。煤矿物资供应正向多渠道,少环节方向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