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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 运

  一、发运方式
    民国初期各煤矿均把煤炭运往附近城镇零售。1924年穆棱煤矿将煤炭运至铁路沿线及哈 尔滨销售。鹤岗煤矿公司在莲江口建成具有25万吨能力的贮煤场和装船码头,通过松花江水 道,将煤炭运到沿江一带和哈尔滨销售。
    东北沦陷时期,1936以前,由满炭营业部发运到各地销售。1936年实行煤炭统制配售以 后,各煤矿生产的煤炭由日满商事会社派驻矿员提运。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至1952年末前,各用煤单位到煤矿提运煤炭。用煤较多的单位均派有 驻矿员。用煤单位根据本身需要的缓急进行提运,在数量、品种、时间上与煤矿生产矛盾, 给煤矿生产造成困难。用煤单位很多,分别对铁路部门,没有统一的运输计划,发生运距过 长、相向运输、重复运输的不合理现象。各用煤单位都派人驻矿提运,浪费人力,也增加煤 炭商品的流通费用。1952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煤焦统一送货办法》。规定煤炭供需双方 根据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签订送货合同。根据送货合同,编制运输计划,再把运输计划送交 矿山统一请车、统一托运,非有正当理由,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品种不能轻易变更。加 强了煤炭生产与需要的计划性。
    各煤矿在执行送货制的初期,托运业务量骤然增多,煤矿不能迅速提出运单,影响了重 车的停留时间,鹤岗矿务局刘明远小组创造了路矿联合流水作业法。路矿人员同时动作,互 相促进,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重车及时发出。1952年10月,东北煤矿管理局在《关 于煤焦统一送货制实行情况的通报》中,表扬了鹤岗矿务局。要求各矿务局,结合本局的具 体情况,认真推广。
    1956年黑龙江省各煤矿开始执行煤炭部、铁道部颁布的《煤炭统一送货办法》。1965年 颁发了《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送货办法日益完善。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不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造成煤炭装载亏 吨和运输途中丢失,给用煤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浪费了铁路运力。1977年煤炭 部、铁道部重申:“现行《煤炭送货办法》在未修订之前是有效的,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 贯彻执行。”
    1980年鹤岗矿务局组建了煤质选煤销售处,在煤炭发运上做到大户均衡,小户定旬,按 月平衡。充实了调度人员和检煤人员。1982年鸡西矿务局制定了《销售数量、质量商务事故 处理暂行办法》和《煤炭产品销售计量管理办法》并确定31名销售人员加强商务事故的处理 。亏吨以及质量不合格现象大大减少,使煤矿、铁路、用户三满意。
    二、发运程序
    (一)装车
    民国初期,黑龙江省各煤矿装车全用人力挑抬。东北沦陷初期,仍沿用此法。1939—19 40年间开始设装车天桥。桥下铺设铁道装车线,把火车皮停在桥下装车线上,井下采出之煤 装入小翻斗车,推至天桥,翻入火车。解放战争初期,开始在天桥上安装翻罐笼,使煤炭装 车效率大大提高。鸡西恒山矿,工人用土篮装车时,每人每日装煤4—5吨;安装翻罐笼后, 全体装车人员平均每日每人装煤40—50吨,五个人普遍达到每日装车75节,最高达115节车皮 。1948年,鸡西矿务局四个矿全部实现翻罐装车。翻罐装车的最大问题是需要占用大量铁路 车皮,延长车皮在矿停留时间,影响车皮的周转。
    为缩短车皮在矿停留时间,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新建的大中型矿井均采用煤仓装车方 式。鹤岗矿务局兴安矿,煤炭从井下提升后,或经洗煤厂洗选后上仓装车。大陆斜井,煤炭 由两台6吨箕斗提升,经皮带运输机运至选煤厂,经筛分、手选后,上仓装车。其它大中型矿 井也类似。在此期间,煤仓装车与天桥翻罐装车并存。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各矿开发一大批小土群矿井,多数无装车条件。靠铁路线的 再度采用人力挑抬装车,不靠铁路线的经短途倒运后,再用人力装车。这期间煤仓、翻罐、 人力三种装车方法并存。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缩短车辆停留时间,缓解运输紧张程度,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委员 会指示,各煤矿改造煤炭装车设施。1960年3月,鹤岗矿务局开始修建环形铁路十大煤仓。十 大煤仓建成后,因容量大,产量小,结构简陋,加之不能按品种和去向配车,使规划目标落 空。鸡西、双鸭山矿务局有条件的矿井亦增建了装车煤仓,落地贮煤装运也配备了装煤机械 。1960年末,四个矿务局有煤仓54个,容量35000吨。到1963年末,装车总量为1832万吨,其 中:机械装车量1709万吨,占93.26%;人工装车量123万吨,占6.74%。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装运条件的小井煤增加,人力装车比重随之上升。70年代后期, 随着矿井技术改造,实现集中生产,增建或改造了装车煤仓。到1984年末,已有装车煤仓19 7个,容量为63700吨。
    (二)计量
    民国初期,销煤过秤直接计算重量,或按容量换算重量。东北沦陷时期,煤矿生产规模 扩大,各矿无轨道衡,直接衡量发运重量困难,开始采用容积比重方法,用检尺计算煤炭发 运重量。抗日战争胜利后沿用此法。1952年8月实行送货制以后,规定煤矿发运煤炭的重量, 应当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 江省只有个别煤矿具有轨道衡,且因车皮自重标记不准等原因,没有使用,各煤矿基本上均 用检尺计量。在各装车点,用标准车分煤种测定比重,每季测一次,每次测三车。测定时邀 请铁路车站和主要用户参加。装车时先量车、划线,装完后平车、齐线,求得装车体积,然 后乘以比重,算出重量。为了做到计量准确,当时鸡西矿务局规定:车内有残货不装,不量 车检尺不装,不划线不装。由于煤质变化无常,按照每季测一次的比重计算每日装车重量是 不可能准确的。有少装的,也有多装的。少装的用户要求煤矿赔偿,多装的煤矿出现亏吨。 为了保证煤炭装车计量准确,1958年黑龙江省煤管局提出有轨道衡的矿取消检尺计量方法, 全部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矿或轨道衡不足的矿,要有计划安装轨道衡,逐步代替检 尺计量。1963年4月鹤岗矿务局在装车点设立“增减站”,严格实行多卸少补,保证了计量的 准确。根据上级的指示和煤矿的实际需要,各煤矿陆续增设轨道衡。截至1984年末,中直煤 矿共安装轨道衡38台。鸡西矿务局到1985年末已有恒山、滴道、城子河、穆棱、小恒山、二 道河子、大通沟、张新、东海、平岗10个矿采用轨道衡计量,只有麻山和正阳仍以检尺计量 。
    (三)检质
    1952年8月以前,由购煤单位到矿山提运煤炭,煤炭质量由提运人员在矿检查验收。195 2年8月实行送货制以后,为保证质量,规定煤矿在发煤以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质量检查,煤炭实际灰分超过规定标准时,供货单位应向用煤单位支付罚款;实际灰分低于 规定标准时,用煤单位应向供应单位支付奖金。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矿按照规定以90 0吨为一批,在火车皮上采样化验,化验检查的项目由合同规定。煤矿在发送结算凭证时附上 化验单。出口、炼焦等特殊用煤,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一般用煤奖罚制度没有普遍执行 。其原因是,煤建公司认为,市场煤价是固定的,不可能随着矿务局的奖罚而有所变动。因 此,只要求合乎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超过标准要罚款,低于标准不支付奖金。1957年,煤 炭部与煤建总公司在联合通知中规定:民用煤不执行灰分奖罚,按含矸计算奖罚。但当时煤 矿没条件对民用煤单独采样作含矸试验,故未兑现。
    1958年“大跃进”以后,煤炭奇缺,各煤矿重数量,轻质量,发运煤炭质量检验制度也 不认真执行。1965年煤炭部、铁道部修改煤炭送货办法,并经国务院批转各地执行。在修改 后的送货办法中重申质量检验制度,规定煤炭的质量,以煤矿的化验和测定结果为准,用煤 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到煤矿检查,也可在到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质量不合格的煤矿 应当负责赔偿,灰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征得用煤单位同意后,可以增收价款。但由于当时煤 炭供应紧张,用户以获得煤炭为满足,即使质量不符合规定,也不索取赔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煤炭由卖方市场一度转变为买方市场,销煤质量事故时有发 生。各煤矿为保证煤炭产品畅销,纷纷加强销煤质量检查化验工作。鸡西矿务局,1979年以 来,坚持对商品煤的质量、规格进行车上采样,检查化验;鹤岗矿务局,1981年将局化验室 划归销售处管辖,创造出快速化验的方法,执行快速化验结果与正常化验结果相对照,灰分 化验结果与发运煤炭等级相对照,化验结果逐个登记的制度,把住了销煤质量检验关,减少 了销煤质量事故。同年全省累计销煤灰分化验41690批,其中合格的40311批,批合格率达到 96.69%。检查含矸率的销售量2540万吨,实际平均含矸率为0.84%,比计划降低20%。
    (四)交接
    1952年8月实行送货制后,煤矿部门在路矿交接线车板上交货,然后由铁路部门转送至用 户。为明确责任,煤矿、铁路、用户之间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送货办法规定:煤矿装车计量后,平车,洒石灰浆作为标记。车站对于煤矿装好的煤车 ,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应当提出要求,经煤矿改善后 再办交接手续。煤车到站,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车站应当会同用煤单位复查。短少重量, 由铁路部门赔偿。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用煤单位可以进行抽查,短少重量由煤矿补发煤炭 或退还价款和运费。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煤矿均按要求计量、平车、洒石灰浆,办理交接。有的铁路车 站没有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对煤车到站发生亏吨时,草率填写普通记录,用户持记录要求煤 矿赔偿,就发生业务纠纷。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煤炭运行途中丢失严重。除车体破损,煤炭流 失以外,少数盗窃分子上车盗窃煤炭,也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铁路部门加强车辆维修,煤矿发现破损车不装,公安部门打 击煤炭盗窃分子,大大减少途中损失。煤矿、铁路、用户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减少了业务纠 纷。
    三、贮煤设施
    煤矿的贮煤设施是保证煤矿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也是实现煤炭均衡供应和兑现运销合 同的手段。但1958年以前,煤矿贮煤设施很少。鹤岗矿务局为解决部分存煤问题,在南选附 近,修建贮煤场1处,容量12万吨。1955年,新一竖井投产,在铁路煤仓一侧,建1处贮煤场 ,但容量不大。1956年鸡西矿务局投资修建一批贮煤场,但容量均较小。多数矿井随地翻贮 。“大跃进”期间,各矿贮煤量骤然增加。1958年落地贮存181万吨,1959年380万吨,1960 年仍有200万吨。由于正规贮煤场少,管理不善,出现乱堆乱放,造成严重损失。据不完全统 计1959—1960年落地贮煤被雨水冲走、自然发火、风化变质、丢失等原因共计损失约31万吨 。
    1959—1961年曾动员大批人力、物力抢运贮煤,以满足国民经济对煤炭的需要,减少煤 矿贮煤的损失。1959年全省中直煤矿平均每天占用1800人,400台马车,全年抢运贮煤38万吨 。1960年除平均每天占用4000人,210台手推车,14台马车以外,平均每天还出动304台汽车 ,耗油679吨。全年抢运贮煤664万吨。1961年上半年,每天占用6170人,手推车210台、马车 17台、汽车304台,抢运贮煤212万吨。三年共抢运出落地贮煤914万吨,对满足国民经济需要 起了重要作用,但据1960年统计,每抢运一吨落地贮煤,成本高达2.4元。1961年后,鹤岗 矿务局增建了大陆红旗贮煤场,兴山、兴安、富力、竣德等矿也都建了贮煤场。七台河矿务 局1973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对部分装贮设施进行了改造,新建了贮煤场。到1984年末,中 直煤矿已有贮煤场58个,设计容量65.4万吨,实际容量达到11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