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 督
新中国成立初期,煤炭调运计划执行情况,主要依靠统计检查监督。实行送货制后,建
立了各级煤炭运销调度。每日18点后,矿务局运销调度将当天煤炭装车发运情况,用电话汇
报给煤管局运销调度,煤管局运销调度再向部运销调度汇报。形成了调度监督系统。
1958年“大跃进”以后,国家煤炭分配计划不能全部兑现。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定在重点煤矿设立煤炭调运专员,监督煤炭发运。黑龙江省在鹤岗、鸡西、双鸭山矿务局设
立煤炭调运专员,归国家经济委员会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按国家调运计划和中央主管
部门有关调运工作的规定发运煤炭。未经专员批准的发运计划,铁路部门不承运。凡质量不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专员有权制止装车。装车后发现亏吨,专员责成企业补足。企业的煤炭
库存,不经专员批准,不得动用。在调运专员监督下,各矿务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煤炭调运
工作的指示,保证调运计划的实现,对当时国民经济调整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1964年,煤
炭供需矛盾开始缓和,煤炭调运专员撤销。
“文化大革命”期间,煤炭供需矛盾再度突出。1973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在《关于
加强煤炭发运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建立煤炭调运专员制度,加强煤炭发运的监督检
查。并拟定了《煤炭调运专员工作办法试行草案》,但未能实施。
1978年,煤炭分配工作由煤炭部划归物资总局。为保证煤炭分配计划的实现,国家物资
总局在黑龙江省设煤炭调运组,组长李延龙驻在省煤管局监督煤炭调运。鹤岗、鸡西、双鸭
山、七台河矿务局设煤炭调运站,监督煤炭发运。1981年,煤炭分配工作又从国家物资总局
划归煤炭部。黑龙江省调运组及各矿务局调运站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