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方式
抗日战争胜利后到1948年7月,国营煤矿的煤炭由东北燃料(下称东燃)公司包销,价款
由东北财委工业部与东燃公司结算。工业部给矿务局拨款拨料。1948年7月工业部第一处(东
北煤管局前身)建立了独立会计,承担与东北燃料公司结算和向各矿务局拨款拨料的任务。
1949—1950年间由东北煤矿管理局与东北燃料公司办理结算。各煤矿将煤炭装上火车后
即视为已向东燃公司交货。煤矿向东燃公司驻矿员领取煤票,并将煤票当日快寄煤管局业务
科,煤管局持票交东燃总公司,换取银行转帐通知书,再将通知书送银行。东北银行依东燃
公司转帐通知书将款拨入东北煤矿管理局存款户内。同时,煤管局按结算中心制之转帐手续
,填发转帐通知书,寄送发煤矿务局。
1951年煤炭由东燃公司包销改为煤矿直接向东燃、铁路和工业部所属各单位销售后,价
款结算方式是:东燃公司照旧;铁路部门改为预付办法,每月1日前交50%,月终按实拨数。
由煤矿汇集交货收据,向东铁办事处直接结算;工业部所属单位,由煤矿代办托运手续,用
煤单位按合同规定数量、日期,开具转帐通知书,汇矿务局,季终按实际发运数量结清。
1952年8月实行送货制后,结算方式有较大改进。采取先发煤后收款的方法。煤矿按合同
装车后,将装车小票转交结算工作人员,结算工作人员按煤炭品种、数量和价格,分别核定
应收款金额,填制煤炭产品销售发票,一并交银行托收。这一改进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资金。
据当时统计,改进前,各用煤单位买煤备用的资金占订货数量总值的42.3%。改革后,用煤
单位不需备用买煤资金,而矿山增加的流通过程周转资金仅占订货数量总值的32%,一个月节
约10.3%,等于人民币120亿元(旧人民币)。
送货办法规定:用煤单位必须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拒付价款和
运费的一部或全部:1、煤矿托收的款额计算错误,可以拒付多算的款额;2、煤矿发煤品种
与订货合同规定不符,可以拒付价款和运费;3、煤矿发运的数量超过月度运输计划较多,造
成积压的可以拒付超发部分的价款和运费。银行督促用煤单位按期承付煤矿托收价款和运费
,对于不按规定承付的用煤单位,从其存款中扣收。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用煤单位任意拒
付货款,严重影响煤矿的资金周转。煤矿对无理拒付货款的用煤单位中经催促后仍坚持不付
者,曾采取停供煤炭措施。拒付现象减少。
进入80年代,煤炭供需形势变化,一些用户资金紧张,拒付现象增多。各煤矿除加强计
量、检质工作,树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外,还制定了销煤数量、质量商务事故处理办法,充
实人员,加强销煤商务事故的处理,努力加速货款回收。
二、销煤价格
清末民初,煤炭市场价格无任何规定。但当时抚顺煤矿产量最多,运输方便,其定价足
以左右东北市场价格。黑龙江省当时煤炭产量很少,用煤多从抚顺运入。1912年前后,抚顺
煤运到哈尔滨车站交货,其售价大体是:原煤每吨8.5元,块煤10元,粉煤7.3元。嫩江县
甘河煤矿,在当地销售,每百斤售小洋2角;运至齐齐哈尔,其售价是:块煤每百斤小洋1元
,粉煤半价出售(甘河属褐煤)。鹤岗煤在当地售价是:块煤每吨9元,原煤零售价每吨6元
,批发价每吨5.6元;运至佳木斯销售,每吨18元。因由矿山用马车运至佳木斯,每吨运费
高达12元。鹤岗运煤铁路建成后,销价下降,将块煤、原煤各分三等,分等计价。1930年鹤
岗3号原煤在莲江口煤场售价为每吨13.42元,在哈尔滨售价为每吨19.53元。
东北沦陷后。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成立前,东北煤炭价格,由煤业统制委员会统制。1936
年(伪康德3年)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成立后,煤炭消费由其统制。开始决定煤炭收买价格时,
以各煤矿实际所需成本,加以合理的利润,作为其收买价格。结果是提高效率、节约物资、
成本降低时,其收买价格也随着降低。相反,经营不善,成本上升,其收买价格也随着上升
,挫伤了企业改善的积极性。为补救此缺点,从1943年开始实行煤矿等级价格制度,按各煤
矿之天然条件,确定各煤矿之等级,然后再按其等级决定其收买价格。以促其改进技术,改
善管理。
1945年之收买价格,较1944年提高颇多。因当时物价指数与工资皆急剧上升。至于煤质
,制定煤质保证赏罚制度,故在决定收买价格时,不考虑煤质。
煤炭的配售或贩卖价格,则按煤质优劣,用途大小,定其售价高低。
以上所列价格系矿山交货价格,加上运费才是各地煤炭销售价。东北沦陷时期,煤炭运
费是按地区计算的。按伪满行政区划分10个区,各区运费不尽相同。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煤矿的煤炭销价是由东北财经委员会确
定的。1948年7月煤矿给燃料公司的煤炭售价是每吨34000元(东北币),8月是86000元。虽
然照顾了整个物价稳定,但矿山是亏本的,影响了矿山发展。9月14日由东北财经委员会批准
,每吨售价改为210000元。
1951年东北财经委员会调整煤炭价格,采取以沈阳市商业牌价为基础,减去矿山到沈阳
的运杂费作为各煤矿的销售价格。黑龙江地区各煤矿距沈阳远,减去的运杂费多,定价偏低
,形成地区差价。鸡西滴道焦煤灰分35%,定价9.6元(折现人民币),麻山焦煤灰分30%,
定价10元,而辽宁本溪焦煤灰分28%,定价13.5元。按同质同价原则,滴道焦煤价格低2元,
麻山炼焦煤价格低3元。双鸭山贫煤灰分13.2%,定价8.4元,而本溪贫煤灰分26%,定价9.
23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经过1954年价格调整,黑龙江省中直煤矿原煤综合平均价格,由
1953年的9.44元,上升到1957年的10.4元,上升率为11%。但原煤生产过程所消耗的主要材
料价格水平和工资水平上升的更快。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全国统配煤矿煤炭调拨价格。根据同质同价的原则,哈尔滨煤
管局所属各矿原煤价格上调幅度应为40%,实际只上调29%。原煤平均单价每吨应增4.06元,
实际只增3.025元。主要理由是黑龙江省煤炭产大于销。1957年外调数量约占销售总量的1/
4,煤炭运输距离远,用户所花费的运费较多,故降低调价幅度。黑龙江省煤炭价格偏低问题
,未获根本解决。
1964年煤炭部根据中央、国务院1963年12月13日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价
格报告》的指示,对中央直属煤矿1964年部分煤炭出厂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黑
龙江省煤炭地区差价为负5%,即在同等质量的条件下,比全国平均价格低5%。
1975年燃料化学工业部对煤炭产品目录和出厂价格进行修改和简化时,黑龙江省煤炭地
区差价由负5%,缩小为负3%。
1979年根据国家计委指示,由煤炭工业部重新编制了煤炭产品质量规格及出厂价格目录
,取消了黑龙江省煤炭的地区差价。即在同等质量条件下,执行全国平均价格。1985年,根
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煤炭地区差价改为按平均水平增加20%。同时实行超产煤炭加价自销,
其价格由矿务局自行确定或供需双方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