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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方煤矿财务管理
第六章 地方煤矿管理
1958年至1962年期间,地方国营煤矿的财务由所在市县管理,盈亏列入所在市县的财政 预算。“大跃进”期间发展起来的小煤窑都是白手起家,土法上马,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 流动资金很少,生产工艺简单,材料消耗不多,成本也较低。1958年碱场煤矿吨煤成本8.3 9元,立新煤矿固定资产原值仅4.8万元,吨煤成本6.91元。较同期中直煤矿成本低20—35 %。随着开采加深,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断增加,成本也逐渐上升。截至1961年 ,县营以上煤矿占用固定资产原值为252.8万元,流动资金103.3万元,原煤单位成本达13 元。
1962年7月1日,依兰、密山(鸡东)、碱场、凤山、缸窑沟、老道沟(立新)六矿收归 省直属,人、财、物由省地方煤矿处统管,盈亏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其它煤矿仍归所在市县 管理。1962—1967年期间,省直属煤矿由于进行调整和改造,一些矿井装备了提升、排水、 通风设备,固定资产增多,各项费用增加。除鸡东煤矿外,各矿原煤成本升高,亏损增加。
1968年撤销省地方煤矿局,所属各矿下放到所在市县管理。煤矿企业盈亏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此时正值“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管理混乱,职工中一度经济主义泛滥,劳动效率 下降,材料消耗上升,损失浪费严重。县营以上煤矿原煤成本上升,亏损增加。截至1972年 鸡东煤矿原煤成本达12.08元,亏损5.2万元;依兰煤矿原煤成本达16.49元,亏损40.9万 元;碱场煤矿原煤成本达16.42元,亏损34.8万元;立新煤矿原煤成本达18.62元,亏损2 4万元。同年6月20日省煤管局召开各地区煤管局长座谈会,要求各煤矿努力降低成本,减亏 增盈,盈利单位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力争为国家增加积累;亏损的单位,要大力降低材料消 耗,减少工资基金和各项费用,力争盈亏平衡;各项费用要比1971年降低15—20%。1973年3 月8日全省地方煤矿工作会议上,要求企业亏损要在1972年实际的基础上减少30—50%。1979 年5月第一次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营煤矿的《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目录》。1979年1月省地方 煤矿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营煤炭工业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1980年为加强 成本核算与管理,统一了各煤矿的记帐方法,举办财务人员短训班。虽然省煤管局不断地加 强财务管理,狠抓降低成本、扭亏增盈工作,实际亏损仍在增长。据1980年统计年报资料, 当年专区经营企业11个,其中盈利的4个,盈利额为62万元;亏损的7个,亏损额为642.5万 元;盈亏抵销后净亏604.88万元。县营煤矿27个,其中盈利10个,盈利额66.75万元;亏损 的16个,亏损额达213.51万元;盈亏抵销后净亏损146.76万元。总计全省净亏751.64万元 。
如果把用于维持生产的各种专项补贴加进去,实际亏损则更大。出煤越多,亏损越大, 严重挫伤了地方煤矿的积极性。亏损的原因,有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也有企业难以克服的 客观因素的影响。据1981年省煤管局《关于全省地方煤矿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规划与措施的报 告》中记载:一是煤价低,平均每吨比中直煤矿低1.5元左右。二是材料价格高,1980年仅 坑木一项,吨煤成本就比中直煤矿高0.74元。三是地方煤矿多采边角残煤,掘进率比中直煤 矿高52米,吨煤成本增加0.8元左右。四是大多数地方煤矿生产和生活物资都要用汽车运输 ,吨煤成本平均增加1元以上。五是全省29个地方国营煤矿没有专用供电线路,靠各市、县小 电厂、农电、民用电或从邻近大矿接低压线路供电,耗电成本高,吨煤在2元左右。六是198 0年地方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仅达8%。因而全员效率比中直煤矿低30%左右,吨煤工资成本高 1.49元。1979年实行财政“分灶开饭”后,一些市县把煤矿视为包袱,出现了缩小生产规模 或关停煤矿的现象。
198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工交政治部决定将鸡东、依兰、碱场、立新、青山煤矿和牡丹江 煤矿机械厂上收为省地方煤矿局直属企业。煤矿企业盈亏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计划亏 损指标包干制度。当年定包亏损指标为540万元,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其他煤矿的财务仍由 所在市县管理。有的地方财政无力承担煤矿的亏损,致使煤矿被迫下马。
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 。规定:实行亏损补贴,适当减免税收,增加基建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适当提高“维简费 用”。黑龙江省为贯彻上述精神,1982年初召开了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1、实行地 方煤矿亏损补贴,凡调给省统一分配的煤炭,地方国营煤矿吨煤补贴3元,社队煤矿补贴1元 。省管五矿一厂补亏750万元(合吨煤补贴7元)。2、对地方煤矿采掘失调的掘进欠尺和安全 欠帐,实行财政专项拨款。当年省财政拨给200万元,用于掘进欠尺100万元,用于安全补欠 100万元。3、提高“维简费”标准。对省属地方煤矿由每吨2.5元提高到4元。有关地、市、 县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确定所属煤矿(包括社队煤矿)的提取标准。4、地方煤矿税率由 8%降到5%。以上四项措施自1982年1月2日起执行。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同年1月13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地方煤矿降 低工商税率的通知》。2月15日省财政厅和省煤管局地方煤矿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地方国营 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同年3月16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委联合发出《关于 地方煤矿试行上调煤炭实行补贴的通知》。规定:省属鸡东、青山、碱场、立新、依兰五个 煤矿,试行亏损总额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由省地方煤矿局根据省下达的亏损 指标和各矿的实际情况,签订亏损包干合同。市县属国营煤矿(包括企事业单位办矿)由省 分配调出本县的煤炭,每吨补贴3元。社队煤矿(包括城镇集体办矿)由省分配调出本县的煤 炭,每吨补贴1元。虽然各级政府对地方煤矿采取经济扶持政策,各煤矿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由于政策性增支因素,原煤单位成本逐年上升,全省地方煤矿平均单位成本1980年为21.3元 。到1982年上升为22.24元(包括市县煤矿),而煤矿销售价格没有调整。因此到1982年全 省地方煤矿总计亏损额1376万元;盈利额181.31万元;盈亏抵消后净亏1195万元,其中省营 685.8万元,地市营80万元,县营429.4万元。
1983年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煤矿的企业管理。同年3月5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地方煤矿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规定提高上调煤炭的补贴。省 属煤矿仍执行现行的亏损包干办法。市县所属国营煤矿由每吨3元提高到6元。其中3元给调出 市县,用于发展煤炭事业;3元给煤矿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城镇集体所有制煤矿和农村社队 煤矿,由每吨2元提高到3元。其中拨给各产煤市县1元,拨给产煤市县社队企业局2元。增收 “维简费”:自1983年3月1日起,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煤向用户加收“维简费”2元,集中 用于煤矿技术改造。同时对超调超耗煤炭实行加价,等等。由于采取上述一系列经济扶持政 策,虽然地方煤矿的原煤成本继续上升,而煤矿企业的亏损额已开始下降。截至1985年末, 全省地方煤矿的净亏损额下降至1036.3万元,其中省营煤矿下降到692万元,市县营煤矿下 降到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