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期间,地方煤矿所需国统、部管物资供应,在1959年全国第二次小型煤矿工
作会议上明确规定,除从国家分配给煤炭工业的设备器材内由煤炭部拨一部分供给小型煤矿
技术改造使用以外,其余由省、市、自治区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不能制造的,可以经过
国家经委进行调剂,采取带料加工的办法,由有制造能力的省、市、自治区负责代为加工。
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在省厅与各专署燃料局(处)的职权划分中规定:地方煤矿用料的分配
,由燃料工业厅提出建议指标,由省物资局统一下达,再由专署具体安排使用。燃料工业厅
定期组织物资平衡会议,各地区物资有多余或不足,可参加平衡会议调剂解决。当时物资普
遍短缺,满足不了地方煤矿迅速发展的需要。据穆棱县工业局1960年工作总结记载:八方地
煤矿1960年计划用坑木500立方米,实际拨给220立方米,而且绝大多数是第四季度拨给的。
全年有10个月未进坑木,不得已把多年的棚子、菜窖拆掉拿到井下使用。碱场煤矿组织68人
次到各地催运物资,也未满足需要。张鲜采区因坑木供应不上,回采工作面发生2次冒顶事故
。火药虽然由水利部门借入15吨,缺火药而停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当时地方小煤矿生产工艺
简单,消耗的主要材料是坑木和火药。
1960年中直煤矿生产原煤消耗坑木定额为万吨222.2立方米,消耗火药定额为万吨4094
公斤。
钢材、木材、水泥等多用于建设。1961年全省地方煤矿消耗钢材1621吨,其中1150吨用
于建设,消耗水泥701吨,其中438吨用于建设。在此期间,材料消耗管理较差,无制度、无
计划、无定额。1961年县营以上煤矿生产万吨煤平均消耗坑木200立方米,消耗火药3320公斤
。虽低于中直煤矿,浪费仍很严重。
1962年依兰、密山(鸡东)、碱场、凤山、缸窑沟、老道沟(立新)6个煤矿收归省营后
,其物资改由省直供。其它煤矿仍由所在市县物资部门供应。省直各煤矿加强了材料消耗管
理,坑木消耗定额降低。截至1965年,立新(老道沟)煤矿坑木消耗定额降至万吨140立方米
,鸡东(密山)降至126立方米,碱场降至167.4立方米。火药消耗没有明显降低。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直地方煤矿下放各地、市、县管理。1969年5月9日在省革命委
员会批转的省煤管局《关于积极发展地方煤矿生产和加强管理意见的报告》中规定:集体所
有制煤矿,所用物资原则上自理。全民所有制煤矿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充分挖掘内部潜力;
生产建设用国统、部管物资由当地物资部门统一申报和分配。煤炭部归口分配的专用物资,
由煤矿所在地、市、县物资部门向省煤管局申报,由煤管局统一平衡直拨。当时各地管理混
乱,物资供应渠道不畅,各煤矿除依靠物资部门分配以外,还自找门路解决需要的坑木火药
等材料。在此期间,材料消耗管理制度被废除,管理混乱,一些重点煤矿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上升。1965年坑木消耗,鸡东煤矿为万吨126立方米,立新煤矿为140立方米。而到1975年,
鸡东为226立方米,上升近80%;立新煤矿230立方米,上升64%。火药消耗,1965年鸡东煤矿
为万吨3620公斤,立新煤矿为2800公斤,碱场煤矿为4300公斤。1975年,鸡东为4980公斤,
立新为4830公斤,碱场为7080公斤,分别上升37.5%、72.5%、42.2%。
为了扶持地方煤矿的发展,1973年燃化部从江南九省调剂一批小井设备给黑龙江省。省
革委向国家计委申请,从1973—1976年每年拨给地方煤矿专项钢材2500吨,四年共拨钢材10
000吨。用于补助五九矿胜利、大杨树、依兰、鸡东永华、黑河东方红五对矿井和重点煤矿1
920吨,大小铁路专用线铺、换轨960吨,煤矿设备制造3403吨,各地、县小煤矿技术改造33
80吨。因未订上货指标落空337吨。这批钢材对保证生产和矿井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6—1978年,国家虽然继续每年拨给部分专项补助钢材,但
仍不能满足需要。
1978年7月20日省煤管局在《关于地方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问题的汇报》中,向省革
委反映:生产物资定额低,物资缺口大。钢材,七个重点煤矿每生产万吨煤需要10吨,只给
4吨;县营煤矿需要8吨,只给1吨;公社煤矿需要5吨,几乎不给。木材,国营煤矿每生产万
吨煤需要220立方米,只供给180立方米;社队煤矿需要150立方米,只供给80立方米。火药,
国营煤矿每生产万吨煤需要7吨,只给5吨;公社煤矿需要5吨,只给3吨。水泥基本不供应。
由于物资定额偏低,物资缺口大,各煤矿只得以高价在市场采购或以物易物。为了保证地方
煤矿的最低需要,1979年开始,省政府对地方煤矿实行固定分配定额。每生产一万吨煤炭,
对依兰、鸡东、立新、碱场、青山等重点煤矿供应钢材7吨、坑木185立方米,对各县营煤矿
供应钢材4吨、坑木185立方米,对集体煤矿供应钢材3吨、坑木100立方米。省地方煤矿局按
定额计算各煤矿钢材和坑木的分配指标报省金属材料公司和省木材公司,由该公司把分配指
标下达各煤矿所在地物资部门,由各地物资部门通知各煤矿按下达指标提报品种和数量需要
计划,再由各地物资部门负责订货,供应煤矿。此种供应体制,对地方煤矿的发展起了重要
作用。
1981年鸡东、依兰、青山、立新、碱场等矿收为省直属企业后,生产维修需要国统、部
管物资,由省地煤局负责供应;需要二类机电产品、三类物资由煤矿所在地物资部门负责供
应。非省属煤矿生产维修所需物资统由所在地物资部门负责供应,需用的煤矿专用设备和配
件由省地方煤矿局供应。基本建设带材料投资的项目需要的材料,由省地方煤矿局按重点项
目与一般项目的不同标准供应。每万元投资,重点项目供应钢材1.03吨,木材1立方米,水
泥3.5吨;预算内一般项目,每万元投资供应钢材0.8吨、木材0.8立方米、水泥2.3吨。
不带材料投资的项目,需要物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地方煤矿需要的大型、专用设备由省
地方煤矿局组织订货,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按合同供货。物资供应渠道虽然明确,由于
物资紧张,在分配时就有缺口,实际到货缺口更大。为了弥补计划分配的不足,1981年开始
,省政府决定每年划拨给省地方煤矿局协作煤7.5万吨。其中省内协作煤5万吨,省外2.5万
吨,主要用于协作换取木材、钢材、水泥、玻璃等紧缺物资。1983年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
成立,并设物资供应处,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矿物资供应管理。为了进一步扶持地方煤矿的
发展,同年,省政府决定提高地方煤矿生产维修“三材”分配定额。每生产一万吨煤,省直
煤矿供应钢材9吨、坑木200立方米、水泥10吨;县营煤矿供应钢材7吨、坑木185立方米、水
泥5吨;集体煤矿供应钢材5吨、坑木100立方米。基本上保证了地方煤矿的需要。
在此期间,各煤矿通过企业整顿,加强了对物资消耗的管理,充实与加强管理机构,增
加专职人员。同时组织干部、工人、技术人员参加定额测定小组,实地测定了生产维修用的
钢材、坑木、水泥、火药、雷管五种材料,结合本矿历年的实际消耗水平,确定了消耗定额
标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坚持按计划供应,按定额消耗,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通力合作,降
低了实际材料消耗定额。截至1985年,全省地方煤矿每生产万吨煤炭,消耗坑木104立方米,
火药4210公斤、雷管9858发、电力187263度、钢材5.12吨。其中省直属煤矿消耗坑木97立方
米、火药3111公斤、雷管7430发、电力228270度、钢材7.88吨;市营煤矿消耗坑木114立方
米、火药4372公斤、雷管10130发、电力168862度、钢材2.72吨;县营煤矿消耗坑木105立方
米、火药5550公斤、雷管12910发、电力147989度、钢材3.8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