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机构队伍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涉及国计民生,历代政府均重视设立管理机构,管理煤矿。
清朝初期,不分金、银、铜、铁、煤等统称矿务,由兵工部设置官山,并由部属壮丁承
领开采,不许民间自由开采。1876年(嘉庆元年)由户部尚书管理各省矿务,晚清矿务已成
要政,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京新设铁路矿务总局,统管各类矿务。1907年颁布的《大
清矿务章程》规定:农工商部综理矿政,各省设矿政调查局分理矿政,各州县根据需要,可
以派设矿务委员。
民国初期,1914年(民国3年)国民政府颁布《矿业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央农商部设
立矿政局,各省设矿务监督署官,管理矿政。1915年民国大总统申令各省矿务监督署归并各
省财政厅兼理。1917年10月16日农商部下令,各省财政厅兼管矿务权一律交实业厅接管。19
19年1月13日,黑龙江省实业厅成立。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矿业法》,规定中央
设农矿部主管,各省除设主管官署外,得于矿业繁盛区域或重要矿场设置矿业监察员。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3月,在伪政府实业部农矿司之下设有矿务科,掌管全东北的矿业
行政,各省实业厅内设矿务科。1933年9月30日分设农务、矿务两司,矿务司下设矿政、矿务
两科。1934年于长春、沈阳、承德、齐齐哈尔四都市,设矿业监督署,掌管地方性的矿业行
政。1936年12月齐齐哈尔矿业监督署因行政事务少而撤销。1937年7月,伪实业部改为产业部
,部内设矿山司。1940年6月,撤销伪产业部,而将矿业行政划归伪经济部掌管,部下设矿山
司。1944年矿山司分为金属与燃料两司。沦陷时期,东北的煤矿实际上都由满洲炭矿株式会
社管理。会社虽属企业性质,却代行一定的政府职能。
抗日战争胜利后,煤矿收归国有。为使煤矿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1946年成立东
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工矿处。1948年在沈阳成立了东北煤矿管理局。1956年在哈尔滨成
立煤炭部哈尔滨管理局。此后,随着煤矿管理体制的变革,煤矿管理机构经历了上收、下放
、再上收和充实、精简的过程,不断地探索改进。截至1983年初,经国务院批准,在长春成
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中直煤矿。
原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同时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另成立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主
管地方煤矿。
由于旧中国煤炭产量很少,因此从事生产的职工队伍也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随着煤炭事业的迅速发展,职工队伍也急骤壮大起来,至1985年底,包括中直煤矿和地方煤
矿在内,从事煤田勘探、煤矿基本建设、生产运输、科学研究、辅助生产及各级管理和服务
人员的总人数已达371134人,其中各类科技人员17636人,占职工总数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