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地方煤矿管理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地方国营煤矿先后由所在省的实业厅、建设厅、工业厅管理。
1954年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后,1955年在省工业厅重工业处内设工矿科主管地方煤矿
、冶金等企业。1958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地方煤矿划归燃料工业厅管理,燃料工业厅内
设地方煤矿处。这是省内第一个专门管理地方国营煤矿的机构。1960年1月1日黑龙江省燃料
工业厅更名,地方煤矿处随之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地
方煤矿处。1960年下半年地方煤矿处更名为地方煤矿局。办公地点由哈尔滨市南岗民益街13
号迁至吉林街15号。1962年7月1日将原地、县所属依兰、密山、碱场、凤山、缸窑沟、老道
沟六个地方国营煤矿收归省管。为适应地方煤矿发展需要,1963年地方煤矿局内设:办公室
、计划建设科、生产科、财务科、劳动工资科。1965年地方煤矿局由行政编制改为企业编制
。1966年5月实有干部47人。
1968年9月9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撤销地方煤矿局,省直属的依兰、鸡东、碱场、立新、
东风、曙光、大杨树煤矿和地质队分别下放给所在市、县、特区管理。在省煤管局内设地方
煤炭工业组,对各市、县煤矿进行业务指导,编制10人。在此期间,由于一些地区和单位无
政府主义泛滥,乱采乱掘,盲目发展,破坏了资源,给国家造成损失。为加强对地方煤矿的
领导,1973年6月28日恢复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地方煤矿管理处,其任务是:更好地掌握
地方煤矿的方针政策,安排生产建设任务和长远发展规划,进行生产技术业务指导等。1974
年11月11日改称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处。
1977年10月18日改称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地方煤矿局,编制50人,列企业开支。19
78年1月30日省煤管局批准地方煤矿局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政工科、生产技术科、计划建设
科、安全检查科、物资供应科、农林科。1981年3月省决定将鸡东、依兰、青山、立新、碱场
煤矿和牡丹江煤矿机械厂六个企业上收为省直属企业。同年7月2日省政府同意地方煤矿局编
制由原来的50人增加到100人。1983年1月1日在长春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后,同
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同时挂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
的牌子,按厅级单位管理,编制100人。公司机构设置为:办公室、人事劳资处、基层工作处
、科技教育处、福利卫生处、计划处、财务处、生产技术处、机电处、基本建设处、地质测
量处、安全技术监察局(处级)、供应处。同时还设置了纪律检查和机关党的机构。1984年
6月30日成立黑龙江省(地方)煤矿设计院,编制为50人,为事业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5年3月13日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改称黑龙江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其职权是:对省属煤
炭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导;对市、县煤炭工业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对煤炭行业外的企事业
单位所办煤矿和城镇集体所办煤矿等负责行业管理。同年11月8日成立了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干
部学校,编制110人。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机关实有人数193人,其中干部
166人,工人27人。
二、地(市)、县地方煤矿管理机构
解放战争初期,地方国营小煤矿由所在市县企业公司(黑河专署为工矿管理局)管理。
1955年后由市、县工业科管理。1958年为了适应地方国营煤矿大发展的需要,同年7月黑龙江
省燃料工业厅召开各专署燃料工业负责同志会议,讨论并确定了各地、县煤炭工业管理机构
的设置意见:煤炭生产在1000万吨/年以上的专区应成立专业局,以下的可设专业处。各市
、县生产300万吨/年的应成立专业科,以下的设专业人员。为帮助各地县建立地方煤矿专业
管理机构,会议确定从鸡西、鹤岗、双鸭山矿务局及哈尔滨基建局、地质局所属系统,抽调
1200名干部支援地方,分配给牡丹江400名、合江400名、黑河160名、嫩江120名、松花江12
0名(实际人数未调足),为地、县两级地方煤矿管理机构提供了骨干力量,地、县两级煤矿
管理机构初步建立起来。1960年后,国家缩短基建战线,地方小煤矿纷纷下马。多数地、县
地方煤矿管理机构合并于工业局、科。
1969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革委会生产委员会批转省煤管局革委会《关于积极发展地方煤矿
和加强管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凡有煤矿的地、市、县革委会应设专人管理地方煤矿工作
。1970年随着企业管理体制下放,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各地(盟)、市要加强对煤炭
生产、分配、供应、调运、节约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同年7月省煤管局通知,各地(
盟)、市、县(旗)分别成立煤管局、煤炭公司。以后嫩江、绥化、黑河、合江和牡丹江地
区陆续建立了煤炭工业管理机构。1972年对无小煤窑的地区和县,一度撤消了煤管局和煤炭
公司。1973年省煤管局在(73)龙煤地管字第333号报告中,再度提出:根据统一计划、分级
管理的原则,省、地、县三级均应设立机构管理煤矿生产。建议牡丹江、合江、鸡西、呼盟
、黑河5个地(市)成立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鸡东、林口、穆棱、东宁、密山、勃利、宝清
、集贤、七台河、满洲里等10个县(市)成立煤炭工业管理科,其它产煤地县应在工业局、
科内设专门机构。要求地(市)管理局对地质、建设、生产、安全、机电、运输、供应、销
售、财务、劳动等方面都设专人管理,产量较多的地区,其编制不应少于30人。
大兴安岭、松花江、伊春3个地区都只有一个县营煤矿,管理工作由煤矿所在地的县经委
负责,全省尚有东宁、虎林、林口、勃利和宝清5个县设煤炭科,穆棱、密山、鸡东3个县设
煤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