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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黑龙江地区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我国许多民族自古就在这里劳动、生活,逐步建立地 方政权。民政是地方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清代以前历代地方政权未设专门民政管 理机构,然而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伤亡抚恤、灾荒赈济、缔结婚姻、丧葬礼俗等民政工作 却相承延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龙江地区民政工作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经历了由宽 泛到狭窄、由简单到繁复的过程,民政工作的性质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清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奉行封禁政策,地广人稀,民政事务简单。清代中晚期,逐步取 消封禁,放荒招垦,山东、直隶(今河北)、河南等省灾农民不断流入黑龙江地区,民户日 趋增多。遂添设民官,建立府、厅、州、县,管理民事。为犒赏征剿沙俄侵略者的清军,清 廷于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下谕,令科尔沁十旗将进贡牛、羊等物全部送往“黑龙江军 前”受用。对镇守边陲和抗击敌人阵亡或因公殉难的清军将士,朝廷按例“恤赏”。军营年 老残疾官弁、兵丁,发回各旗和各地方安置。齐齐哈尔、呼兰、黑龙江(即瑷珲)、三姓、 宁古塔、阿勒楚喀各城普遍建立义仓或备用仓,积谷备荒。发生自然灾害,奏请朝廷批准蠲 免应缴银粮或贷放仓粮接济灾民。因黑龙江将军衙门距京城数千里,奏折途中耽搁或朝廷不 按时批阅,灾民无粮断炊,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济。男女婚嫁仍沿袭封建习俗,并且普遍存在 自幼订婚和早婚的陋习。对鸦片烟毒,朝廷虽有禁令,但因清政府无能或因官员吸食和从中 肥饱私囊,种植罂粟和吸食鸦片者愈禁愈多,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清末,清朝统治者迫于政权摇摇欲坠的形势,宣布“预备立宪”,实行官制改革。1906 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设立民政部,除接管巡警部职掌外,将户部所掌疆理、户口、保息、 拯救、旗人过继归宗;礼部所掌臣民仪制、风教、方术;工部所掌城垣、公廨、仓廒、桥道 工程及工程报销;吏部所掌文职官员过继归宗、复姓改籍等事,均并入该部管理。民政部成 为全国公安、内务、民政的最高首脑机关。依照“官制改革”,并经朝廷批准,1907年(清 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裁将军改建行省,黑龙江行省公署始设民政、提法、度支、提学四 司。巡警归民政司兼办,并将从前之工司并入。民政司掌管地方自治、编计户籍、保息、拯 救、厘正礼俗、保存古迹、测量地面、审订图志、划分区域、卫生、警务、教练和修建衙署 、城隍、学堂、仓廒、河渠、桥路工程等事项。蠲免赈抚属度支司,原户司管理之恤赏并入 度支司。为了保卫、巩固边疆和加强地方管理,黑龙江地区普遍添设民官,到1910年(清宣 统二年),今黑龙江省境内的府、厅、州、县、旗已增加到43个,并在府、厅、州、县、城 镇和乡实行所谓地方自治,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人旗户的统治。对镇守边陲以身殉难的清军官 兵均予抚恤,但需奏报朝廷议定,往往拖延一二年,遗族不能及时获得恤银。在一些较大的 城镇兴办了救济院或济善堂,但国家没有专项经费,仅靠募捐维持开支,收容人数有限。婚 丧嫁娶,始行倡导改革。因缺乏具体措施,封建习俗仍占统治地位。男婚女嫁须从“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殷实富户和士绅可娶三妻二妾,而寡妇则受封建礼教和宗法观念束缚 没有改嫁自由。人死依封建迷信习俗殓葬。富户和官绅为显示财富和权势,设灵堂,摆道场 ,大操大办。贫苦人家无力操办丧事,只能从简殡殓送至荒郊埋葬。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1912年1月建立了中华民国。按照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黑龙江 巡抚改为黑龙江都督,行省公署改为都督府。但“官名虽更,职权依旧”,民政机构名称及 其职掌不变。1913年1月,临时大总统公布《划一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推行“军民分 治”,建立行政公署,设内务司(原民政司),职掌民政事项。1914年,按照《省官制》的 规定,全国各地方以省为名,不再称“行省”。省行政公署改为巡按使公署,裁撤内务等四 司,改设政务厅,全省民政事务由政务厅管理。随着政权更迭和社会发展,黑龙江地区城镇 收养孤老残幼和为贫民施食的救济、慈善事业有所发展。民办和社会团体举办者居多,官办 者较少,有的只能季节性施粥。省署号召积谷备荒,多数县因开垦较晚,“积谷维艰”,未 建义仓。遇有灾年,城乡讨要饥民和乞丐,屡见不鲜,及至寒冬有的则冻饿而死。省内一些 地方种植罂粟者与清末相比有增无减,城镇烟馆林立,鸦片瘾者日益增多,许多官吏、乡绅 皆吸鸦片,以致烟毒泛滥。较大城市和一些县城虽然建立了游民和乞丐收容机构,但收容人 数有限,许多乞丐则自行集中成立“花子房”,靠讨要维持生命。1929年,省长公署改为省 政府,复设民政机构,职掌考核吏治、官吏任免、统计、宣传、地方自治、户籍、选举、地 政、灾赈、社会救济、行政区划、市政村政、警政保卫、公共卫生、禁烟、移民、礼俗、宗 教、保存古迹古物等事项。这诸多所谓民政事项,多系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地方行政管理事项 ,纯属施政于民的事项较少。一些地方虽有灾害却不见官署拨款,赈济仓粮则借贷的多,散 放的少。应河南省的请求,黑龙江省于1929年第一批接收河南受灾移民24968人,分别安置到 龙江、讷河、肇东等18个县(局)。第二批因安置有困难未满足河南省提出的移民计划。到 1930年,黑龙江地区各城镇收养残老、孤儿和贫民习艺工厂等社会事业单位发展到50多处, 多系孤老、孤儿和贫民生产混合的综合性救济、慈善事业,条件较差。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及其所扶植的傀儡政权,为了对中国人民进行 严密统治,逐步把省区划小,到1939年,在黑龙江地区设置了7个省。在城乡普遍建立以保甲 制和街村制为基础的基层政权,并实行“十家连坐”制,严格控制中国人民的言行。伪省、 市、县公署在大小城镇普遍设立鸦片烟馆,实行鸦片专卖,使瘾者吸食鸦片成为合法化。日 本侵略者则从鸦片专卖中大获其利。公开允许开业的妓馆,分布在大中城市和广大小城镇, 到1938年黑龙江地区登记在册的妓女近7万人。民国时期延续下来的社会救济性质的养老、抚 孤院(所),多数被涂上殖民地色彩改为官办。但因经费拮据,勉强维持,城镇仍有很多鳏 寡孤独得不到收养和救助。1932年黑龙江地区遭受大水灾,数十万灾民无家可归。伪满当局 拨给哈尔滨和黑龙江省40万元大洋应急救恤,但距灾民所需甚巨。灾民食不饱腹,四处逃荒 ,特别是哈尔滨市数万灾民避难于南岗极乐寺一带,露宿街头,并因“恶疫”流行,死亡2万 多人。1941年至1943年,黑龙江地区一些地方遭受暴风雨和冰雹袭击以及江河泛滥,哈尔滨 、呼兰、双城、巴彦、木兰、拜泉、郭尔罗斯后旗等市、县、旗受灾农田减产三成至八成。 伪满当局不但不给灾民以生活救济,还强迫完成“出荷”粮。灾民只能以糠菜充饥,用更生 布和麻袋片遮体。有的灾民因采食野菜充饥中毒浮肿,有的人外出讨要维持生命。1943年, 仅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3地街头讨饭的就有3700多人。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黑龙江地区成为支援解放战争的大后 方。民政工作主要任务是动员群众参战支前,开展拥军优属,安置荣病军人,建立街村政权 ,搞好干部调配,进行社会救济、卫生防疫和管理民族事务等。在三年解放战争中,黑龙江 地区动员支前战勤民工累计达32.2万人,担架2.6万副,大车3.3万台,役马15.2万匹, 随同作战部队抬担架、搞运输,动员40余万翻身农民参加人民军队。地方政府为保证军人家 属的生活,每年都为缺乏劳动力的军烈属助耕或代耕土地。仅1949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即 为17.4万户军烈属代耕土地31.8万公顷,户均1.83公顷。为接收安置伤残荣军建立了20余 处荣军学校和教养院,从1947年至1949年9月接收安置与处理荣军和带病军人9.3万人。为发 动群众参军支前和开展反奸清算斗争,在省、县人民政权建立后,于1946年在农村先后成立 农会和建立村政权,并于1949年春通过民主建政工作,黑龙江地区的8182个行政村(相当于 乡),建立了村政府。这对支援并取得人民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胜利完成土地改革,巩固 人民民主专政,恢复与发展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初期,民政工作任务主要 是搞好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复员安置、战勤动员、救灾救济、安置移民、民族事务、行政 区划、地政、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事项。黑龙江地区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宣传和动员群众继 续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完善了烈军属土地代耕制度,实行包种 、包铲、包收,逐步形成制度化。1950年至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累计为97.7万户缺乏 劳动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代耕土地167.3万公顷,平均每年为24.4万户烈军属代耕土地 41.8万公顷,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6.9%,户均代耕土地1.71公顷,保证 了烈军属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中等生活水乎。在抗美援朝战争中,黑龙江地区广大人 民热烈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号召,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松江、黑龙 江两省先后动员战勤民工和汽车司机、医务等各类技术人员14.8万人,奔赴朝鲜战场,配合 中国人民志愿军胜利完成了战争勤务。城乡各界人民踊跃捐献飞机大炮。从1951年6月至195 2年底,共捐献人民币2243.3亿元(折新人民币2243.3万元),可购买战斗机149架,超额 完成捐献计划。发扬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抚 养战灾孤儿8800余人。为了收容社会残老和流浪乞讨人员,各地普遍进行了收容安置工作。 到1952年底,松江、黑龙江两省接收改造和新建收容教养救济机构46处,收容安置城镇流浪 乞讨的孤老、孤儿和游民4371人,对维护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为了铲除旧社会遗留下来 的余毒,各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禁烟禁毒和改造妓女运动。到1953年, 黑龙江地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妓女普遍获得了新生,鸦片吸食者戒除了烟瘾,成为自食其力 的劳动者,并彻底根除了种烟、贩烟的毒害。为了实现人民民主,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 性和生产积极性,按照全国统一部署,1953年城乡普遍开展了第一次“普选”运动。松江、 黑龙江两省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16万人,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基层人 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政权组织。同时,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政府机构设置 的变化,从1951年至1954年,陆续将人事、卫生、民族、宗教等工作从民政部门中划出,单 独设立管理机构。
    1955年初,国务院批准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报告,确定民政部门以优抚、复员安置、救 灾和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地方政权组织建设、选举事务、行政区划、户口登 记、地政、婚姻登记和民工动员等其他民政工作。民政部门由把政权建设作为主要业务,转 向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这是民政工作方针上的重大转变。黑龙 江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转变干部思想,加强了优抚安置和救 灾救济工作。为了帮助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全省集中投放优抚补 助费310万元用以解决入社股金。由于农村由互助合作走上集体经济道路,从1956年起将农村 优待烈军属的土地代耕制度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全省每年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残废、 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300万个左右,纳入社员分配计划予以兑现。对城镇无劳动力的烈军属, 政府根据他们的生活需要,按月发给优抚补助费,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 的中等生活水平。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复员退 伍军人。1950年至1957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回乡复员军人15.7万人,1958年至1966年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10万人。为了分担兄弟省困难,1955年和1956年接收安置山东等省移民39.2万人 ,其中建新村452个,集中安置14万人。1956年开垦播种土地14万公顷,产粮1亿多公斤,人 均收入200元左右。1956年和1957年黑龙江省两次发生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1960年至1962年 连续发生自然灾害。灾区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救灾工作方针,积极抗灾抢险 和开展生产自救,民政部门及时下拨救灾款。从1956年至1965年全省共为灾区投放救灾款39 35.6万元,保证了灾民的生产生活,大灾之年没有发生逃荒要饭和冻死饿死人的现象。全省 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经过1960年至1961年的整顿,普遍得到巩固和提高。全 省城镇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疗养院到1965年已发展到24所,收容安置和抚养城镇 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和精神病患者4765人,农村公社建立敬老院 658所,收养五保对象1.6万人,使城乡鳏寡孤独得到了妥善安置,过上了安逸的幸福生活。 全省有1500多名城镇盲人聋哑人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得到就业安置,享受与地方国营企业同 工同酬的福利待遇。有2000余名聋哑儿童在聋哑学校就读,学习文化知识。为了妥善解决安 徽、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灾区农民大量盲目流入问题,黑龙江省采取了积极安置和严格控 制的方针。1958年至1965年安置自然流入人口181万人,1961年至1965年遣送返籍和动员还乡 自流人口48万人。为了保证各项优抚、救济事业发展的需要,1955年至1965年,全省支出民 政事业费18272.9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全省民政机构从上到下皆被“砸烂”, 国家对优抚救济对象的物质补助和生活困难救济,被当成“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进行 批判,混淆了政策界限,搅乱了人们的思想。不少地方把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和必要的物质补 助停止了,大部分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国家定期定量补助费被取消。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院 舍有的被破坏,有的管理干部被揪斗,甚至被迫害致死。一部分农村敬老院因无人管理老人 生活而解体,生活有困难的社会贫困户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制度被打 乱,乱花滥用和挪用现象相当严重。民政工作形成撂荒状态。
    1972年,省和地区、市、县民政机构相继恢复。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1972年10月召开 的第十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开展调查研究,落实党的政策,全省各项民政工作逐步恢复和 发展。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得到恢复,新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地方政府组织 慰问团到部队和边防哨所进行慰问,召开军政座谈会征求部队意见,走访烈军属检查优抚政 策落实情况,到1978年基本形成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 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普遍实行优待劳动日。随着优抚政策的落实,优待面和优待量逐年扩大 和增加。全省农村(含呼伦贝尔盟)1977年给6万户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900 万个,保证了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一般生活水平。从1973年起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 军属和老复员军人,在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恢复了国家给予的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全省为 3.16万名优抚对象发定期定量补助费42.3万元。随着优待补助工作的发展,定期定量补助 的补助面和补助标准不断扩大和提高。1974年至1978年,全省累计为农村优抚对象发放定期 定量补助费491.8万元。全省退伍军人安置,从1972年起,不再调动农村退伍军人到城镇厂 矿企业安置,坚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并从1975年起成立了安置工作 领导机构,多数退伍军人回农村安置,参加生产。1975年至1978年,全省共接收安置退伍军 人13.55万人,其中回到城镇复工复职和分配工作的5.88万人,回农村安置参加生产的7. 67万人。城乡安置比例,由城大于乡转为乡大于城。农村安置1968年至1971年为19.8%,19 75年至1978年上升到56.6%。1972年以后,全省城乡社会救济费不断增加。1975年至1978年 ,对全省城乡特别是农村严重贫困户,重点进行了房屋维修和棉被救济。4年间共发房屋和棉 被专项救济费553万元,为4.2万余户新建和维修了住房,为7.4万余户添置了棉被,初步改 变了贫困户的赤贫面貌。部分地区从1976年起,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到1978 年全省普遍推广由农村集体经济和民政部门投放部分救济费,扶持贫困户发展养殖业和种植 业。1977年和1978年全省农村自然灾害较重,各地认真贯彻救灾工作方针,在广泛开展生产 自救的基础上,全省下拨救灾款4000万元,保证了灾民生活,支持了灾区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从1974年起,全省城乡全面开展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和平坟深葬。1974年至1978年全省累 计火化尸体16.1万具,节省了大量木材和土地;平掉和深葬旧坟包250万个,城镇周围的墓 地和交通要道两侧及耕地中的零散坟墓基本平掉或深葬。1970年以后,外省自由流动人口大 量流入黑龙江省,从1970年至1979年共流入自流人员193万人。黑龙江省本着顾全大局和妥善 安置的原则,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92万人,动员还乡和遣送返籍61万人。为了保证各项民政 事业的发展,从1972年至1978年,全省共支出民政事业费28446万元,其中优抚事业费和离退 休金7101万元,社会救济事业费和救灾款19920万元,其他民政事业费1463万元。
    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 步明确了民政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 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并把民政工作各项任务概括为“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 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三个一部分”表明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政工作,具有多元 性、群众性、社会性的鲜明特点,以及它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中 的重要地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通过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全省各级 民政部门进一步端正了业务指导思想,对在民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广泛 的探索和试验。各项改革虽然刚刚开始,已使全省民政工作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和变化,取 得了显著效果。
    适应行政区划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市、镇有了长足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相继调整了设置市、镇建制的标准,实行整县改市和整乡改 镇,解决了“切块设市”的矛盾,加快了市、镇发展的步伐。从1980年至1985年,全省新设 立5个市,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30年设置的市增加将近一倍,市的总数达到16个;新设立 238个镇,比原有的镇增加2.3倍,全省镇的总数达到340个,乡镇比例已上升为2.5比1。全 省初步形成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相结合的城镇体系。
    改革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健全基层群众组织。基层政权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基础。为了加 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84年,全省普遍改革了农村人民公 社管理体制,实行政社分开。共建立1164个乡(镇)政府,并建立了相应的乡(镇)经济组 织,划分了政企的职责范围。初步解决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加强了政权工作,密切了政府同 人民群众的联系。在政社分开建乡的同时,依照《宪法》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建立 和健全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省共建立1.4万余个村民委员会,并对全省9100多个城镇 居民委员会普遍进行了整顿。城乡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普 遍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坚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改革农村优待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省范围内通 过广泛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功绩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作用,进一步推动了群 众性拥军优属活动的深入发展,地方和部队创建了军民共建和军民共育活动,密切了军政军 民关系,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从1982年起,将农村 集体经济优待优抚对象的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并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1985 年,全省享受群众优待的优抚对象9.9万户,落实兑现优待金2087万元,比1982年分别增加 23%和72.4%,户均优待210元。为使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从19 79年10月起,对全省优抚对象由国家发给的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多次调整,补助对象范围逐 步扩大,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到1984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达4.5万户,年 发定期定量补助费573万元,比1980年增加41%。革命烈士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也有较大提 高。1985年全省为3.2万余名革命残废人员发残废抚恤费568万元,比1979年提高84%。
    坚持贯彻安置政策,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对退伍军人安置,坚持执行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1980年至1985年,全省累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5.9万人, 其中城镇安置16.8万人,农村安置9.1万人,比前6年分别增加119.6%和0.7%。由于城镇 退伍军人成倍增加,加之企业超员和安排青年就业,增加了安置工作困难。为使大批回到城 镇的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从1980年起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做到 了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为了平战结合,并使回到农村的退伍军人因才施用,各得其所,1984 年开创了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新办法。1984年至1985年,全省农村共接收退伍军人 两用人才1.36万人,对口安置和录用的占94%。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按照国家下达的安 置指标和建房任务,从1982年开始到1985年,全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建住房3.9万平方米 ,共647套。到1985年底,已接收安置了146名军队离退休干部,并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立干 休所、服务站20处,配备了管理和服务人员,加强了服务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由单纯生活救济转向扶持生产,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1981年至1985年,全 省连续发生自然灾害,每年成灾人口均在500万以上。为了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和搞好春夏荒救 济,5年累计全省发出救灾款12415万元。对救灾款的使用,在主要用于保证灾民口粮、换季 、维修房屋和急重病治疗等生活救济的同时,用于扶持灾民生产自救和扶持贫因户发展生产 支出1408万元,占11.3%。在救济款发放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尝试,由救济款只能用于生活救 济、无偿发给的传统做法,改为无偿使用和“无息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在春夏荒救济中实 行“无息有偿”发放,秋后收回一部分救济款用作扶贫周转金,不仅积累了救济资金,而且 对救灾款滥发乱用、平均发放、贪污挪用和营私舞弊现象起了控制作用。对于农村临时救济 费的使用,由单纯解决贫困户温饱转向扶持发展生产、治穷致富。从1981年起,省民政厅从 民政事业费中安排扶贫专款,重点投放到贫困地区,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81年 至1983年,投放扶贫专款1450万元,共扶持贫困户(包括优抚对象)13.7万户,占全省28. 2万户贫困户的48.6%。将扶贫项目逐步放开,由扶持养殖业和种植业向扶持专业户、重点户 和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实行分散扶持与兴办经济实体相结合。从1984年开始,动员社会力量 扶贫,壮大了扶持力量,加快了扶贫步伐。1985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筹集扶贫资金3078 万元,扶持贫困户7.17万户,当年脱贫率占30%,致富率占5%。
    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在改革中全面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 民政部门对城镇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疗养院,普遍进行了院舍改 修,绿化了院庭,美化了环境,使在院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的居住、学习和疗养条件得 到改善。1981年至1985年累计,全省新收入院社会孤老2075人、孤儿461人、精神病患者489 5人。除因病死亡者外,精神病患者经过疗养病情缓解出院4396人,老人、孤儿由他人收养出 院509人。到1985年底,全省24所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疗养院在院的收养人数共5 069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1982年开始,农村敬老院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1 983年至1985年,全省新建敬老院388所,翻修扩建原有土坯房敬老院120所。到1985年底,全 省敬老院达962所,实现了一乡一院。共收养五保对象25417人,占全省五保对象总人数的38 %。有183所敬老院从房舍建设到服务管理,初步达到规范化的标准;有134所敬老院被评为市 、县文明单位,成为农村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的幸福乐园。1984年后,通过国家扶持和依靠社 会力量资助,社会福利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除民政部门举办福利企业外,街道、厂矿和乡 镇也举办了一批福利企业,为扩大残疾人就业安置创造了条件。到1985年底,全省社会福利 企业达到369家,职工总数17676人,累计安置残疾人6989人,残疾人职工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已上升到47.9%,年总产值11784万元。
    加强婚姻管理,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婚姻法》,改革旧的婚姻习俗,需要长期不 懈的工作和努力。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由于法定结婚年龄比地方提倡的晚婚年龄低 ,加之一些地方谣传法定结婚年龄还要修改提高,许多地方出现了突击登记结婚的现象。19 81年和1982年,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结婚登记的人数,分别为36.5万对和33.4万对,比1980 年上升58.4%和44.9%。经过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进一步健全了 婚姻登记制度,广大群众认识到国家立法的严肃性,相信国家不会随意改变结婚年龄。1983 年后,结婚登记趋向正常。全省准予登记结婚的人数,1983年为26.3万对,1984年和1985年 分别为28万对和28.3万对。
    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火化率逐年提高。由于各级政府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教育和 反复落实行政管理措施,不断改善殡葬服务设施和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实行火葬和改革土葬 已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1985年全省火化尸体11.5万具,比1978年增加了1.8倍, 火化率达到81.3%,进入全国殡葬改革先进行列。继1978年平坟深葬之后,1982年至1984年 又在火化区内平掉土葬坟包140万个,有一部分县实现了全县无坟包。全省有29个市、县殡仪 馆被评为市、县级文明单位,有12名殡葬职工被评为市、县劳动模范,有161名殡葬职工被评 为市、县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外省灾民、农民自然流入已经停止,收容遣送转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于全省各级政 府对自流人员加强了清理和控制措施,特别是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 82年年底,外省灾民、农民基本停止向黑龙江省流入。全省收容遣送任务转向城市流浪乞讨 或找活、投亲不遇无着的人员。1983至1985年,全省共收容11万人。收容量逐年下降,1984 年比1983年下降43.4%,1985年比1984年又下降28.2%。各收容遣送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收 容人员随时进行了处理。其中遣送回籍7.1万人,送入安置农场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2009人 。
    残疾人安置就业和文体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福利事 业日益受到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1980年以后,通过举办福利企业、街道企业 和劳动部门安排就业,到1983年底,全省安置1.6万多名盲人、聋哑人就业,有32个市、县 对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已经基本安置完毕。全省残疾人文化教育和体育运动,得到了 广泛开展。参加全国和国际性的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美术作品展览和文艺节目汇演,多次取 得优异成绩和获得金牌。聋哑学校基本得到普及,到1985年全省盲聋哑学校达62所,在校儿 童5542名。1981至1985年,共有2106名学生毕业。
    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优抚救济事业费大幅度增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中 央的关怀和支持,民政事业费指标不断增加。1979年至1985年,全省共支出优抚、社会救济 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5.35亿元,比前7年增加88%。其中抚恤事业费支出8176万元,社会救 济事业费支出2.39亿元,比前7年分别增加92%和71.6%。在优抚救济事业费的投放使用上, 坚持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在保证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救济、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固 定性开支和救灾款专款专用的基础上,1981年至1985年安排和调剂出5264万元事业费,集中 财力,重点改善了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房舍和设备条件,以及扶持优抚、救济对象发展生产 ,改变贫困面貌,充分体现了民政事业费的社会保障作用。
    全省民政机构和干部队伍不断充实和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 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加强队伍建设,干部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趋向合理。 到1985年底,全省民政干部总数达到3595人,其中地(市)、县两级人员编制有较大幅度的 增加,基层乡、镇、街道普遍配齐了民政助理员。全省民政干部年龄在50岁以下的2840人, 占干部总数的7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806人,占干部总数的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