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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镇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普遍设立“民官”,在府、厅、州、县之下划分为区、乡(镇) 。一般是划分为四五个或者八九个区或乡(镇),多者划分为20个区。1927年,吉林省长公 署公布《东省特别区市乡自治试办章程》,规定人口满一万人以上的地方定为市,其余地方 为乡。1929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9月,公布《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 施行法》。11月,黑龙江省政府通过《黑龙江省乡镇闾邻编制简章》,明确规定县以下划分 为区和乡、镇。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国为了对城乡居民进行严密统治,于1933年12月制 定并公布了《暂行保甲法》,规定东北地区普遍实行保甲制。保甲的管辖区域范围是:每10 牌(每牌10户)或一个屯为一甲,每个警察署管辖区为一保。据1935年12月伪满洲国年报统 计,黑龙江地区4省1市共有553个保、9603个甲。1937年10月,伪满洲国公布《街制》和《村 制》,取代了《暂行保甲法》,实行街村制。将县城和较大的镇划为一个街,将农村数屯或 十数屯划为一个村,由县直辖街、村。一般的县划分为1个街、10个村左右。到1940年7月, 黑龙江地区7省共计有街、村999个(其中街79个,不含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4市市内的街)。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普遍建立人民政权。各县(市)为便于组织和发动 群众支援解放战争和进行土地改革,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并参照原有区划范围,在县以下分设 若干区,区下分设若干村;城镇则按地域划分若干街。据1948年8月的统计,合江、松江、黑 龙江、嫩江4省共有708个区,9725个村(街)。平均每县辖8.5个区,117.2个村(街)。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在1949年春建政过程中,部分县对区、村行政区划进行了适当调整 。完成建政工作后,松江、黑龙江两省共有农村区675个,行政村(街)8182个。较为繁华的 小城镇开始设立镇的建制。行政村的管辖范围,据松江省1952年10月的统计,全省3832个村 ,其中人口在100户以下的村359个,人口在100户至200户的村1496个,人口在200户至300户 的村1197个,人口在300户至400户的村526个,人口在400户以上的村254个;行政村管辖的自 然屯数,1个屯一村的1075个,2至3个屯的村1444个,4至5个屯的村665个,6个以上自然屯的 村648个。农村区管辖的行政村,一般为十二三个,多者25个,少者3个。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纲要》的规 定,从1951年至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在朝鲜、蒙古、达斡尔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先后建立了8个区级民族自治区(相当于农村区),134个民族自治村(相当于行政村)。
    按照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镇与乡村的标准》,松江、黑龙江两省陆续将非农业人 口比重较大的小城镇改为镇的建制。从1951年至1954年,两省共设立区级镇11个、村级镇96 个。区级镇的规模,大体相当于农村区的人口规模。村级镇的规模,一般是3000人到5000人 左右。据黑龙江省1953年9月统计,在全省45个建制镇中,人口在2000以下的镇8个,人口在 2000至3000的镇10个,人口在3000至5000的镇19个,人口在5000至7000的镇6个,人口在700 0以上的镇2个。
    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基层行政区划统一, 县以下分为乡、民族乡、镇。为贯彻执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 1955年4月下发了《改变县城区为镇》的通知,将县、旗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一律改为镇的建制 ,由县直辖。部分县对区、村的行政区划也有所调整。到1955年10月统计,全省共有农村区 553个,区级镇65个,行政村7384个,村级镇96个。
    1956年春,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实行全面规划、减少层次、加强领导的需要,省委、省 人民委员会决定实行并村划乡,使乡逐渐成为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地按照省人 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并村划乡工作方案》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和全面规划,将全省7483个 村(镇)和新建的434个移民新村合并为1713个乡、镇(不包括66个区级镇)。由于将三四个 行政村划为1个乡,乡的范围扩大,镇数有所减少,由原有96个镇减少到60个。之后,有的县 对乡的行政区划又有某些调整。1956年11月统计,全省共有乡、镇(不包括区级镇)1651个 。平均每乡为1200余户,6000余人;平原地区人口较为稠密,每乡7000人至1.5万人;山区 和边境地区人口稀疏,每乡1000人至3000人。并村划乡之后,为了充实和加强乡的领导力量 ,各县陆续撤销了农村区,将范围较小的乡、镇又进行了调整与合并,由县直接领导乡、镇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撤销了8个区级民族自治区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从1956年到1957年,在朝鲜、达斡尔、 蒙古、鄂伦春、赫哲、鄂温克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51个民族乡。到1958年7月,全 省共有乡、镇1086个,其中镇101个(镇不再分为区、乡级)。为了加强农场地区政权建设, 1958年,以国营农牧场为单位建立了50余个农场乡。
    1958年下半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县(市)为实现“一大二公”,进行了“小乡 并大社”,一般是将原来的两个乡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全省共成立了718个公社。不少地方 由于受人民公社“越大越好”的影响,公社范围不断扩大,到1960年6月,全省的人民公社已 合并为598个,连建制镇也换上了人民公社的牌子。全省平均,每个县(市)管辖人民公社9 .5个,海伦、绥化、呼兰等几个大县所辖公社数,多者13个,少者8个。1961年贯彻《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后,部分地区对公社范围过大的进行了调整,到年底全省公 社总数调整为819个。
    在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压缩城镇人口和调整市镇建制的指示,撤销 了一部分农村人口过多的建制镇。到1964年,全省建制镇由1960年的139个减少到100个(包 括暂予保留镇名义的10个)。1965年4月统计,全省农村公社总数为867个(其中保留镇名义 的11个)、镇91个、农牧场乡91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少数县将农村公社适当划小,部分边境县因开荒建点新成立了一 些公社,全省农村公社总数有所增加;农牧场乡,因国营农场改建生产建设兵团均被取消。 1976年以后,省对农村公社调整加以控制,公社行政区划基本稳定,到1983年,全省共有农 村公社(乡)1033个、镇109个。
    由于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日益不相 适应,要求政社分开更加迫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 知》,1983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全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方案。经过试 点,1984年全省完成了政社分开建乡工作,并根据省政府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通知 精神,对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以上的集镇,实行整乡改为镇的建制,以及按 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的规定,开始恢复和建立民族乡。到1984年年底,全省共建立了11 64个乡、镇,其中民族乡31个、镇214个。乡的规模,按人口计算,在全省950个乡、民族乡 中,人口在3000以下的乡65个,人口在3000至5000的乡44个,人口在5000至1万的乡101个, 人口1万至2万的乡407个,人口2万至3万的乡272个,人口3万至4万的乡52个,人口在4万以上 的乡9个。
    1985年,全省整乡改镇有了进一步发展,建制镇大幅度增加,乡的建制相对减少。到19 85年年底,全省乡的总数为839个(其中民族乡37个),镇的总数为340个。镇的规模,按人 口计算,5000人以下的镇45个,5000人至1万人的镇160个,1万人至3万人的镇78个,3万人至 5万人的镇25个,5万人至8万人的镇25个,8万人以上的镇7个。鉴于全省建制镇发展过快,仅 1984、1985两年就新设立231个镇,乡、镇比例已经达到2.5比1,80%以上的县的区域中心均 已设上了建制镇。省民政厅向各地提出,乡、镇行政区划应当相对稳定,今后一个时期一般 不再整乡改镇,要着重巩固和提高现有的建制镇,搞好城镇规划,加强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