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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边界争议处理

  一、省际边界争议处理
    清代、民国时期,黑龙江省辖境广阔,除北部与俄罗斯(苏联)划分国界外,南与吉林 省以松花江为界,西与蒙古接壤。境内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不仅没有省际边界纷争, 而且还可“借地设治”。1762年(清乾隆二十七年),吉林将军于松花江北之汤旺河、崇古 尔库站(今通河县三站)一带,“借地”设站(共设5站)放荒。至清末1906年(清光绪三十 二年),由于人口增多,经吉林将军奏准设置汤原、大通(今通河)两县,隶属吉林省依兰 府管辖。后因黑龙江省已于萝北设置兴东兵备道,经黑龙江、吉林两省商定,吉江两省仍以 松花江为界,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将汤原、大通两县划归黑龙江省兴东道管辖。
    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将东三省和热河省先后分割为18个小省,重划省的行政区域。由 于伪满实行残酷统治,经济停滞,民不聊生,省际边界基本没有争议。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重新调整省制,并几经调整合并,到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 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并划定了新的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北部和东部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与 苏联为界,南与吉林省接壤,西与内蒙古自治区毗连。与吉林省的边界线,最南端以老爷岭 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中段以双方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为界,西段以拉林河、松花江、嫩江主流 为界;与内蒙古自治区的边界线,南段以双方县(旗)行政区域界线为省(区)界线,中段 以嫩江主流为界,北段以伊勒呼里山山脉分水岭为界。在此期间,个别地方因当地群众利用 自然资源发生边界纠纷,双方省(区)政府有关部门派员调查协商,或报告上级政府,随时 进行解决。
    农业合作化以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一部分群众在省(区)边界地区开 发生产,因利用草苇、柳条通、山林、开矿和捕鱼等发生纠纷,出现了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不一致的争议。从1955年起,双方省(区)政府派出代表,就省(区)之间部分地区的边界 争议多次进行协商,或在中央内务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派员帮助下,本着互谅互让和有利于 生产、加强团结的原则,交换情况,进行协商。多数地区达成了协议或取得了一致意见,得 到合理解决。也有一些地区的边界争议,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尚未得到解决。
    (一)黑龙江省与吉林省边界争议处理
    1.黑龙江省双城县与吉林省榆树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1955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民 政厅代表薛恩祥、双城县代表佟胜祥与吉林省民政厅代表于力、榆树县代表王文举,以及双 方当地区、村干部到边界争议地区现场调查协商,签订了《关于双城县与榆树县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协议》确定:(1)两省的行政区域界线,以拉林河主流为界,河南归榆树县 ,河北归双城县。并将拉林河主流以北现属吉林省榆树县管辖的马家套子、迟家、王凤窝堡 等3个屯(20多户)划归黑龙江省双城县永发村管辖。(2)为了照顾拉林河两岸群众(双城 县永发村和榆树县双榆村)的副业生产,经双方研究,马家套子附近的草甸子、柳条通等由 永发、双榆两村双方合理使用。黑龙江省民政厅于1955年11月22日向中央内务部作了报告, 并抄送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于1956年1月18日电告内务部,同意黑龙江省民政厅的报 告。同年2月11日,国务院致函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同意以拉林河主流为界 ,河北为黑龙江省双城县,河南为吉林省榆树县,并将拉林河主流以北现属吉林省榆树县的 马家套子屯、迟家屯、王凤窝堡等3个屯划归黑龙江省双城县领导”。
    2.黑龙江省肇源县与吉林省扶余县沿松花江流域的行政区域界线与资源利用问题的批复 与协议。肇源县与扶余县之间沿松花江的边界界线,曾于1949年10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办公 厅批复,以松花江主流(新开江)为界。后因资源使用范围的划分发生争执,1954年2月23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就吉林省扶余县五区与黑龙江省郭后旗(肇源)三区之间沿松花江流域的 两省境界问题,再次发出文件明确:“以松花江主流——即现地之新开江,作为两省区划之 分界线”。“新开江北岛上之土地、鱼亮(泡口)、条通、草等项副业生产及土地税之征缴 、育林税之征收等等,随区划而定,今后即由黑龙江省所属地方政府负责领导与管理,岛上 住户即为黑龙江省所属居民。但新开江及老背江之间的副业生产,关系着沿江两岸人民的切 身利益,因此其使用权不应按行政境界之划分而有差别,无论江南江北群众,同样有权享益 ”。后来,由于双方群众利用资源进行副业生产发生纠纷,1960年12月18日至23日,黑龙江 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凤歧和吉林省农业厅副厅长萨音共同主持,肇源县副县长、扶余县副县长 等参加,于扶余县四马架公社达户管理区,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1954年文件规定精神,并本 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照顾两县群众利益的原则,经过座谈协商,对有关泡口、草原 、柳条通等资源使用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肇源县与扶余县《关于新开江与老背江之江心岛 上泡口、草原、柳通及马营口面经营利用问题的协议》。《协议》规定:(1)新开江与老背 江之间江心岛上的老背江、老虎口面、大口面、鲇鱼沟、东西沟、老甘家门前、老虎口面外 皮子等7处泡口及属于它的沟岔,归扶余县四马架人民公社经营利用。但鲇鱼沟业经肇源县二 站人民公社扎箔捕鱼,须于1961年解冻后归扶余县四马架人民公社。长汀子、大亮子、钱搭 坑、黑坑、公家口面、鸡心滩、小南口面、大白水、南北河、狼洞子、鸭嘴泡、大明水、压 胡芦泡及其除扶余县经营上述以外的现有泡口,均归肇源县二站、和平等人民公社经营利用 。过去有关江心岛上泡口利用方面的协议一律作废,依此为准,一般不再变动。如因较大的 自然变化,增加新泡口,双方另行协议并经主管县发证后,方能利用。(2)达户管理区松花 江北岸的马营口面泡口,归扶余县四马架人民公社经营利用。(3)新开江与老背江之间江心 岛上的草原的利用,仍按1958年10月15日扶余县农林局与肇源县畜牧局关于江湾地区草原利 用问题的协议执行。江心岛上的柳条通的抚育、管理、出通等均由行政区域所属县,即肇源 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出通,并根据两县共同享益的精神合理分配。
    3.黑龙江省与吉林省边界问题协商。1960年4月18日至26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秘书长 萧丹峰(外一人)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副秘书长王丕年、民政厅长林孟舒、办公厅副主任 张文林等,于哈尔滨就两省边界问题进行了商谈,相互介绍了情况,对局部地区界线争执的 问题进行了研究,双方阐述了各自的意见,有的地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的地区各执己见 。(1)关于吉林省镇赉、大安、扶余、郭尔罗斯前旗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肇源各县之间沿 江打鱼、打草、割柳条的纠纷问题,双方同意以松花江、嫩江主流为界,所有鱼卧子、草原 、柳条通等,属于江主流哪边即归哪边所有;关于“江心岛”的归属问题,可根据水的流量 确定,以主流分界;一方需要到对方打鱼、打草、割柳条的,应由当地县、公社先同另一方 协商,征得对方同意,拟定使用办法,互相支援,但要遵守管理原则。(2)关于吉林省敦化 县与黑龙江省宁安县之间西大泡地区的界线,确定以西大泡中间为敦化、宁安两县界线;西 大泡南、北亦按西大泡的中间支出的河流为界。大沟地区属于敦化县,黑龙江省采伐木材, 两省林业厅有文件规定在案,仍按规定执行。(3)关于吉林省汪清、珲春两县与黑龙江省东 宁县之间的界线问题,双方议定以国家测绘总局翻印出版的十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标志的省 界为两省界线,五道崴子和道芬地区归汪清县,三岔河地区归黑龙江省东宁县。(4)关于吉 林省镇赉县嘎什根公社与黑龙江省泰来县宁江公社之间的界线问题,双方商定以现有耕地为 基础由该两县协商定界。界线划定后,应种植树木或竖立标志。(5)关于吉林省舒兰县与黑 龙江省五常县在煤窑沟子地区的边界协议执行划界问题,双方认为,过去已由该两县签订了 协议,再由该两县协商划定界线。(6)关于黑龙江省宁安县与吉林省敦化县之间的海浪河和 尔站河地区的边界问题,吉林方面提出按1954年总参测绘局翻印出版的航测图标志的省界为 两省边界线;黑龙江方面认为,一是总参测绘局出版的航测图不能作为解决省界的依据,二 是该图标示的省界走向,没有自然标志,既非沿着山脊,又非沿着河流,实地无法落界,三 是人民政权建立后即归黑龙江省管理和开发生产。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
    双方商谈的这些边界问题,无论达成协议与否,均未正式签订协议,亦未共同向下传达 落实。
    (二)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自治区边界争议处理
    1.黑龙江省泰来县北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东部接壤地区的边界协议。1956年,因 双方县、旗所属境内劳改农场开荒,规划区域重叠,发生边界争议。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工作组苏力等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工作组德礼格尔、朱风等,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 于团结,从现实出发,照顾历史的原则进行协商,于1956年5月3日在哈尔滨签订了《关于解 决泰来县、扎赉特旗边界问题的协议》(协议附边界划分略图)。《协议》规定:(1)关于 顾家鱼粱子以东至豆海车站一段之界线,在顾家鱼梁子屯最北端房子的北墙和满达农场最南 端房子的南墙之间,由顾家鱼粱子向正北引一线与由满达农场向正西所引之线垂直,取其南 北直线之正中点向东引直线至豆海车站最北边房子的北墙和前哈拉太来屯最南边房子的南墙 之间,在铁道西由豆海车站向北引直线与由哈拉太来屯向正东所引直线之南北垂直线上之正 中点,以此所划之线为界,南为泰来县,北为扎赉特旗。(2)关于顾家鱼梁子屯以西至南牛 圈一带之界线,由顾家鱼粱子屯和满达农场间之正中点(与(1)所引该段之点同)向西引直 线至南牛圈与田宝屯之间的大道上,取适当的一点,以平分——西起南牛圈,向北沿大道至 田宝屯,复向东南经东牛圈直至顾家鱼粱子屯,其底线由南牛圈沿南头道干沟子至顾家鱼粱 子屯之间的——三角地块,南为泰来县,北为扎赉特旗。(3)关于南牛圈以西至前保安屯一 带之界线,从四间房和保安屯之间的黑土岗子泰来县和扎赉特旗群众耕地接壤之边界向东沿 敖登套海干沟子直至保安召最西南之草垛圈,复由该草垛圈向东至南牛圈,并由南牛圈至田 宝屯之大道相交之一线划界,南为泰来县,北为扎赉特旗。1957年8月,双方省(区)工作组 解决泰来县西部与扎赉特旗南部边界时,对此协议再度进行审查,均无异议。1958年双方省 (区)人民委员会正式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黑龙江省泰来县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南部的边界协议。自泰来县塔子城以南 和扎赉特旗吐牧吉东北接壤地区,历史上没有明显标志的分界线,双方群众收割苇草和开荒 生产,多次发生纠纷,双方坚持的管辖边界重叠,相持不下。1957年7月底至8月初,在中央 内务部民政司区划科科长常乃光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朋斯克的协助下,由黑龙江省民 政厅副厅长王凤岐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赵振干以及双方县、旗负责人参加,于泰来 县人民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采取折衷办法,说服双方县、旗干部,于8月2日签订了《 关于解决扎赉特旗吐牧吉乡与泰来县和平乡地区行政界线的协议》(协议附边界划分略图) ,并经两省(区)人民委员会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协议》确定,泰来县西部与扎赉特 旗南部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具体划分是:南由小黑山略东南之头道泡子的东西水面全长折 半取其中心点起,直奔吴经理房框西1华里莫斯台敖包尖顶点中心,再引向毛刘房框西端墙下 至刘俭房框(泰称胡处长房框)之西墙下中间,折半取其中心点直线到南大岭屯东之碱土坑 东面原历史行政界线所栽之已成长最南端一棵树为止,为县、旗的行政界线,西部为扎赉特 旗,东部为泰来县。北部行政界线仍按原行政界线,由上述之历史原行政界线所栽之树南端 一棵树北沿道,经偏坡刘房框至大青山东双方耕地止,西为扎赉特旗,东为泰来县。按照《 协议》规定,双方县、旗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了具体落界。但从1973 年之后,双方县、旗群众因越界打草、开荒又发生纠纷。1977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组织工 作组,会同嫩江地区、呼伦贝尔盟(此时呼盟归黑龙江省管辖)革委会工作组共赴现场实地 调查,发现双方县、旗对原协议中两县、旗边界线南端起点查不清,中段有一个点落界时落 错位置,北部越界开荒种地增多。经过双方地县和盟旗工作组交换意见,并经省革委会领导 同意,省民政局于1978年2月11日下发了《关于批复扎赉特旗与泰来县之间部分地段边界的通 知》。《通知》确定:扎赉特旗东南部与泰来县西部的行政区划界线,仍按1957年协议执行 。过去落界有错的地方,由两县旗组成落界工作组现场落实。对南部的起点,按协议规定的 走向,测好位置,重新埋桩定点;对界线中段过去落错的地方,应按原协议关于“由刘俭房 框(泰称胡处长房框)到毛刘房框取中心点”的规定,予以纠正;对北部双方越界的耕地, 一律维持现状,不再扩大,可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
    3.黑龙江省龙江县仙人洞乡南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三合村嘎查北部之部分行政区 域界线的协议。龙江县仙人洞乡南部与扎赉特旗三合村嘎查北部,西由西山头起东至王德祥 老道口止之绰尔河流域,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双方群众进行生产发生矛盾。为了划清行政 区域界线,在中央内务部民政司区划科科长常乃光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朋斯克的协助 下,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凤歧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赵振干以及双方县旗负责人 ,于1957年7月底至8月初,在泰来县经过充分协商,双方代表于8月2日签订了《关于解决龙 江县仙人洞乡南部与扎赉特旗三合村嘎查之部分行政界线的协议》(协议附边界划分略图) ,并经两省(区)人民委员会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协议》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划分是 :西由西山头南下坎奔往东南流域的主流河口起,从龙江县新农社窝堡南边流向东南到杨贵 堂房框北边越出南主流奔往东北流向的河流,从老牛圈、老道庙、老东家小窝堡北边往南数 头道河过去,在黑其庙正南和北股主流会合,再从奔往东南流向的河流过去到莫古吐西北约 1华里多远处的南主流直往正东到大桥西边渡口处两叉河的南股河往东过一个河夹信子到方家 店东、刘万山屯正南之南北河,由此南北河往北过去到北股河会合,从此往东由北股河到王 德祥老道口之河流止为双方行政界线。双方县旗按《协议》规定的界线走向,于1961年1月派 工作组到现场建立了界线标志。《协议》还规定:将刘万山屯南的河南、南北河东岸的刘殿 玉柳条通,从西边起往东划出25公顷,由龙江县使用;由王德祥老道口往东的行政界线,由 双方县旗确定日期,共同派员,从团结出发和有利于双方群众生产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并 各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4.黑龙江省泰来县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交界的嫩江主流喇嘛湾地区的边界争议。位 于泰来县北部嫩江主流的喇嘛湾地区,两县、旗向以嫩江主流为界。1952年,因扎赉特旗在 嫩江主流老口门设置鱼场同泰来县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后来内蒙兴安盟单方确定划给泰来县 4个打鱼网场(扎旗8个)。黑龙江省水产部门为解决纠纷,说服当地群众并在水产部门内部 作了调整,其后未发生纠纷。1957年8月,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工作组解决泰来、龙江 县与扎赉特旗边界争议时,内蒙古方面提出越过嫩江主流以托力河为界,将整个嫩江主流喇 嘛湾地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方面认为切断嫩江主流的自然边界,重新划界不妥,并 且还涉及托力河乡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双方意见未统一。事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以 书面报告形式,向国务院汇报了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黑龙江省的意见。
    5.黑龙江省龙江县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之间的边界争议。黑龙江省龙江县与内蒙古 自治区扎赉特旗之间,共有边界争议地区6处,争议区的面积约2.8万公顷,因开荒种地、打 草等,多年来不断发生纠纷。1977年至1979年,两县、旗皆归黑龙江省管辖时,虽经省革命 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和召开会议协商,未能得到解决。扎赉特旗划归内蒙古自治 区后,1980年6月和1981年9月,在中央民政部的督促之下,双方省(区)民政厅负责人,曾 两次交换意见并赴现场勘查和听取县、乡干部意见,由于双方县(旗)意见距离太大,暂时 悬案。双方省(区)、县(旗)商定,在边界争议未解决前,各自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 教育工作,加强团结,维持争议地区的现状。
    二、县际边界争议处理
    清末,黑龙江地区在“设官分治”之际,一般是以河川之中心线、山脉之分水岭或其他 自然标志划分府、厅、州、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民国年间,添设县和设治局,亦依历史习惯 或派员查明,以江河、山脉、桥梁等永久性标志,作为县与县之间的分界线。1930年6月,经 国民政府核准内政部公布的《省市县勘界条例》规定: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之划分,应 依“山脉之分水线”、“道路、河川之中心线”、“有永久性之关隘、堤塘、桥梁及其他坚 固建筑物”作为分界线;“如早经明白确定界线,从未发生争执,……应维持其固有区域界 线”;“如确系旧界太不明显因而发生争执时,得重行勘划”。但清代和民国年间,黑龙江 地区地旷人稀,资源丰富,基本没有边界纠纷。个别地方即使发生边界矛盾,双方派员查明 定界,也易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及 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以后,在一些地方因开发利用草苇、柳条通、山林、开 矿和捕鱼等,出现了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的争议。发生边界纠纷后,一般由当地县( 市)双方政府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地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 决。省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县与县之间的边界争议均很重视,从1955年至1965年,省民政厅等 有关部门协助有关双方市、县人民委员会,在深入现场调查弄清边界争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参照历史的原则,先后解决了双城与肇东、兰西与青冈、 北安与讷河、北安与克东、肇州与杜尔伯特、林甸与齐齐哈尔、齐齐哈尔与富裕、明水与林 甸、安达与肇州等县与县或市与县之间的边界争议。促进了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安定团结, 保护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但是,有的地方旧的矛盾解决之后又出现新的争议,也有 的虽已签订了协议但未完全落实,还有的几经商谈双方意见相持不下,以至有些地方双方纠 纷不断发生。
    为使各地的边界争议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省人民委员会于1965年8月批转了《省民政厅 、省农业厅、省测绘管理处关于省内边界纠纷的调查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强调有边界 争议和纠纷的市、县,要由领导干部亲自出面,本着顾全整体、互谅互让、加强团结、有利 于生产的原则,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工作,克服本位主义思想,主动协商解决。并规定: 县与县之间的边界争议,经过县(市)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凡属一个专区内县与县的边界 争议,由专员公署协助解决;属于专区与专区之间的县界争议,首先由双方专员公署协商解 决,解决不了的由省帮助解决。为各地妥善解决边界争议和纠纷,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方 法。
    “文化大革命”前期,有的地方因边界问题发生争抢资源与扣留车马和生产工具的现象 。1969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生产委员会和群众工作委员会《关于宝清、密山等6县行政 界线和资源利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地在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时,要遵守顾全大局 ,发扬团结一致、互相支持、互相协作的共产主义精神,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正确处理 边界争议。并规定在具体解决边界争议时,原则上应以1957年市、县行政区划图的界线为依 据,过去有协议的要以协议的界线为准,过去越界多年已形成群众生产使用习惯,应维持现 状,但不能代替行政区域界线。并要求发生纠纷地区的双方市、县领导主动协商解决。对于 纠纷历史较长而情况又较复杂的边界争议,省革命委员会决定集中进行解决,并责成民政、 农牧、营林、农场局和测绘管理处组成联合工作组一处一处地调查研究。省民政等5个局(处 )在调查研究并征得有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1973年11月向省革命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嘉荫 与逊克、青冈与林甸、林甸与明水、林口与勃利、依兰与林口、齐齐哈尔与富裕、北安与克 东、伊春与汤原、依兰与铁力等9处县(市)与县之间的边界争议的处理意见,并确定了边界 争议地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具体走向。省革命委员会于1974年召开第七次常务办公会议进行讨 论并作出决定,在征得有关市、县同意后,分别下发了正式文件,通知双方县(市)负责现 场落界。
    1974年下半年至1979年,在省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继续解决了方正与依兰、安达与杜尔 伯特、齐齐哈尔与林甸、孙吴与德都、讷河与嫩江等市、县的边界争议。对于已经解决但未 认真执行协议或决定的讷河县与嫩江县、明水县与林甸县、林甸县与齐齐哈尔市3处边界问题 ,列为全省28起重大土地、林权纠纷,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土地划界和解决土地、林权纠纷 会议上进行了统一解决。省政府于1980年5月下发了《关于处理若干土地、林权纠纷问题的 决定》,重申各有关市、县按照既定的边界协议和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的界线执行。1981年至 1982年,在黑河地区行政公署的帮助下,呼玛与嫩江两县的边界争议和嫩江与爱辉两县边界 线走向均得到解决。至此,省内县(市)与县(市)之间历史较长、问题比较复杂的行政区 域界线争议,基本得到解决,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