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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乡政权

  黑龙江地区的渤海国兴盛时期,为加强对所辖地方的管理和统治,在府州以下普遍建立 县级政权。金代,在州县以下建立了兵民合一的猛安谋克基层政权组织。猛安、谋克掌修军 务,训练武艺,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平时佃渔射猎,兵时征讨作战。据1184年(金大定二 十四年)8月统计,金朝共有猛安220个,谋克1878个。考古工作者在宁安、依兰、五常、巴 彦、逊克等地先后发现猛安、谋克印鉴。
    
    明朝为加强对东北等边远地区的管辖,设置都指挥使司、卫所等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构。在黑龙江下游设置奴儿干都司以后,在其辖区内逐步建立卫指挥使、千户所,到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共设有384个卫、24个千户所。
    清初,黑龙江地区实行八旗制,在副都统之下设协领、佐领等官管辖地方。佐领相当于 县,所属人丁二三百人,是八旗军政合一的基层组织,掌管编审壮丁,讲习武艺,稽核户口 ,稽查奸宄,征收丁赋,教养属人,维护风俗,红白赏银,旌表建坊等,以维护其封建统治 。清朝中叶以后,由于汉族民户日益增多,逐渐添设民官。各府厅州县按地域村屯编社,设 社首(长)、甲(牌)长,或按区、乡设立区乡保董和保甲组织,管理民户牲丁。对居住在 松花江、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两岸以及沿海的赫哲、费雅喀、鄂伦春等族,未编入八旗的 称“边民”,设姓长、乡长作为基层政权,征收贡貂,分配“赏帛”,加强对“边民”的控 制和统治。“边民”户口人丁依姓乡编成名册,按例每户每年缴纳貂皮一张,未交者翌年补 交。这种八旗制、州县制和姓长、乡长制长期并行的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统治阶级加强了对 汉、满、蒙古等各族人民的统治;另一方面,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保卫祖 国的东北边疆,起了积极的作用。清朝晚期,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黑龙江将军恩铭奉 旨开始举办保甲团练,负责征丁纳粮和维护地方治安。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吉林将 军延茂拟定《保甲章程十条》,规定10户立一牌,10牌立一甲,10甲立一保。牌设牌头,甲 设甲头,保设保长。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令各属整顿 团练,指出:江省保甲团练开办多年,相辅而行,并立不悖。惟奉行既久,人品不齐,“秉 公办事者,固不乏人,而朋比为奸因之扰害民间者,亦在所难免”。特制定《团会保甲章程 十一条》,颁发各衙门、路总,遵照整顿团练保甲。
    清末,黑龙江行省遵照朝廷钦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乡地方 自治施行细则》,在府厅州县以下设立城镇乡议事会和董事会,实行地方自治,“以谋地方 公益,改良社会,维持办理地方自治秩序”。民国年间,有的地方改设保甲制度,区下设保 ,保下设甲,设正副保长和甲长,或称保董、甲长,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行政事务。1929年6月 ,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县以下设立 区和乡镇公所,设区长、乡长、镇长,并设区助理员和副乡长、副镇长协助区长、乡长、镇 长,管理区或乡镇所谓“自治”事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1933年伪满洲国公布了《暂行保甲法》及其《施行规则》 ,规定一村或乡为一保,以区或警察署管辖区内之数甲为一保,实行保甲制。保、甲设正副 保长、甲长,受警察署长的指挥和监督。并规定“凡十户为一牌”,实行连坐制,控制居民 言论和活动自由。伪满的殖民统治秩序初步建立后,针对保甲制实行中的某些弊端,1937年 12月,颁布了《街制》和《村制》,取代了《暂行保甲法》,在整个东北地区普遍推行街村 制,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街、村公所,设街长、村长和助理员、司计等官吏,执行催缴粮 谷“出荷”,征派国兵、劳工和“勤劳奉仕”等所谓街村之事务。并且,强行“归屯并户” ,居住在山区、半山区的居民,被迫迁至山外归屯,其生命和财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1941 年以后,伪满为了强化基层统治机构,镇压反满抗日运动,在城乡基层实行“国民邻保组织 ”,在农村建立屯、牌组织,在城市建立班、组组织。屯长、班长、牌长、组长须以协和会 会员充任,并推行由街长、村长兼任协和会分会长和兴农合作社长“三位一体化”的体制。 强行贯彻“配给制”、“出荷”等统治措施;加强控制思想言论、搜刮民财、掠夺资源。城 乡广大劳苦民众更加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吃的是糠菜,穿的更生布和麻袋片,过着牛马不如 的生活。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城乡普遍建立了以城市贫民和贫雇 农为主体,紧密联合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中农等劳动群众的街村政权组织。为便于对街 村政权的领导,在市县与街村之间建立了区政府或区公所。区、街、村政权组织,在开展反 奸清算斗争,进行土地改革,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组织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 了组织和领导的重要作用。195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央统一部署,黑龙江地区开展了轰轰烈 烈的“普选”运动,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建立了村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村人民政府 (后改为人民委员会),健全和完善了基层政权组织和制度。全省基层政权组织,在领导和 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完成国家各项政治任务,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搞好拥军优属和社会救济,兴办群众性的福利事业,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 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人民群众拥护和信赖并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