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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乡村政权

  清末,清朝中央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1910年(清 宣统二年),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根据钦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 乡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和《吉林省城镇乡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在府、厅、州、县以下划定 区域成立镇乡议事会和董事会。议事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和议员12人至18人,每年举行会 议两次;董事会设总董、董事、名誉董事或乡董、乡佐,管理镇乡自治事务。呼兰府于1910 年(清宣统二年)将全境4个乡划为13个自治区域,每区设乡议事会和乡董事会,翌年又改为 东、南、西、北4乡,仍设议事会和董事会。议事会各设议长、副议长1人,4乡议员共76人; 乡董事会,除南乡万宝镇有总董、董事、名誉董事6人外,其余各乡设乡董1人,乡佐1人。绥 化府共3镇2乡,1911年(清宣统三年)6月,上集、双河2乡,皆选举成立议事会和董事会, 设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12人,文牍、庶务各1人;董事会设乡董1人,乡佐1人。据《民国宾 县县志》记载:“宣统三年八月,创办地方治,全府设一城、三镇、三乡,均设议事会,亦 曰自治公所。”
    民国初年,国民政府规定在县以下实行保卫团和保甲制。1914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地 方保卫团条例》,规定“保卫依本团户口编列,十户为一牌,置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置 甲长一人;五甲为一保,置保董一人”。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以民团与保卫团“性质相近 ”,则“改团为警,缓办保甲”。同年夏季,“重定改团为警章程”,通知所属将所有民团 一律改编巡警;地方官认为必要时于民团之外“悉遵条例”另办保卫因。但黑龙江省多数县 因“民负过重,筹款维艰”,没有实行。呼兰县“归并自治”,全境划为6乡,以“警察辅佐 行政机关”。阿城县将9区划为4乡,分设乡议事会和乡董公所。乡董公所设乡董、乡佐各1人 ,“承县长之指令,办理乡之事务”。1920年裁4乡设9区,翌年又划为5区,置区公所,区下 设保,保下设甲,设保长和甲长。全县5个区分设18保、39甲。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黑龙 江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乡镇闾邻编制简章》,规定县以下分设区公所和乡镇公所,区、 乡设区民大会和乡民大会,民选区长、乡长。区公所设区务会议,由区长、助理员和本区所 属乡镇长组成,以区长为主席,每月开会一次,审议经费、公产处理、区公约和其他事项。 乡民大会选举及罢免乡长及其他职员,制定或修正自治公约,决议乡公所交议事项等。区、 乡公所办理户口调查、土地调查、道路桥梁建筑维修、教育、文化、卫生、水利、体育、保 卫、农工商业改良与保护、风俗改良、育幼养老和济贫救灾等事项。
    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为了对城乡居民实行严格统治,于1933年12月制定了《暂行保甲 法》。紧接着伪民政部于1934年1月又制定了《暂行保甲法施行规则》。规定“凡十户为一牌 ,以一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合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区域内之甲合为一保”,实行保甲制。 保长或甲长为了“警戒防御”和镇压反满抗日民众,按保或甲组织自卫团。甲长、副甲长由 牌长互选,保长、副保长由甲长互选,并经警察署长和地方行政官署长认可,任期一年。但 第一任之牌长、甲长、副甲长、保长、副保长须由警察署长和地方行政官署长指定,网罗劣 绅、地痞流氓为其效劳。《暂行保甲法》规定,牌之住民实行“连坐”制度,对所谓犯有“ 内乱罪”、“外患罪”、“公共危险罪”以及惩治“叛徒”、“盗匪”和枪械取缔所规定之 罪,各户负有连坐之责,课以“连坐金”。保长的职务是教诫住民,褒赏救恤,监督保甲之 自卫团事务;甲长的职务是教诫住民,处理违反规约者并征收“过怠金”,监督甲之自卫团 事务。《暂行保甲法》公布后,在伪省、县政权监督下,黑龙江地区普遍建立保甲制度。据 1935年12月统计,黑龙江地区的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省和哈尔滨特别市,共有553个保 、9603个甲,3717个自卫团。这种保甲制度把广大劳苦民众禁锢在法西斯式的基层组织里, 不得越雷池一步,终日生活在相互戒备之中。据龙江、农安、龙镇、讷河、洮南、克山、桦 川、瑷珲、呼兰、富锦、双城、阿城等13个县的统计,1935年第四季度因连坐制度受到处罚 的事件共有255起,许多民众遭到迫害。伪满统治者为了断绝抗日联军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严 格控制村屯居民。于1936年前后在黑龙江地区推行灭绝人性的“集团部落”政策,把抗日联 军活动的地区划为“匪区”、“半匪区”,强行“归屯并户”。采取武力手段,烧毁房屋, 杀害民众。桦川县南部地区在“归屯并户”中被烧毁村庄120余个,毁掉民房2.4万余间,被 杀害和冻饿而死者达1.3万余人。
    日本侵略者及其所扶植的傀儡政权,为了进一步实现其所谓的“民族协和”和“邻保共 荣”的殖民统治,于1937年12月公布了《村制》和《街村制施行规则》,取代了《暂行保甲 法》。《村制》规定,村设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等官吏,成立村公所;村下按屯设 屯长。村长“统辖村,代表村”,催缴粮谷“出荷”,征集国兵,派遣劳工和“勤劳奉士” 等。助理员辅佐村长或代理其职务,司计承村长之命掌管村之出纳和会计事务。并且按地区 或村设立警察署和警察分驻所,督察反满抗日的思想犯和政治犯,对人民实行残酷统治。据 1940年7月统计,黑龙江地区的滨江、龙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7省,共组建 村公所920个。1939年和1941年,伪满又制定了《街村育成要纲》和《国民邻保组织确立要纲 》,推行行政机构和协和会“两位一体化”的基层体制,“以协和会为其中核”,村长、协 和会分会长、兴农合作社长由一人统任;建立屯牌组织,屯长、牌长由协和会员担任。进一 步强化了对基层民众的控制,强行贯彻“配给制”、“出荷”等政策,加快了搜刮民财、掠 夺地方资源的步伐,更加重了对农民的统治和压榨。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伪满街村政权随着伪满洲国的灭亡而解体,有些 地方由伪警察和伪官吏组成了地方维持会,期待国民党中央军接收。1945年底和1946年初,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省、县民主政权建立后,为了摧毁敌伪基层统治机构,肃清敌伪残余 ,建设民主政权,发展生产,动员群众参军支前和进行土地改革,在县政府和民运工作团的 领导下,逐步建立了区、村人民政权。嫩江省政府和嫩南行政公署于1946年上半年先后发布 关于政权建设的指示,决定取消伪满街村组织,建立区公所和行政村。以100户至300户建立 一个行政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长、副村长和民政、财粮、教育、生产、武 装委员等5人至11人,组成村政委员会。同年7月,合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区乡级政府组织 机构的决定》规定:区政府为县政府领导乡政府(在市为街政府)工作的助理机关,设区长 1人,秘书1人,民政、财务、教育、生产、保安助理员5人,共7人(均脱离生产)组成区务 委员会,处理全区日常事务。一个区管理的人口以不超过1.5万人为原则。乡政府(在市为 街政府)为民主政府的基层组织,设乡长1人及民政、财务、教育、生产、优待、人民武装6 个委员,组成乡务委员会,处理全乡日常事务。另设文书1人,帮助乡长工作。乡长和文书脱 离生产,其他委员均不脱离生产。一个乡管理的人口以不超过3000人为原则。村为乡的组成 部分,村设村长1人。村长以下可设闾长。闾长、村长均由本村公民直接选举,乡长及乡政府 委员由乡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及区政府助理员由区民代表大会选举。牡丹江专员公署于同 年11月发布《村政权选举条例》,规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在代表大会上选举村长、 副村长和村政委员5人至7人组成村政委员会。但是,由于人民群众对建立人民政权还缺乏正 确认识,加之地主“狗腿子”造谣惑众,有些真正劳而又苦的基本群众不愿露面。因此,有 些地方的村政权初建时混进了地痞流氓和“狗腿子”,基层政权未完全掌握在劳苦群众手中 。各县在深入土改斗争中,发动农民诉苦,成立农会,通过“煮夹生饭”清洗了村政权中的 投机分子。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巩固和发展了区、村政权。到1946年冬,黑龙江地区各县 (市)普遍建立了区、村人民政权。区称区政府或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和助理员若干人 ;村建立村政府或农会,设村长或农会主席。区、村政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群众生产,领导 和发动群众支援解放战争,进行土地改革,开展拥军优属等。
    1948年7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准备建政工作问题的指示》规定:在东北解放 区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应即着手准备建政工作。并且指出:完成这个工作的步骤,首先 应以建立政权基层组织作为工作重点,“自今年9月至明年3月以前,完成村、区、县三级人 民代表会议并选举三级政府委员会”。黑龙江地区各省省委、省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的指示,召开会议或发布指示,部署建政工作,举办短期训练班,组织干部学习《东北解放 区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和《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草案)》, 开展建政宣传。从1948年9月开始,省、县两级抽调干部,组成民主建政工作组,选择工作基 础较好的不同类型村进行了“村选”试点。各省在试点取得经验后,于1949年1月相继全面铺 开。首先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民主教育,宣传建立村政权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群众 对人民政权性质、作用的认识。然后成立选举委员会和公民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公民小组。 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过公民登记,审查公民权并张榜公布,酝酿和提出代表候选人以 及投票选举等步骤,人民群众第一次行使了自己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鉴于有公 民权的农民多数不识字,秘密选举有困难,一般是采取“投豆”代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 行选举。村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是20人至40人。代表选出后,及时召开村人民代 表会议,一般均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村政府委员会。各省“村选”工作,到19 49年3月底基本结束。
    由于各地在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选举产生的代表和村 政府委员及正副主席(后统称村长、副村长),绝大多数是办事热心公道的贫雇农,并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据松江省五常等8个县(市)的统计,共选出村人民代表42402人,其中雇农 13706人,占代表总数的32.3%;贫农19994人,占代表总数的47.2%;中农6803人,占代表 总数的16%;手工业者571人,占代表总数的1.3%;自由职业者(教师、乡村医生等)148人 ,占代表总数的0.3%;其他1180人,占代表总数的2.8%。女代表7403人,占代表总数的17 .5%。在村人民代表会议上选出的13128名村政府委员会成员中,雇农4599人,占35%;贫农 6132人,占46.7%;中农1895人,占14.4%;手工业者139人,占1.1%;自由职业者29人, 占0.2%;其他334人,占2.5%。女委员1401人,占政府委员总数的10.7%。村政府委员会一 般由9至11人组成,设村长、副村长和民政、财粮、文教、卫生、武装、公安、调解等委员, 每个行政村由地方财政补贴3名(党支部书记、村长、文书)半脱产干部。到1949年秋季,黑 龙江地区各省(市)共有8182个行政村,普遍建立了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政府委员会以及村 政府下设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健全了基层政权组织,加强了贫雇农与中农的团结,推动了各 项社会改革和生产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县区人民代表会议 或人民代表大会及村人民代表大会的指示》。《指示》规定,老区的村召开村人民代表大会 ,应选举村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举村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1人,村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 员7人至11人组成之;新区的村亦应召开村人民代表大会。老区的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应 选举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举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1人,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员9 人至13人组成;新区的区则可召开区人民代表会议。并规定区、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一般应以人口为比例,村人民代表由人民20人至50人选一名代表,区人民代表由人民100人 至300人选一名代表,但代表总数最多不超过100人。区、村人民代表的产生,应以一个自然 屯或几个自然屯为单位,由人民直接选举。区、村人民代表任期为半年,连选可以连任。要 求在选举区、村政府委员会委员和主席时,要教育群众慎重选举真正能代表他们利益的贫雇 农、中农及农村其他劳动人民的积极分子,要警惕封建地主与反动富农趁机篡夺政权,或将 他们的代理人安插到政权中来。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半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区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是1个月或3个月召开一次。松江省委、省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指 示,派出工作组选择3个村对村政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召开村人民代表大会的试点。3个村共选 出村人民代表117人,其中贫雇农100人,中农17人;中共党员28人;妇女19人。确定村人民 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村政府委员会每月向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黑龙江地区的 松江、黑龙江两省,在1949年底和1950年初,普遍召开了村人民代表大会和农村区人民代表 大会,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区政府委员,组成区 政府委员会。区、村政权组织在组织和领导发展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动员人力物力支 援战争,开展拥军优属,搞好爱国卫生,护林防火,维护社会治安等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 基层政权的作用。区、村政权按规定每半年改选一次。但许多地方没有按期改选,有些村政 权出现了组织不健全和不按期召开会议的现象。为此,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先后在19 51年12月和1952年1月,发出进一步巩固村政权的指示,各地对村政权普遍进行了改选和整顿 。改选和整顿后,村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是30人至50人,村政府委员9人至15人。 村政府保留5至7个委员会。村人民代表会议每半月至1个月召开一次,村政府委员会每10天至 半月召开一次,集体讨论决定全村生产建设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但农村区政权未按期改 选。
    为贯彻执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适应发展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3年5月至12月( 部分村延到1954年2月完成),松江、黑龙江两省全面开展了普选运动。这是全国第一次经过 人口普查,用普选的方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从省到县(市)、区、村普遍成立了选举委员 会,具体指导基层选举工作。在广泛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经过选民登记和选民资 格审查,松江、黑龙江两省有选举权利的选民总数为6254222人,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有544 7627人,参选率达到87%。经过充分酝酿,采取以举手代投票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共选 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51692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6%。代表选出以后,普遍召开了首届 村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村长、副村长和政府委员,组成了新的村政府委员会。村人 民代表大会和村政府委员会由过去的任期1年改为2年,每个行政村仍设3名半脱产干部。按照 法律规定,县辖农村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不进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公布之后,将村政府委员 会改为村人民委员会。通过普选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使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日趋 完备,它标志着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基层政权建设已跨入新的阶段,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更 加健全和巩固。对于贯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政府法令,领导群众发展互助合作运动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1956年春 ,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并村划乡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并村划乡。按照省 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各地在并村建乡时,将原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撤销村的建制,选举了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 组成乡人民委员会,为农村基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工作,乡人民委员会设5名 至7名国家行政干部。据全省36个市、县所属的乡政权的统计,共配备行政干部6473人,其中 县区下派2616人,农村提拔3857人。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是: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领导农 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工作;保护公共事业;管理文化、教育、卫 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管理兵役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乡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 政、治安、武装、生产、财粮、文教、调解等工作委员会,由乡长、副乡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1956年下半年,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 的指示》,全省乡、民族乡普遍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乡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组成乡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农场地区的基 层政权工作,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2月作出决定,以国营农场为单位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召 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委员会。每个乡人民委员会配备3名至5名专职干部,受 所在地区的县(市)人民委员会领导。
    1958年下半年,全省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 基层政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 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仍依照法律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于公社管理范围扩 大,公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公社(乡、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均有 所增加。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00人至200人,公社管理委员会组 成人员名额20人至40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民政、公安、司法、生产、财粮 、文教、卫生助理员和秘书等10余人,均为国家干部。由于人民公社强调“一大二公”和实 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不仅在管理经济上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浮夸风”,破 坏了生产力,而且严重忽视政权建设,削弱了基层政权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换届选举工作中断,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被废止,公社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基层政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7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根据新的《选举法 》规定,1979年下半年和1980年上半年,省和地区(市)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分别进行 了县、乡两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1980年下半年全省全面铺开,到年底基本完成了基层选 举工作。全省1098个公社(镇),在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采取差额选举 方式,经过对代表候选人反复讨论鉴别和“筛选”,按照应选代表名额1/2到1倍的差额,最 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选举。全省共选出公社(镇)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123307人,其中中共党员68326人,占55.4%;党外人±54981人,占44.6%。 在代表中有妇女23926人,占代表总数的19.4%;少数民族代表5513人,占4.5%。代表选出 后,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普遍召开了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社(镇 )管理委员会。全省共选出公社主任(镇长)1098人,副主任(副镇长)3711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8964人。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政企不分和注重抓生产忽视政权 建设的现象,仍未得到改变。
    1983年到1984年,全省对农村基层政权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在省和地区(市)普遍试点的基础上,省委、省政 府于1983年12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方案》。《方案》规定政企 分设,分别建立乡政府和乡的经济组织;乡的人员编制,政社分开后,原则上不增不减;县 直各部门设在基层的企事业单位,原来的行政领导体制不变,按其性质和任务分别划归乡政 府和经济组织管理。并规定建乡工作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结合进行。各市、县 经过充分准备,于1984年春节前后,建乡与选举工作相继一次铺开。到9月份全部完成了建乡 与选举两项任务,全省共建立了950个乡政府。
    各地在建乡选举工作中,按照新《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加强了人民代表 大会和政府领导班子建设。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共选 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3765人。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政府实行乡(镇) 长负责制的规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乡(镇)长、副乡(镇)长2023人。新选 出的乡(镇)领导班子,政治素质普遍有所提高,年龄和文化结构都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全 省73个市、县的1119个乡(镇)统计,乡(镇)领导干部平均年龄由建乡前的42.1岁下降到 39.7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建乡前的41%提高到47%。其中大专文化程度有428人,比建乡 前增加94人。各地在建乡工作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和省建乡方案规定的原则, 分别建立了乡政府和乡的经济组织,其中有5.8%的乡因为经济基础薄弱,未单独建立经济组 织。乡政府一般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分设民政、司法、计划统计、文教卫生、村镇建设、 财政、计划生育助理员和秘书各1人。有些人口较少的乡,由于编制少,业务助理员则适当兼 职或少设。乡的经济组织,一般设行政编制2人至4人。经济组织的名称,多数乡称乡经济管 理委员会,有的乡称农工商联合公司或联合社,有的分设几个专业公司。原公社企事业各站 多数划归经济组织管理。乡的经济组织承担全乡经济工作的管理、服务、指导、经营等方面 的职能。并在建乡后期,按照《地方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划分了政、企的职责范围:乡政 府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建 设,做好民政、公安、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税收等工作;领导和组织全乡的 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建设,督促、检查实施情况;向本乡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下达生产计划和 征派购任务;监督经济单位和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经济活动中坚持社会主 义方向,履行经济合同,完成应负担的税收和征派购任务;维护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体户的合 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打击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经济统计工作。乡的经济组织 在乡政府的领导下,主要任务是搞好经营管理,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开展农、工、商 、运综合经营,办好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后,逐步理顺了政企关系,乡政府对经济工作和社会治安、民政、 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加强了领导。到1985年,全省有1/3的县(市),把行 政管理型的经济组织改变为实体性和服务性的经济组织,在乡政府设立了精干的经济管理机 构,基本上克服了政企职责不分的倾向,较好地发挥了经济组织的作用。有56个县(市)建 立了乡(镇)财政所,乡(镇)成为一级财政。有的县(市)改革了条块分割的领导体制, 按照干部性质不变、经费指标不变和基层不得随意调动技术干部、干涉具体业务活动的原则 ,将县(市)伸向乡(镇)的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管理,建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 主的管理体制。绝大多数的乡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按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除民主 讨论决定本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外,认真审查处理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 一步密切了政府同群众的联系。由于政企机构分设,职责范围明确,调动了乡(镇)干部的 积极性,改变了过去“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一揽子工作方法,初步克服了党政、政 企不分的状况,加强了政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