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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政权

  清末,清政府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根据钦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乡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吉林省城镇乡 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在府、厅、州、县署所在地,成立城或镇议事会和董事会,或在人口 较多的地方成立镇议事会和董事会。城镇议事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和议员18人至23人,城 镇董事会设总董、董事各1人,名誉董事4人,管理城镇自治事务。城之名称,“以府、厅、 州、县之名称定之”。1911年(清宣统三年),龙江府制定并经省批准的《龙江府城自治规 约》规定,府城议事会,正议长1员,副议长1员,议员18员,文牍1员,庶务1员,书记3名; 府城董事会,总董1员,董事1员,名誉董事4员,文牍1员,庶务1员,书记3名;并设自治公 所,为城议事会会议及董事会的办公处。同年,绥化府于所属津河、永安、克音3镇,选举成 立镇议事会和镇董事会,议事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各1人,议员18人,文牍1人,书记1人;董 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人,名誉董事4人。
    中华民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县城镇基层组织仍沿袭清朝末年的自治体制,设议事会 和董事会。1920年前后改设保甲制。1921年9月,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施行保甲制。依照编查 保甲户口条例,在省城建立4保、72甲组织,负责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境居民,监视居民言行 ,摊派和征收捐税,组织民团,维护其反动统治。1927年,吉林省长公署公布《东省特别区 市乡自治试办章程》,将人口一万以上的地方定为市(哈尔滨特别市除外),设立市自治会 和市公所。市自治会为议事机关,市公所为执行机关。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 和《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县内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镇设镇民大会和镇公所, 镇民大会选举及罢免镇长及其他职员;镇公所设镇长、副镇长各1人,人口在500户以上的镇 ,增设副镇长1人。镇公所办理户口、土地调查,建筑修理道路、桥梁、公园,举办教育、文 化、体育和卫生疗养事项,办理农工商业改良、风俗改良、育幼养老、济贫救灾以及公营业 等事项共21项。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市组织法》规定,“市划分为区、坊、闾、邻” ,一般是以5户为邻,5邻为闾,20闾为坊,10坊为区。区、坊分设区民、坊民大会和区公所 、坊公所,民选区长、坊长一人,任期一年,办理区、坊自治事务。
    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于1933年12月制定了《暂行保甲法》,翌年1月伪民政部制定了《 暂行保甲法施行规则》。规定“在市街地凡十牌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区域内之甲为一保 ;第一任甲长、副甲长和保长、副保长须由警察署长和地方行政官署长指定;保长、甲长因 “警戒防御”的需要得组织地方武装——自卫团;以居民之牌实行连坐制,对居民犯有所谓 “内乱罪”、“公共危险罪”等,其所在的牌各户负有“连坐”责任,课以“连坐金”。保 甲制把城镇居民束缚在法西斯制度之下,失去了活动自由。伪满洲国为巩固其统治制度,在 统治秩序初步建立后,对基层组织制度进行了改组,于1937年12月公布了《街制》和《街村 制施行规则》。确定“街为准于市之都邑”,设街公所,代替了保甲制。街公所设街长、副 街长、司计、事务员和雇员等。“街长统辖街,代表街”,管理“公共事务及依法令或惯例 属于街之事务”;助理员辅佐街长或街长有事时代理街长职务,司计承街长之命掌管街之出 纳及其他会计事务。街公所用各种方式征税、征夫、征物和募捐。1938年,各市开始实行区 制。伪哈尔滨市公署公布市区条例,废除保甲制,全市分设10个区,区下设143个分区;区设 区长和区事务所,分区设分区长和分区事务所。各县公署所在地的城镇实行街制,设街长和 街公所。据1939年统计,龙江、滨江、三江、北安、牡丹江、东安6省共有49个街,均设有街 公所。1941年,实行了街长兼协和会长“二位一体”的体制,加强了对中国人民的统治。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在市人民政权建立 后,在改造旧政权过程中,均设置了区政府或区公所,区下按地区设置了街政府或街公所。 哈尔滨市到1947年5月已建立89个街公所。各县的城关镇均设立区、街政府,实行区、街两级 政权。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和助理员等脱产干部,街设街长、文书等半脱产干部。区、街 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领导居民群众开展反奸清算,动员人力物力拥军优属、支援前线,搞 好环境卫生和街政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等。1949年9月,根据东北行 政委员会的指示,为了加强市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层次,各市撤销了街政府,将区政府改 设为区公所。与此同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指示,决定取消城区的街政府,改为街公所 ,“把权力分别适当集中于县、区政府”。到1949年底全省各县487个街政府均皆改为街公所 。为加强城镇社会治安管理,取消街政权后,在市区街道和城镇设立了公安派出所。1950年 ,佳木斯市为实行市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取消了区公所;哈尔滨市恢复了区政府,设区长、 副区长和秘书、民政、动员、调解、卫生等股。各县城区仍为区政府,并按东北行政委员会 的规定,市、县辖区统称区人民政府。
    根据《大城市区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 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精神,哈尔滨市从1950年10月至1951年8月,各区相继召开了 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了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委员,组成了区政府委员会。松江省经过试 点,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5月发出通知,要求牡丹江、佳木斯两市迅速召开市辖区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并成立区人民政府。松江、黑龙江两省所属各市的市辖区和县属3万人口以上的城区 ,于1952年均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了区长、副区长和区政 府委员,组成区政府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和区政府委员中,包括工人、农民、工商业者、 文教工作者、革命军人、机关干部以及少数民族、青年、妇女等各方面各阶层的代表人物。 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 ,集中各阶层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正确制定了地方政府的施政方针,并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 ,因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竭诚拥护,为管理好城市,完成社会改造和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迅 速恢复国民经济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953年基层普选运动的基础上,松江、黑龙江两省所属各市、县普遍召开了市辖区、 县城区、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区、镇人民政府委员会,后改为区、镇人民委员会。 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9人至21人;镇人民委员会由7人至13人组成。市辖区人民委 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公安、劳动、文教、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科(局)。区级镇 设国家行政干部,村级镇设半脱产干部。区人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城镇街道工作;管理本区 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公共事业;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1955年,各县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 将原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改称镇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原城区人民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了镇长 、副镇长和镇人民委员会委员,组成镇人民委员会。村级镇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村政权相同。
    城市区由于管辖范围较大,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全省各市普遍在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之下设立了街道办事处。据1955年2月统计,哈尔滨市各区和鹤岗、双鸭 山两个不设区的市共建立了86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此后,齐 齐哈尔市也在市辖区内建立了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设主任和干事3人至7人。主要任务是 :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 见和要求。实际上,凡需区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都得通过街道办事处去完成。街道办事处实 质上承担了城市基层政权的任务,起到了基层政权的作用。到1957年底,全省30个市辖区和 2个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共设立派出性质的街道办事处122个。1958年初,牡丹江、佳木斯 两市因区的人口较少,撤销了街道办事处。
    1958年下半年,由于受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的影响,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等市相继 以区或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城市人民公社和分社,将区人民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城市区人民公社成立不久得到纠正,恢复了区人民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则改为分社管理委 员会。各县所辖的镇,也将镇人民委员会改为镇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0年,在全省基层 政权选举中,省委确定,鉴于城市、城镇政社合一的问题尚未明确,仍按《宪法》规定,称 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换届选举。市辖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100人至2 50人,个别较大的区最多不超过300人;市辖区、镇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额20人至40人, 人口较多的区不超过50人。1962年,牡丹江、佳木斯两市由于人口增加和工作需要,在市辖 区之下恢复设立街道办事处。全省城市街道办事处,随着市和市辖区的增多,已发展到178个 ,但大多数街道办事处仍称城市分社。1965年,为了加强较大的县辖镇的街道工作,省人民 委员会确定,人口在3万以上的镇援用《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 办事处的管辖范围1万至1.5万人,配备3名至5名行政干部。从而统一了全省县辖镇的街道组 织设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市辖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镇人民委员会的换届 选举,将市辖区、镇人民委员会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社管理委员会,一律改为革命委员 会,正常的民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全省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中,市辖区和镇同时进行了直 接选举,恢复和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区长、副 区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区、镇人民政府,区、镇革命委员会自然取消。区政府分设民政 、财政、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科;镇政府分设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等助 理员,全镇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一般在50人左右。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普遍 按地区设立派出性质的街道办事处。1982年,全省9个设区的市和3个不设区的市,共设城市 街道办事处335个;县辖镇共设街道办事处364个。1984年,政社分开过程中,新设立的镇, 均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镇人民政府。为了适应商 品经济的发展并加强城镇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镇政府增设一名副镇长和一名城建助理 员或设置城镇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管理城镇工作和城镇建设;普遍建立财政所和工商行政 管理所,加强了财政税收工作和个体商贩的管理。
    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化,区街工业、商业和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市、县政府将教育、工业 、商业和服务业等一部分工作分权下放给区、镇政府管理,并将区、镇政府改为一级财政, 区、镇政府工作部门也随之不断加强。1985年,全省有10个市设置市辖区。市辖区政府均设 民政、公安、文教、卫生、财政、工业、商业等科(局);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 处,全省已达372个。镇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和民政、公安、司法、工业、城建、文教、计划 生育等助理员和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及农技、畜牧、广播等事业各站。县(市 )辖较大的镇,均设立了街道办事处。到1985年全省各县辖镇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共50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