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政权建立在行政村一层,范围较小,一
般是一个自然屯或二三个自然屯为一个行政村,有二三百户居民。村干部生活在群众中间,
办事方便,村下设有群众组织。1956年并村划乡以后,由于全省农村普遍建立了农业生产合
作社,合作社代管了农村中的行政事务。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基层组织开始是
管理区,后又改为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兼管村里的行政事务。生产大队的范围相当于原行政
村的范围,二三百户或三四百户,包括一二个自然屯或二三个自然屯。1962年底,全省共有
生产大队10735个。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文书,半脱产,由集体经济补贴工分,任
期一年,连选可以连任。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除管理本大队
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外,还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
工作。这种组织形式,一直延续20多年。到1982年7月,全省农村公社共有生产大队14098个
。
1982年12月,国家公布的新《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
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
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98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通知,要求在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应按村居民居住状况建立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
于1984年在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多年形成的习惯,以生产大队
或较大的自然村为基础,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全省农村共建立村民委员会14320个,比原
有生产大队总数略有增加。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7人组成。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时,由村民反复酝酿,遴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并有一定威望的人,采取投票
的方式选举产生。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各地严格控制村一级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干部的职
数,精简了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的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生产大队长和村
文书兼会计3人至4人实行固定补贴,其他人员则享受误工补贴。据67个市、县的统计,固定
补贴的干部人数,由建乡前的72526人减少到47573人,减少34.4%;误工补贴人数,由建乡
前的125921人减少到69949人,减少44.5%。木兰县共减少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2800人,
仅此一项补贴,一年减轻农民负担140万元。
在建立村民委员会过程中,按照党政企分开的原则,村一级的党、政、企(即村党支部
、村民委员会、村生产大队或经管会或生产合作社)实行三分开的占51%;党政分开,村民委
员会与经济组织一套班子的占49%。并且,划分了村一级的党、政、企的职责范围:村党支部
是全村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是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搞好党的建设,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策,讨论全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大事宜。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办理本村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乡政府的指导下,领导本村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
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制定全村经济建设和社会福
利建设规划,并组织村民逐步实施;向本村经济组织和承包户下达生产计划和征派购任务;
监督经济组织、承包户、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经济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履行经济合同,完成国家税收和应负担的提留;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的经济活
动;做好必要的统计工作。村的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管理、经
营、服务等方面的任务,积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
,办好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稳步发展。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并接受群众
的监督,必要时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
有关发展生产规划、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和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公益事业,调整农业种植结
构等,均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为了教育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公共道德,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村民委员会建立后,发动村民订立了《村规民约
》,教育村民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轻者给予批评,重者则由村民大会
或代表会讨论给予处罚。
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治保、卫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以及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
村民活动的最基层单位,它与村民有着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是村民委员会联系
村民的得力助手。村民小组,基本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的。1985年5月统计,全省共有村
民小组56588个。到1985年年底,全省共有村民委员会14332个。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村民委员会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
展;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修了农村小学的校舍,修整了村屯街道和乡间道路,建立
健全了做好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和措施;举办各种技术训练班、文化学习班,为
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培养了具有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人才,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和其他各项公益
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