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1949年,黑龙江地区各市取消街政权以后,市、区政府有些部门为了在街道上进行工作
,各自按需要在街道上建立了卫生、文化、教育等各种委员会,形成了领导多、组织多、会
议多、表报多的混乱现象。1951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建立街道居民委员会的
意见》,在哈尔滨市试行建立居民委员会。经过一年的试点,证明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
性组织是适应城市实际情况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后,取消了不必要的委员会,需要保留
的委员会统一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克服了过去在街道上组织过多、各自为政的混
乱现象,密切了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哈尔滨市大新街为完成拥
军支前的被服絮绗任务需要女工80名,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发动之下,超额完成了任务;
教堂街需要出动防汛民工300名,由于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结果动员了500名。1953年5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民政会议,讨论研究了省民政厅提出的整顿城镇基层组织建立街
道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对城镇建立居民委员会作了部署;松江省人民政府向牡丹江、佳木
斯两市发出在市区普遍建立街道居民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以400户至5
00户组成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群众选举主任、副主任各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办
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及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到同年底,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
齐齐哈尔等市和许多县的城镇,普遍在街道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都
是家庭出身和成份好,热爱党和热爱社会主义,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的街道积极分子。
他们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倾听居民群众的呼声,并且帮助居民群众解决生产
、生活困难,特别对街道上的孤寡老人,他们照顾生活,送医、送菜、送粮,死后帮助安葬
;对不会料理家务的困难户帮助制定勤俭持家计划,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开展除
四害讲卫生和扫盲等工作。
由于缺乏经验,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初期,组织制度尚不完善。据哈尔滨市1954年初的
调查,在西傅家区129个居民委员会中,有66%组织不够健全;全区824名居民委员会委员中有
60%是由工人兼职,因忙于生产无暇顾及街道工作。各市、县针对街道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
了整顿,调整了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充实了职工家属中的积极分子,健全了组织制度,并在
居民委员会之下建立了专门工作委员会。龙江县以富拉尔基镇五街为整顿试点单位,从宣传
教育、总结居民委员会工作入手,在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由各阶层群众联
合提出候选人,交给居民群众酝酿,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共选出居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13名;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财粮、生产、调解、民政、文教、卫生等6个委员
会,每个工作委员会成员5人至7人。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分工主
管委员担任。居民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成员产生之后,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了各
种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责任,研究了工作方法。
1954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全省许多市区、城镇相
继整顿了居民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而是按居民区设立的群众性自
治组织。它是各级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通过居民委员会宣传群众、教
育群众、组织群众,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贯彻到千家万户。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
辖区范围内工厂、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工厂、学校、机关、商店等
单位,有关街道上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统一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在大中城市的工矿职
工家属居住区,按照规定一般都成立了“职工家属工作委员会”。家属委员会既承担工厂、
企业工会交由家属委员会完成的任务,又兼任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受工厂、企业工会和
所在地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双重领导。到1955年初,全省共建立居民委员会(包括家属委
员会)1171个,其中6个市共有810个。同年,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内
务部、财政部下发文件规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委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居民委员会的委
员生活补助费及公杂费每月19.50元,省财政厅将此项经费列入地方行政经费预算逐年下拨
。对此项经费各市一般集中使用,用于居民委员会委员生活困难补助。到1955年11月,全省
县辖镇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共有542个。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一般都在七八百户左右,范围较大
,任务繁重。较大的县城关镇和区级镇,每个居民委员会配备两名行政干部;较小的县城关
镇和村级镇,设两名半脱产干部。到1957年底,全省市区、城镇居民委员会发展到1667个。
1958年至1959年,城市“人民公社化”期间,由于在公社或街道分社下边设置了管理区
的体制,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组织,曾一度陷于瘫痪状态。1961年,为加强城市街道工作
,撤销了管理区,恢复了居民委员会,并在1962年普遍进行了整顿。哈尔滨、齐齐哈尔、鸡
西、安达等市的整顿工作进行得比较好,整顿了组织,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并又增设了一
部分居民委员会。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迅速增加,各市之间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
经费拨款等存在不少问题。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由于居民居住比较集
中,一部分职工家属居住的是楼房,居民委员会的户数平均在300户左右,易于开展工作。与
此相反,鸡西、双鸭山、鹤岗三个矿区城市,居民居住比较分散,又多是居住平房,居民委
员会的户数平均在370-560户,不便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街道工作,影响了党的方
针政策及时向居民传达贯彻。居民委员会经费拨款也未完全落实。鸡西市有40%的居民委员会
省未拨给经费,鹤岗、双鸭山、伊春市因受经费限制,范围过大的居民委员会不能及时进行
调整。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调查研究,并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财政为鹤岗、双鸭山、
鸡西、伊春、佳木斯5市增加了居民委员会经费指标,各市于1964年上半年对居民委员会管辖
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全省9个市的居民委员会总数由2589个增加到2790个。居民委
员会经费,每个居民委员会仍每月补助20元(干部生活补助费15元,公杂费5元),省财政厅
每季度拨款一次,各市集中使用。
各县辖镇居民委员会的问题突出,组织不健全,任务不明确,经费来源不稳定。为了解
决各县城镇街道组织存在的问题,1965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编制委
员会《关于各县城镇街道组织调整意见的报告》确定,城镇人口在3万以上的镇,一般可设立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两层;城镇人口在3万以下的只设立居民委员会;小集镇的居民委员
会由农村公社直接领导。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于城镇居民居住分散,一般应为250户左
右。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办公费,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16元,由财政部门列入
地方预算。根据省的统一规定,阿城等28个县所属52个镇,经省批准,按应设居民委员会总
数,统一进行了调整,共设801个居民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街道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许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处于停滞和半
停滞状态,有的居民委员会主任被揪斗,有的还给挂上牌子游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
,居民委员会逐渐恢复和健全,并有所发展。但居民委员会较普遍地存在干部年龄大、兼职
多、待遇较低、“青黄不接”等问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1980年前后,各市、县
对居民委员会普遍进行了调整和整顿,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建立健全了组织制
度,市、县和区、镇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加强了指导,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随意向街道布
置工作。牡丹江市的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街道干部和居民兴办工厂及发展服务业,把居民
委员会主要成员纳入街道企事业职工序列统一管理,基本上解决了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多数市、县城镇居民委员会仍然存在任务重、干部补贴标准低和管理不
统一的问题。市、区、镇政府各部门都向街道布置工作,居民委员会应酬不暇;有些居民委
员会主任每月只领取15元至20元的补助费,而她们的工作时间却比机关、工厂多一倍。对居
民委员会的管理也不统一,有的市由民政部门管理,有的市由区街办公室或城区办管理。到
1982年底,全省各市、县共有居民委员会7266个,其中12个市共有4740个,县辖镇共有2526
个。
1984年至1985年,在全省农村建立和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同时,各市、县按照省的统
一部署,对市、镇居民委员会普遍进行了整顿,加强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并调整和增加
了一部分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一步明确,主要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教育居民遵守政府法令,组织居民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拥军优属和社会救济,
搞好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调解居民纠纷,办理公共事务,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
的管辖范围趋向合理,城市一般是500户至700户左右,县镇一般是300户至400户左右。全省
居民委员会总数,1983年为7282个,到1984年年底增加到9044个。在整顿与调整居民委员会
过程中,健全了下设的各种工作委员会,一般设有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公共卫生、妇女、
民政福利等委员会;通过改选撤换了一批年老体弱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充实了一批年富力强
的中青年积极分子和离退休职工;有的厂矿家属区还配备了国家干部担任职工家属(居民)
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普遍建立了
工作、学习、汇报、评比制度,开展了评比“先进居民委员会”的竞赛活动;居民委员会兴
办的第三产业有了新的发展。哈尔滨、牡丹江、鸡西等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下发了文件
,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兴办企事业谁办归谁所有,不得平调,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
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由于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街道干部的努力,全省居民委员会兴办了一大
批街道工业和商业服务业,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组织。不仅方便了居民生活,解除了
职工后顾之忧,安置了一批城镇待业青年,而且解决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部分补贴,减轻了
地方财政的负担,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985年,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政厅提出的《关于改善城镇居民委员会办公条件和干部待遇
问题的报告》,调整了干部补贴标准,由过去的居民委员会主任1人每月补助15元,提高到正
副主任3人享受补贴,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因年老已经退下来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按月
发给“退养金”:凡连续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15年以上的每月补贴20元,连续从事居民委员
会工作25年以上的,每月补贴30元,初步解决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偏低和退休养老问
题。对于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因地制宜,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了适当解决。有的由
居民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单位进行统筹安排,有的由房产部门从自然腾出的公产房或私产房
中调剂解决,也有的由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建办公用房,使一部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得
到解决。经过组织调整和制度建设,相应解决了干部补贴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居民委员会干
部的积极性,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居民委员会。到1985年底,全省各市和县镇共有居民委员会
9114个,涌现出先进居民委员会1684个,占居民委员会总数的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