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篇 拥军优属

  历代统治者为了防御外来侵略和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维护其统治制度,都极为重视 军队建设,并对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实行优待政策。人民政权建立后,拥军优属成为重要国 策和优良传统。
    清代,黑龙江地区实行八旗官兵驻防制度,“屯兵戍守”。兵丁分给份地,一丁30亩, 免除赋税。家属享受“俸禄”,7岁以上者“食全俸”,6岁以下者为“半口”,减半领口粮 。发生战事,朝廷就近调运粮秣等物资,并对前线作战官兵予以犒赏。1685年(清康熙二十 四年),清廷下谕,令科尔沁十旗将进贡牛羊等物全部送至“黑龙江军前”受用。对为镇守 边陲和抗击敌人入侵阵亡或因公殉难的清军官弁、兵丁和旗民,照例予以“恤赏”。“庚子 之乱”(1900年)沙俄出兵入侵中国,黑龙江军民奋力抵抗,伤亡极为惨重。事后,奏报朝 廷,先后追予恤银。对已故黑龙江将军寿山按照武职一品大员阵亡例追予恤银1100两。
    民国年间,国民政府先后发布《陆军恤赏暂行简章》、《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和《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长公署公布了《省防军恤金给予章程》,规定 阵亡、因公殉难和积劳病故官兵,以及因伤致残人员,依例分别给予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许多县(市)成为抗日联军活动的重要根据地。为打击日本 侵略者及其所扶植的伪政权,根据地人民同抗日联军打成一片,为抗日联军运送粮食、弹药 ,掩护伤病员,通讯联络,配合抗日武装沉重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各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面动员 人力物力支援前线,一面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赢得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 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优待抚恤条例和“群众优待与 国家抚恤”相结合的优抚政策,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群众优待制度,城乡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 动逐步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广大优抚对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 号召,继续发扬革命光荣传统,为争取更大的光荣默默奉献。无数革命先烈的革命精神,影 响和教育着广大干部、群众努力奋斗,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
    “文化大革命”前期,全省拥军优属工作遭到破坏,把优待补助当“物质刺激”批判, 大多数地方停止了农村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有5000多名优抚对象被打成“叛徒”、“ 特务”、“反革命”,并取消了优待。军政、军民关系也受到损害。
    1972年以后,优抚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和落实,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落 实优抚政策,为5233起优抚对象冤、假、错案彻底平反昭雪,恢复了优待补助;全部恢复了 农村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调整提高了补助标准,扩大了补助面。各市、县普遍召开“拥军 优属,拥政爱民”的双拥大会,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为了保证广大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各项 优抚事业的发展,全省优抚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1979年至1985年7年间,全省支出各项优待 抚恤事业费8175万元,比前1972年至1978年的7年间增加92.3%,比1954年至1967年的14年间 增加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