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待补助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是东北解放战争的大后方,也是兵源的主要基地。到1948年
底,军人家属和烈士家属达到40万户。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
任务。除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烈军属进行生产自救外,每年为20万左右户缺乏劳动力
的烈军属代耕了土地或给予实物补助。对于保证兵源,鼓舞前方将士英勇杀敌,教育人民群
众努力生产支援前线,为夺取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产生了极其重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统一了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从1953年起,对城镇贫困
烈军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发实物改为发现金;对农村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继续
搞好土地代耕。从1956年起,由于国家财政状况已经好转,对城镇无劳动力的烈军属由政府
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由于全省农村已经实现农业合作化,广大烈军属已全部加入了农业合作
社,在农村将代耕地土改为优待劳动日,并从1962年起对农村孤老优抚对象也给予了一定数
量的定期定量补助。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农村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
,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多次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
助标准和农村优待金的优待标准。政府发给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的补助费,由1978年的39
5万元增加到1984年的804.5万元;农村集体经济为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统筹优待金,由1
981年的978.2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086.9万元,户均由170元增加到210元。充分体现人民
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曾为祖国解放事业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做出重大贡献的优抚对象的
关怀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