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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群众优待

  一、代耕土地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从1946年开始,发动和组织群众为缺乏劳动力的革 命军人家属和革命烈士家属以及荣誉军人代耕土地或派工助耕。1946年7月,合江、嫩江省政 府先后颁布了《为民主联军军人家属代耕条例》和《关于建立优待军人家属代耕制度的规定 》。代耕条例或制度规定,代耕土地的数量,以保证军人家属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为标准, 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政府审查批准,村屯干部组织落实。代耕方法,或固定代耕户负 责种、铲、收,或按生产季节临时派工帮助种、铲、收。每户军属代耕土地一般在2公顷左右 ,收获粮食全部归享受代耕的军属或烈属。负担办法,按“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原则, 合理摊派与义务志愿参加相结合。除了有劳力的农民应尽优属代耕义务外,商人、店员也负 担代耕义务。店员、学徒、雇工尽代耕义务时,雇主不得扣发工资。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拥军优属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都把代耕当作一项政治任务 ,认真总结代耕工作经验,改变了临时派工办法,逐渐完善了优属代耕制度。1948年1月,松 江省政府发布命令,颁发了《松江省优待军人家属土地包耕暂行办法》。《包耕暂行办法》 规定:凡现役于东北人民解放军及其他人民解放军之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抗日及现 役军人阵亡或为公捐躯之革命烈士遗属(简称烈属),除家庭生活富裕和家中有劳动力能够 耕种土地维持生活者外,均有享受包耕之优待。包耕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以一般群众生活水 平计算军属生活需要,确定必须包耕土地数;对包耕土地须评定土地质量等级,以普通年成 确定产量标准,秋后按标准产量向军属交粮;包耕土地如因天灾歉收,应由群众公议酌情减 交或免交包耕粮,但确因包耕不力影响产量,应由包耕人赔偿。包耕人对包耕土地耕种、侍 弄及时并超过规定的标准产量,政府给予奖励。为确保优属包耕制度落实,《包耕暂行办法 》规定:军属土地应否包耕、包耕多少、由谁包耕,均应经过贫雇农大会讨论确定,并召开 村民大会公布;以村为单位组成优属委员会,负责领导、检查、督促和总结包耕工作。为了 解决村与村之间优属包耕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松江省穆棱县从1949年开始,以区为单位统 一调剂负担,负担轻的村给负担重的村调工折款付给。黑龙江省从1949年春开始,改变了过 去优属代耕临时派工办法,实行代耕专责制。代耕专责制的形式,一是包耕制,由军属自找 对象,包给一户耕种;二是由生产小组代耕,把全村代耕地按劳力数分给生产小组负责,基 本上一个小组代耕一户的土地;二是工资制,由群众摊钱交给应代耕的军属自己雇工;四是 出租制,由军属将土地出租,“四六”分粮(军属得四份),差额部分由群众补足。实行代 耕专责制的办法较好,群众省力,军属省心。但也还有部分地方,仍由行政组临时派工。实 行代耕专责制,仍以村为单位负担,但存在着村与村之间负担不平衡的现象。由于拥军优属 工作的深入发展,优属代耕制度日趋完善,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普遍享受了 土地代耕的优待。据1949年统计,松江、黑龙江两省共为17.4万户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代耕 土地31.83万公顷,平均为每户享受优待的烈军属代耕土地1.83公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普遍 推广互助组包耕或代耕的经验。为了保证代耕土地质量,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军属、村干部参 加的代耕组织,加强了督促检查,并推行了春订合同、秋评产量的办法,不仅做到了适时播 种、铲趟和精耕细作,而且为代耕的土地包施肥料,提高了代耕地产量。到1952年底,大部 分区、村采取了互助组代耕的办法,实行包耕制度,由互助组包种、包铲、包收。据松江省 34个市、县统计,优抚对象的代耕土地,由大型互助组代耕的占30%,由一般互助组代耕的占 50%。享受代耕的对象和评定代耕数量也逐渐合理,有的地方克服了不应代耕而代耕、应少代 而多代或应多代而少代的现象,减轻了群众负担。据1952年统计,松江、黑龙江两省共为23 .9万户烈军属和荣誉军人代耕土地46.1万公顷,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军占烈军属和荣军 总数的60%,平均为每户代耕土地近2公顷。由于代耕方式的改进,加强了精耕细作,并增施 肥料,大部分代耕地达到了一般群众的收获产量,有的还获得了高产。许多烈军属由于收入 增加,生活改善,添车买马,穿新衣,盖新被。军人家属纷纷给部队亲人写信,通报家庭生 活变化,并嘱咐亲人安心在部队工作,争取立功,极大地鼓舞了部队士气。据阿城县的不完 全统计,该县在部队的5028名军人中,有310人在前方立了大功。立功喜报传至军属家中,当 地区、村政府召开庆功大会,使军人家属受到了极大的鼓舞。
    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中央内务部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整顿代耕,调整负 担”的通知,并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代耕面过宽,群众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按优待政策的规 定,对代耕工作进行了整顿,缩小了代耕面,扩大了服勤面。由于志愿兵大批复员回乡生产 ,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大量减少。黑龙江省1954年共为缺乏劳动力的9.1万户烈军属代耕土地 16.8万公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0%。经过整顿,大部分地区的代耕面基本合理。群众代耕 负担,大多数地区以行政村或以区为单位。少数县为了平衡群众负担,在区与区之间进行了 调剂。对于负担特重的朝鲜族聚居区,由省拨给代耕补助费,补助了优属负担。松江省1954 年共拨代耕补助费119.68亿元(折合新人民币119.68万元),减轻了军属较多地区的群众 负担。调整负担后,松江省各县每个男劳力负担3到5个工;黑龙江省平均每个男劳力负担5. 5个工。从1950年至1955年,黑龙江地区累计为114.1万户(次)烈军属代耕土地198万公顷 ,平均每年为19万户烈军属代耕土地33万公顷,户均代耕土地1.74公顷。在农村个体经济占 主导地位的时期,坚持实行土地代耕制度,保证了烈军属的生活,解除了前方战士的后顾之 忧,支援了人民军队建设,对于夺取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优待劳动日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黑龙江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群众优待方式开始发生变化。1955年,部分地区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入社后,由农业社按土 地或劳动日分粮。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全省农村有99600户烈军属加入了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为使群众优待适应集体经济形式,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过去代耕制度改为优待 劳动日,并于当年下发了《关于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优待劳动 日的指示》,规定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志愿兵役制期间入伍的现 役军人士兵家属给予优待劳动日。此后,针对农村一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较困难的实际情况,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缺乏劳动力的失踪军人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老八路、体弱多病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退 伍军人列入优待对象,给予优待劳动日。
    优待劳动日的计算标准,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总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参加分配的劳动日 数为标准,烈军属自做劳动日数加上其他固定收入低于平均标准数的,不足部分由农业生产 合作社给予优待劳动日。优待的劳动日参加社员分配,以确保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的生活 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为了照顾孤老烈军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独立门户 生活和没有副业收入的实际情况,孤老烈军属一口人按两口人标准优待,两口人按三口人标 准优待。对于他们的烧柴、担水、扒炕抹墙等日常零活,固定专人负责或临时派工完成。为 了保证优抚对象的优待劳动日落实兑现,各地普遍采取春季预评受优待户的优待劳动日数, 夏季检查评定落实情况,秋后根据受优待户的家庭收入及农业社粮食产量的变化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这种做法被概括为:“春评、夏查、秋调整”。由于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 更加明确,志愿兵已复员回乡参加生产,农村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显著减少,群众负担大大 减轻。1957年全省不完全统计,共为1.8万户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优待了劳动日。
    1960年至1962年,连续遭到自然灾害,农村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加大,给予优待劳动日的 优抚对象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落实优待劳动日,并简化评定手续,1961年全省推行了“决 分预评,一次完成;发证到户,抓好预分;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的评定落实方法。即在年 终社员分配时,把下一年优待劳动日数预评出来,并通知到户。由于贯彻了群众优待和国家 抚恤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以及推行决分预评一次完成并发证到户的办法,优待劳动日落 实得较好。1962年,全省农村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 有3.2万户,共优待劳动日416万个。据49个市县统计,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2.53万户、 11.59万人,优待劳动日337.97万个,自做劳动日323.63万个,优待加自做劳动日共计66 1.6万个,平均每人57个,一般均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社员人均自做劳动日水平(多数地区 社员平均每人50个劳动日左右)。
    但在优待劳动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公 布后,有些农村社队干部对其中有关优待烈军属的规定有误解,将过去优待劳动日参加集体 收入分配的做法,改为从公益金中支出。由于大部分生产队提取的公益金数额少,有的还不 足五保户和困难户供给补助的开支,影响了优待劳动日的落实兑现。甚至有的地方将过去以 生产大队为单位负担优待劳动日的做法,改由生产队负担,不仅造成了生产队之间的负担畸 轻畸重,而且在评定优待时压低了优待量,出现了“面窄”、“量低”的现象。1963年3月,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民政厅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优抚对象的优待工分,要同社员劳动工分 、干部补助工分同样参加集体收入的各项分配,不能用公益金补助代替优待劳动日;在一个 生产大队内,各生产队优待劳动日大体平衡的,可以生产队为单位负担,畸轻畸重的仍以生 产大队为单位负担。各市、县认真贯彻省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了检查指导,纠正了部分 地方的不适当做法,优待劳动日“面窄”、“量低”的现象有所克服。1963年至1965年,全 省累计为优抚对象优待11.57万户(次),优待劳动日1485.4万个,平均每年优待3.86万 户,优待劳动日495.1万个,户均优待劳动日128个。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加上国家发 给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均相当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文化大革命”前期,群众造反组织把物质优待当“物质刺激”进行批判。有些地方取 消了优待劳动日,致使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的生活发生困难。并且发生了许多冤假错案, 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全省有5200多名老抗联、老八路、老复员军人、老残废军人被打成 所谓“叛徒”、“特务”、“反革命”,非法取消他们的荣誉称号,没收证件并取消了群众 优待。
    1973年,省民政局和省农牧局联合下发通知,重申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肯定了过 去优待劳动日的正确做法。要求全省各级民政和农牧部门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切实搞好优待 劳动日的评定和分配兑现工作。1975年全省民政会议强调农村优待劳动日,应坚定不移地坚 持“春评,秋调整”或“决分预评,一次完成,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的做法,要把优抚政 策落到实处。各市、县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两局通知和全省民政会议精神,积极进行调查研究 和督促检查,使全省优待劳动日的工作进一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77年,全省(包括呼伦贝 尔盟)为6万户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900万个,户均优待劳动日150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拨乱反正,全面落实优抚政策。被错误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的5233起冤 、假、错案,全部平反昭雪,恢复他们的名誉,落实政策,予以优待。全省农村优待工作逐 步走上正常轨道。1980年,全省优待优抚对象5.62万户,优待劳动日1011万个,户均优待劳 动日达到180个,比1977年增加30个,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三、优待金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从1981年开始,全省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 产责任制。已经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地方,对应享受群众优待的优抚对象,将优待劳动日 改为优待金或优待粮。为适应农村分配方式上的改变,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12月28日批转了 省民政厅《关于在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加强农村优待、供给、补助工作的报告》 。《报告》提出,农村集体经济在采取包干到户的地方,对优抚对象的优待,应改变优待劳 动日的做法,实行优待金,将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改为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计算方 法,以生产大队人均实际收入为标准,扣除优抚对象自己参加劳动的收入,差额部分即为享 受优待的金额。优待金以生产大队为负担单位。每年春天由生产大队评定受优待户应享受的 优待金额,报公社管委会批准后,向群众张榜公布并通知到户;秋后在生产大队提留中兑现 优待金额。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收入增加,而义务兵家属由于劳动力应征入伍服役, 影响了家庭收入,部分地方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了优待粮或优待金。为了在全省统一解决农村 籍现役战士家庭收入不致于大幅度降低和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1982年11月,省人民政府 下发通知,决定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一个强劳力全年 收入的2/3计算。评议办法同其他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同时进行,并由公社管委会将优待通 知书发给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家属。义务兵的优待金,每年秋收后,由村或公社统一存 入银行,待军人退伍回乡后,一次付给本人作为安家费使用。也有的地方采取“以地代优” 的办法,按当地劳力承包责任田的标准,拨给义务兵家属一份责任田,免收提留款和承包费 。1983年,全省优待义务兵家属4.03万余户,优待金额1230.3万元,户均优待304.6元。 这种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的办法,激发了农村青年的参军热情,鼓励了农村籍战 士安心服役,支持了部队建设。同时为退伍安置工作创造了条件,保证了他们服役期满回乡 后不致于同群众生活水平拉开距离,受到义务兵本人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为了平衡负担, 保证优待金的落实兑现,从1984年起,全省许多地方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实行了按乡(镇 )统筹的办法。到1985年底,全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镇)统筹的已达70%;其他优抚 对象优待金除少数地方以乡(镇)统筹外,93%的乡(镇)仍以村为单位统筹。
    1985年,全省农村共有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9.9万户,落实优待金2087万元,户均优待 210元。广大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可靠的保证,促进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支持了部 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