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7年开始,黑龙江地区对城镇贫困烈军属由政府给予部分实物补助。哈尔滨市对贫
困军属的补助标准是,大人每月发给高粱米15公斤,小孩每月发给高粱米10公斤,每户每月
发给木柈30公斤。佳木斯、牡丹江等市也都制定了补助标准。黑龙江省1948年至1952年,共
给贫困烈军属发放生活补助粮1221.2万公斤;松江省1951年至1952年,发放补助粮240.5万
公斤。对于烈军属的换季衣物和治病医药费等,由政府给予临时补助。从1953年起,按中央
内务部规定,对贫困烈军属的生活补助,由发实物改发现金。黑龙江、松江两省先后制定了
烈军属生活困难及其子女入学的补助办法。由于国家处在革命战争和经济恢复时期,财力有
限,对烈军属的生活补助标准较低。但广大烈军属理解国家的困难,同政府一道艰苦奋斗,
积极发展生产,开展生产自救。1955年,政府为了扶助广大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参加互助合作
组织,全省集中发放优抚补助费322.2万元,重点用于补助入社股金和购买生产资料。据依
安等33个市、县统计,共下拨补助费84.95万元,为1726户贫困烈军属解决了生产生活困难
。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共买马1194匹、牛482头、农具689件、种子44.8万公斤、
草料27万公斤,鼓励和激发了广大优抚对象参加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1956年,为了加强对城镇优抚补助费的管理,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市镇革命烈士家属、
革命军人家属贫困户补助与子女就学补助的通知》,对城镇优抚对象中的长期补助户,实行
定期定量补助,并在全省统一规定了补助标准。规定家居城镇的革命烈士、病故军人、失踪
军人和志愿兵役期间入伍的现役军人士兵直系家属中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无其他固定收入
,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者,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独身一人生活的每月
10元至14元,两口人生活的每月每人7元至10元,3口人以上生活的每月每人5元至8元。由于
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同,城市和工矿、林区一般执行最高标准,小城镇一般执
行最低标准。为了保证补助户每月购买粮油和蔬菜的需要,民政部门及时下拨经费,按月发
款到户。同时规定了换季补助标准,棉衣每人两年1套,单衣每人1年1套。冬季取暖补助,按
1.5吨煤的价格补助现款。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小学生除免除学费外,每个学生每学
期高小生补助10元,初小生补助6元;中学生享受助学金后,不足部分适当补助。1956年,全
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共4423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40.4万元;为解决优抚对象
临时发生的困难,全年还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费180.2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1957年,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元至4元。为使
贫困烈军属同群众一样过好年节,规定年节加发补助费,春节按月补助标准加发1/2;新年
、端午节、中秋节按月补助标准加发1/4。由于全省各地组织烈军属参加街道生产或军属生
产合作社,他们当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生产有了固定收入,不再由国家给予补助,城镇烈
军属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明显减少。1958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共3550人,比
1956年减少873人,支出定期定量补助费25.7万元,比1956年减少14.3万元。1960年至196
2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由于经济调整,精简职工,城镇定期定量补助户又逐年有所增加。
1962年,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副业收入普遍低于一般社员,实
际上没有达到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
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切实保障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
员生活水平,并适当减轻经济基础较差地区的群众负担,同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
厅《关于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意见》,决定从当年第三季度起,对农村缺乏
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在继续由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实行国家定期定
量补助。补助对象是:(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2
)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未成年
子女。(3)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
和配偶。(4)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5)生活有困难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年老体弱生活经常有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
,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2至4元,重灾区和革命老根
据地略高。为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补助费集中使用,规定每个季度发款一次。
1962年下半年,据全省52个市、县统计,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有12266户、375
97人,分别占优抚对象户数的6.1%、人数的3.8%。平均每月发补助费86806元,人均2.31
元。在农村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解决了无劳动力优抚对象日常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
他们的关怀和照顾,在社会上收到了良好的反映。从1956年到1965年,全省城乡累计支出优
抚对象定期和临时补助费192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92.8万元,使城乡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
象的生活得到了可靠保证。
“文化大革命”前期,农村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被当作“物质刺激”、“金钱挂帅
”批判,致使绝大多数地方停发了定期定量补助费,直到1973年第三季度才得以恢复。此后
,全省除了认真做好城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坚持按月、按季度发款外,还拨出专款集中为
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困难。1975年至1978年,省民政厅连续4年共下拨优抚临时补助费923.4万
元,帮助城乡优抚对象翻盖维修房屋、添置棉被和解决其他生活困难。其中为城乡21886户优
抚对象翻盖和维修了房屋,支出补助费176.7万元;为城乡34437户优抚对象添置了棉被,支
出补助费79.5万元,使城乡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和衣被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待补助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国家针对一些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大多已年老体衰;复员军人、特别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
伍的老复员军人,为革命积劳成疾,带病回乡;大多数复员军人回乡后,成家晚、孩子小、
缺劳动力,生活困难大的实际情况,多次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相应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19
79年4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
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文件下发后,全省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至45元。同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
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精神,对全省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补助面,提高了补助
标准。补助对象重新确定为:(1)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2)没有亲
属抚养或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
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
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
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每人每月12元至20元,农村每人每月6元至10元。对
孤老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执行最高标准。从同年11月起,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增发副食品
调价补贴,纯牧业地区每人每月8元,一般地区每人每月5元。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1980年,全省城镇和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
对象共37137户、40648人,全年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406.6万元。全省各类优抚对象的补助
面,烈军属占其总户数的64%,复员军人占其总人数的16%,退伍军人占其总人数的0.9%。基
本做到了保证重点,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通过不断改进和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仅
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军优属观念,推动
了农村优待政策的落实;提高了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激发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1983年6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再次提高孤老优抚对象
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
老烈属和孤老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省共有
老红军、老烈属和老复员军人“三老”对象9154人,提高补助标准后,全省增加定期定量补
助费62.8万元。
1985年,根据中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
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发放抚恤金后,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均为在
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复员退伍军人,共37303人。同年4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发给城镇职工猪
肉价格补贴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城镇家中无职工的
民政工作对象猪肉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吃商品粮的城镇家中无职工的享受优抚定
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猪肉价格补贴,每户按一个职工计算,
按当地职工补贴标准发给。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每户每月补助4元;牡丹江、佳木斯、鸡
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七台河8市每户每月补助3.5元;其他小城市和县镇每户每
月补助2.5元。猪肉价格补贴从1985年4月起执行。从1976年到1985年,全省共发放定期定量
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5552.6万元,比1956年至1965年增加2.88倍。广大优抚对象的生活得
到了保证,由衷地感谢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愿在晚
年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