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黑龙江地区对清军伤残官兵予以抚恤。1910年(清宣统二年),对伤残官兵帮带
官玉春、什长会卿及正兵成富等12人发恤银280两,其中头等伤赏银30两,二等伤赏银25两,
三等伤赏银20两。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军人、警察、文官抚恤条例和章程,规定军人、警察和文
官因战或因公致成残废者,给予伤残抚恤。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文官恤金令》和《文
官恤金令施行规则》规定,文官在职因公受伤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公受病致身体残废
不胜职务者给予终身恤金。恤金标准,按退职时俸给的1/6发给。1924年,黑龙江省长公署
制定的《黑龙江省防军恤金给予章程》规定,因公负伤已成残废者,给予终身恤金。年抚恤
金标准,由正兵35元至少将350元。1928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和《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战斗受伤或出征因公受伤,
均按其等级给予抚恤。伤残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平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御乱负伤和因
公受伤者,年抚恤金分为头、二、三等。由二等兵至少将,头等伤30元至450元;二等伤25元
至400元;三等伤20元至350元。1930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各县保卫团奖恤
暂行规则》规定,因公负伤者均予一次抚恤金。因公负伤已成残废者恤金标准,团总200元以
下,保董、甲长150元以下,牌长、团丁100元以下;负伤较轻未成残废者,给予50元以下恤
金。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对国兵、自卫团官兵伤残人员予以抚恤。1941年7月,伪国务院
公布的《自卫团员救恤规程》规定,对于因伤痍或疾病成为残废者,发给障碍救恤金。障碍
救恤金的标准,按照恩给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按障碍等差及团长、团员阶级支给。障碍等差
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再按团长(团总)、其他役员、团员的阶级规定救恤金额。由最低
等级到最高等级,团长(团总)伪币(下同)70元至600元;其他役员50元至500元;团员30
元至400元。
1947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发布的《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
规定,对因参战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称为荣誉军人,评定残废等级,由政府给予抚恤。荣
誉军人的残废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即:一等甲级、一等乙级、一等丙级;二等甲级、二等乙
级、二等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三等丙级。1949年6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荣病
军人抚恤退伍与烈属抚恤暂行办法》,将荣誉军人的残废等级定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
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废抚恤标准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在职
、在乡残废荣军均享受国家抚恤待遇。抚恤金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退伍还乡的荣军,
除享受抚恤金外,还享受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皆以猪肉和高粱米为计算标准。
1949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31645名荣誉军人进行了抚恤,共发高粱(原粮)91.6万公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总结了各解放区的残废抚恤经验,于1950
年12月制订并公布了全国统一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
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并规定了残废抚恤标准。《暂行条例》
规定的残废抚恤对象是:革命军人因战或因公致残;革命工作人员因战或因公致残;民兵民
工因战负伤致残。残废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四
等六级。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是根据其身体的残废情形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评定的
。残废等级随着残废情形的变化可以调整,残废情形加重,可以升级;残废情形好转,减轻
可以降级;残废情形消失(康复),则取消革命残废人员资格,停止抚恤。革命残废人员伤
愈残废定型后,随时按规定检查评定残废等级,由部队师以上机关填发伤残证明,到地方省
、市民政部门换发《残废抚恤证》。荣誉军人凭证享受国家抚恤和优待。1951年,根据内务
部的通知,松江、黑龙江两省为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残废抚恤证》
。据当年换证情况的统计,松江省在换发新证件的9278名革命残废人员中,因残废情形加重
提高等级者410人,占4.4%,因残废情形好转降低等级者1297人,占14%;黑龙江省在换发证
件的7514名革命残废人员中,残废军人7352人,占97.8%,残废工作人员22人,占0.3%,残
废民兵民工140人,占1.9%。
残废抚恤金标准,根据致残原因,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分为因战和因公致残两种,
民兵民工只有因战致残一种;根据是否参加工作,又分在职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抚恤金标
准高于因公致残者,在乡抚恤金标准高于在职者。这是因为,因战致残抚恤金高于因公致残
抚恤金,有利于鼓励军人英勇作战;在乡残废抚恤金高于在职残废抚恤金,是考虑在乡残废
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在乡参战革命残废军人、工作人员,除发给残废金外,还发残废抚恤粮
。《暂行条例》还规定,二等以上残废人员的残废抚恤金长期发给,二年后残废金减半;三
等残废人员的抚恤金,均一次发清,以后停止抚恤。1951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共有革命残
废人员24845人,共发残废抚恤金旧人民币19.5亿元(高粱折款)。残废抚恤标准执行一年
以后,1952年内务部调整公布了新的抚恤标准。新的抚恤标准比1950年抚恤标准提高20%到8
0%。
1953年1月,经政务院批准,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内务部按残废等级,规定了在职和在
乡残废抚恤金标准。年发残废抚恤金,一等、特等在职42元至66元,在乡300元至390元;二
等乙级、甲级在职27元至40元,在乡115元至168元;三等乙级、甲级在职16元至27元,在乡
130元至200元(一次发清)。同时,对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废除了原实行二年后减半发给的规
定。执行新标准,抚恤金仍分两次(每年1月和7月)发给。这一年,松江、黑龙江两省给予
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共有15748人。较前几年显著减少的原因是,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一次发清
残废抚恤金后未再统计。1955年,根据内务部和公安部的规定,残废抚恤范围,除适用于部
队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外,还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编
制的人员。从1954年至1961年,全省共有12.6万余人次,领取残废抚恤金883.8万元。其中
1961年全省领取残废抚恤金的残废人员19371人,领取残废抚恤金109.5万元。
1962年,革命残废人员所持《残废抚恤证》使用期满(使用期限为10年),中央内务部
制发了新的《残废抚恤证》,并下发了换证通知。同年,内务部优抚局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残
废等级作了概括的规定: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需他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劳
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扶助者,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活动能
力受到重大影响者,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者,为
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者,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
活稍有不便者,为三等乙级残废。黑龙江省民政厅根据内务部的通知和规定,对全省革命残
废人员进行了统一登记,除残废情形已经定型的和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因已停止抚恤,只登
记不检评)外,重新进行了检评,对残废情形变化较

大的,在等级上做了调整。检评后,除了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以外,普遍换发了新《残废抚恤
证》。全省共有17273名残废人员领取了新证,其中革命残废军人17042人,占98.7%;革命
工作人员77人,占0.4%;参战民兵民工136人,占0.8%。此后,对300余名革命残废人员漏
换证件者,陆续经过医院检评补发了新《残废抚恤证》。1964年,根据内务部《关于给在乡
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残废证件的通知》,全省为8951名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及遗漏的在职
残废人员换发了新《残废抚恤证》。其中残废军人8831人,残废工作人员15人,残废民兵民
工105人。1965年,国家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由一次发清抚恤金改为长期发给残废补助费。补
助标准不分因战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当年,全
省共有7001名在乡三等残废人员领取了残废补助费。到1965年底,全省共有应抚恤的革命残
废人员24272人,较前几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享受长期残废补助,重新被
列入残废人员的统计范围。1956年至1965年,全省为应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
1173.5万元,平均每年发出117.3万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为革命而致残人员的关
怀。
1972年,鉴于革命残废人员所持《残废抚恤证》年久破损或丢失者较多,省革命委员会
统一印制了《残废抚恤证》。在换发证件工作中,成立了由医务人员参加的检评小组,本着
既要执行政策规定,又要有利于团结和调动积极因素的原则,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进
行了普遍核对和重点检评,个别的进行了升降等级调整。当年,全省共为29225名残废人员换
发了新的《残废抚恤证》,占残废人员总数的88.1%。其中因残废情形加重提高残废等级的
1887人,因残废情形转好降低残废等级的260人。在换证工作中,对残废已经消失不予换证的
73人,因骗取革命残废人员荣誉被缴销证件的10人,因残废情形与等级不符暂缓换证的3663
人。之后陆续查清,对应予换证的补办了证件。1973年至1976年,每年为3.2万至3.4万名
革命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150余万元,4年累计发出残废抚恤金620.3万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费用的提高,为了城乡革命残废人员身体保健需要
和生活水平不致下降,1977年后,国家三次调整提高抚恤金标准。1978年1月,提高了在乡残
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并将在乡三等残废人员补助费改为抚恤金,由一年一次发给,改为每年
1月和7月两次发给。1978年,全省为16093名在乡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202,8万元,年人
均126元,比1977年增长83%。为了照顾好重残废军人,从1979年起,对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
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由国家发给相当于二级和一级普通工工资标准的护理费(黑龙江省二
级工为38.60元,一级工为33.00元);根据国家对职工实行价格补贴的政策,全省为在乡
残废军人按居住地区和残废等级增加了2元至8元的残废补助金。
1981年,根据中央民政部的通知,全省为29517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制发的《残
废抚恤证》,占应换证件31623人的93.3%。1982年,国家统一规定,提高在职残废人员的抚
恤金标准。新标准和1955年制定的标准相比,因战致残平均由44.3元提高到60元;因公致残
平均由27元提高到53.3元。1982年,全省为15371名在职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70.7万
元,比上年增加22.2万元,提高45.8%。1984年,国家对在职、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均提高了
抚恤金标准。在乡残废人员增加幅度较大,每人每年增加30元到40元。
1985年,全省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2557人,全年发出残废抚恤金479.2万元。其中在职1
7329人,发出抚恤金124.1万元,年人均71.6元;在乡15228人,发出抚恤金355.1万元,
年人均233元。1978年至1985年,全省累计发残废金2565.6万元,由1978年的251.6万元到
1985年增加为479.2万元。由于国家的关怀和照顾,广大革命残废人员身体得到了保养,生
活有了保障,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