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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待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对革命老根据地人民极为关怀。 1951年,中央派出中央人民政府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东北分团,访问了黑龙江地区抗联老根 据地。东北分团松江组在分团长、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冯仲云率领下,从8月22日至9月23日 ,访问了尚志、汤原、依兰、方正、通河、宁安、密山、勃利、林口等9县抗联老根据地。东 北分团黑龙江组在分团副团长、黑龙江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副主席张瑞麟率领下,从8月25日至 9月15日,访问了肇州、肇源、肇东、克山、讷河、庆安、铁骊、绥棱、海伦、北安、德都等 11县抗联老根据地。访问团在访问期间,召开群众大会、座谈会、追悼会,访问烈士家属、 军人家属、残废军人以及对抗日有贡献的人民群众,传达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对老根 据地人民的关怀,向有功群众赠送纪念章和毛泽东主席亲笔书写的“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 大光荣”题词,散发了致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的慰问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 困难。老根据地人民非常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关怀,纷纷表示,努力工作,加 紧生产,决不辜负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殷切关怀。
    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并先后拨出 资金,扶助老根据地人民恢复与发展生产。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将中央人民政府拨给 的32.5亿元(折新人民币32.5万元)生产生活补助费,及时发给老根据地人民,70%用于生 产资料补助,20%用于生活补助,10%用于烈士安葬和其他补助。据黑龙江省统计,拨给老根 据地各县的生产生活补助费,共补助了1226户,5983人。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扶助,极大地鼓 舞了老根据地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许多人表示,要以搞好生产多打 粮食的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为了加强对革命老根据地工作的领导,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请示中央同意,成立了 黑龙江省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抗联烈士家属、抗联军人、有功群 众的资格确认,抗联历史资料的搜集,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老根据地人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建 议。老根据地办公室组织各地民政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澄清了部分长期没有弄清身份的抗联 人员、烈士家属和有功群众。据1961年伊春、桦川等25个市、县统计,查清了117户烈士家属 并及时进行了追恤。到1962年,已查明全省共有抗联军人、抗日烈士家属和老根据地有功群 众2358户、9894人(其中抗联军人618人及其家属1973人;抗日地方工作人员207人及其家属 732人;抗日烈士家属498户,2040人;抗日有功群众1035户,4324人)。其中居住在农村的 1986户,8307人;居住在城镇的372户,1587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抗联人员做到了政治上关怀,生活上照顾。每逢新年、春节召开优抚 对象座谈会时,均吸收他们参加。对著名人物和有代表性的人物,在政治上给予了适当安排 。据1962年统计,全省抗联人员安排市、县政协委员的21人,被选为人大代表的111人。有些 市、县组织抗联人员到工矿、学校讲革命斗争史,向职工、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收到 了良好的效果。全省抗联人员绝大多数保持和发扬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在群众中发挥了 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1962年,全省有179名抗联人员被选为乡以上各级社 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
    各级政府及时帮助抗联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劳动 或工作,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分别给予了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1962年,全省农村享受优待劳 动日的抗联人员有169户、679人,优待劳动日21436个。对他们中间困难较大的,从1962年下 半年开始,又在群众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实行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平均每人每年补助30 元。在城镇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有59户、202人。对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城乡抗联人员, 给予了临时补助或社会救济。通过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保证了抗联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 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为了鼓励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为社会主义建设继续做出贡献,省委、省人委(革委)于 1963年和1979年,两次召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座谈会。会议期间,省党政军领导接见了全 体代表,鼓励老战士保持荣誉,发扬革命传统,继续做出贡献。并且组织老战士听报告、参 观游览等,使他们开阔了眼界,受到了教育,表示要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再立新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革命老根据地工作,特别是对退伍抗联 老战士给予多方面的关怀和照顾。1979年,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 、卫生部关于解决退伍红军老战士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各地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 抗日联军的老战士,普遍提高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省平均每人每月补助40元,多者 补助50元。到1982年2月,全省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49人,其中老抗联39人,分布在21个市 、县。198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将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老抗联)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了 调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83年至1985年,有些市、县经过核查,认 定部分红军时期的抗联老战士资格,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8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