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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复员安置

  复员安置,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复员、退伍或因伤致残回到原籍按政策给予安排工作或安 置生产,以及军队干部退休、离休后移交地方政府予以安置管理。清代至民国时期,军队退 伍的兵丁,回到地方,主要是自谋职业。1732年(清雍正十年),清廷将京城八旗、奉天、 船厂(今吉林)、黑龙江等处军营中年老官弁59人、兵丁1552人,发回“各该旗、该地方安 置,官员赏给半俸,兵丁赏给半饷”。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陆军部颁布《退伍兵暂行 办法章程》,规定士兵退伍时每人发给两个月的“恩饷”和退伍凭照,回家后自谋生业。愿 意充当本省各州县巡警者,“亦准持照应选”。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行省民 政司于扎赉特旗哈拉火烧地方(今泰来县东北部)置办屯垦,寓兵于农,招工开荒,修建房 屋,计划安置自愿为农的陆军兵丁1万名。当年“派到”退伍兵268人,每1名退伍兵给地百亩 、房3间,发资本大洋100元(折银62两),用于购买车、牛和种子、家具等。由于主管此项 事业的民政司使倪嗣冲及经办人员营私舞弊,“捏报浮支”,大肆贪污屯垦经费,1909年( 清宣统元年)12月,追回民政司使倪嗣冲赃款白银20900两,倪嗣冲及其屯垦总理等承办官员 均被革职,停拨退伍官兵,改招民佃。
    中华民国初年,国民政府大总统令,禁卫军兵丁已届退伍,发饷两月,送回原籍。1924 年2月,黑龙江督军公署发布训令,为收养江省各军队及各县游击队、警团因战事或剿匪受伤 致成残废或残废后无力谋生者,在省城设立陆军残废士兵收养所,专门收养因战事或剿匪受 伤致残士兵。1929年,黑龙江省政府接到由省备查的“退伍官兵清册”登记的退伍官兵共32 4名。
    东北沦陷后,伪满前期实行募兵制,退役后回乡。1940年伪满洲国颁布所谓《国兵法》 ,改募兵制为征兵制,国兵入营服役3年退伍。退伍后享有“就业优先”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权对退伍军人安置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由于处于东北解放战争的大后方,不仅承担着补充兵员的光荣任务,而且是接收 安置不能在部队继续工作的荣誉军人和因病年老退伍军人的主要地区。通过举办荣军院校收 养学习或介绍工作和回乡分给土地、房屋建立家业,做到了妥善安置。从1946年至1949年, 黑龙江地区共接收安置和处理荣病军人及退伍军人9万余人,为减轻部队负担,支援解放战争 ,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起,人民解放军有计划地精简整编,开始了复员工作 。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 》,强调指出:复员建设军人在革命战争中有过重大贡献,他们复员以后,将在生产战线上 继续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成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强大力量。妥善地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 松江、黑龙江两省为了做好复员建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党的政策, 对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做到了妥善安置。并随着形势的发展,1952年以后对荣军院校逐步进 行了调整合并。到1957年志愿兵复员工作基本结束,从1958年起,义务兵开始退伍。按照“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全省对回到城镇和农村的退伍军人分别进行了安置。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建立管理服务机 构,统一管理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黑龙江地区把做好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 收安置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从1949年开始到1985年,接收安置残废 、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达90余万人,普遍做到了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 成为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的一批积极的力量。这对支援部队建设和经济建设,巩固国防,密切 军民关系,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形势,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