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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就业

  黑龙江地区,在解放战争后期开始接收少量城镇入伍的复员军人,在城镇安置工作,参 加经济建设。有技术的介绍到工矿企业安置工作或帮助自谋职业,有文化的安置到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无技术又无文化的安排做警卫、勤杂工等工作。据黑龙江省32个县的统计,19 52年回到城镇的402名复员军人,介绍到工矿企业和其它经济部门安置工作的211名,做警卫 和勤杂工的54名,其余的则安置到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工作或从事经商。松江省海林等12个 县,1953年回到城镇133名复员军人,分配到机关工作的74人,占55.6%,参加手工业生产的 15人,占11.3%,其余有的分配到工商企业部门,有的上学读书,在安置工作中,政府认真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从南方回来的复员军人解决了棉衣、被褥、棉鞋、棉帽等越 冬服装;哈尔滨、佳木斯等市房产管理部门,调出公房优先安排独身复员军人居住,生活有 困难的免交房租。对从事手工业生产资金有困难的,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对分配工 作的复员军人,在确定薪金时,军龄视同工龄计算,到机关的按原在部队的职务级别,套改 地方相应的职级,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按不低于或略高于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定级。由 于政府的关怀,到1954年全省回到城镇的1.3万余名复员军人,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在 各种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55年以后,志愿兵回到城镇安置的人数增多,并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和紧 缩编制,以及某些企事业单位对接收安置复员军人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些复员军人未能 及时得到妥善安置,有的人为此上访。为了及时解决在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人民委员 会先后三次召开省直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并向全省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 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的指示》,要求全省所有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克服困难 ,积极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并在新采用干部、调配劳力和招收工人时,应把复员建设军人作 为第一位采用的对象予以录用。还批转了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归口包干”安置复员建设 军人的方案。通过一系列的会议和文件的传达贯彻,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扫除了思想障碍, 明确了安置原则和办法,加速了安置工作。全省城镇1955年共安置复员军人4815人,其中有 各种技术专长的人员2535人,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分别安置到卫生、公安、劳改、农 垦、交通、邮电、建设、铁路、农业、航运、民航、文化等部门;部分原由工矿企业、机关 、团体事业单位参军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少数家居城镇无技术、无文化分配工作有困 难的,动员其参加农业生产。1957年3月,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指示,明确规定,在 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情况下,对家居城镇的复员军人都要做到妥善安置。对于复 员军人在参军前有职业或按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实行“行业归口”安置;如果复员军人参 军前没有职业,而其家属也无固定职业,由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筹划,分别安置在公私 合营或国营企业就业;对于参军后,家属由农村迁入城市而无固定职业者,动员复员军人及 其家属返回农村参加生产。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及时解决了安置工作出现的问题,从1950年 到1957年底,全省回到城镇的21654名复员建设军人,均得到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