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开始退伍,国务院于同年5月公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
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回到城
镇和农村的退伍军人,做到了当年退伍当年安置。城镇安置70%,农村安置30%。“文化大革
命”初期的1966年和196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停止退伍工作。1968年以后,全省接收安置的
退伍军人总数逐年增多。城乡安置比例,1968年至1974年城大于乡,1975年至1978年转为乡
大于城。省革命委员会强调,既要搞好城镇退伍安置工作,更要注意搞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
。1975年成立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革委会副主任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
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1979年以后,全省退伍军人城乡安置比例
又出现了城镇安置任务大于农村安置任务的新变化,加之厂矿企业人员饱和,城镇安置出现
新的困难。各级革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使回到城镇的
退伍军人绝大多数得到了及时安置。从1958年到1985年,全省城镇和农村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65万人,其中城镇安置40.5万人,农村24.5万余人。为了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和充分发
挥退伍军人的作用,全省普遍开展了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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