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规定,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安排他们的工
作,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改组合并的,应该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予
以安置;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学
校应当在他们退伍的下一学期开始时,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市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原来
的职业已不符合国家需要的,劳动部门应当予以就业登记,给予优先就业,或者帮助他们参
加农业生产。1958年至1959年,义务兵退伍处理开始阶段,全省接收安置任务量不大,两年
间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8266人,各市、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基本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给
予就业安置。1960年2月,中央决定直接从部队接收退伍军人开发建设大庆油田。为了做好接
待工作,黑龙江省成立了接待退伍军人参加石油工业建设办公室,并召开铁路沿线有关市、
县领导人会议,进行了接待工作部署。自2月至4月,从沈阳、济南、北京3个军区共接收退伍
军人19679人,编成11个大队,分别安排在齐齐哈尔、泰来、双城、巴彦(兴隆镇、万发屯)
、绥化、海伦(海北)、肇东、呼兰、阿城等9个市、县进行集中教育。当地政府准备了住房
、烧柴、粮食、炊具,配备了炊事员;省委从各地抽调300名干部,分到各大队对退伍军人进
行了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使其及时开赴大庆油田分配到各种生产和工作岗位,保证了
油田顺利开工。
1960年以后,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给城镇安置退伍军人带来
困难。各市、县人民委员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对家居农村从城市企事业单位入伍和
家居城市入伍前没有职业的社会青年,动员到农村参加生产,或安置到农、林、牧、渔场工
作;对因病残不适合下乡和到农场安置的,在城镇给予了适当安置。1960年到1963年,全省
接收安置到城镇的退伍军人共9682人。由于各级民政、武装部门通力合作,与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基本做到按照政策,因人制宜,妥善安置,调动了退伍军人的积极性。
1964年,由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数量大,安置门路少,省委于同年12月批转了省军区
党委和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退伍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报告》,对于在职参军的
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原从城市参
军的社会青年和学生,动员到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到生产队插队安置;对于原从农村参
军后,其家庭已迁居城市或爱人在城市有职业的退伍军人,为照顾其生活困难,由其家庭或
爱人所在城市给予安置。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复工复职的
退伍军人工资待遇与同期入厂的工人工资大体相当;确定新就业的退伍军人工资待遇时,军
龄算作工龄与同期入厂的工人同等对待。由于全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省规定
的政策和办法,推动了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1964年至1965年,全省城镇共接收退伍军
人14669人,其中复工复职的5285人,新安置就业的3000人,其余安置到农、林、牧、渔场工
作。从1958年至1965年,全省城镇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2296人,占全省城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总数的70.1%,其中1960年直接调入大庆安置的占城镇安置总人数的37.6%。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厂矿企业和林业部门劳力不足,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1969
年至1971年,从农村退伍军人中抽调了33988人,安置到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
、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市的厂矿企业、铁路和大兴安岭林区工作。这部分退伍军人家居
农村,有的已经结婚,城市不好落户口,夫妻分居,给生活带来许多困难,并对安置在农村
的其他退伍军人引起了思想波动。为了避免城镇和农村退伍军人在安置工作上的矛盾,1972
年以后,不再从农村抽调退伍军人到工矿企业安置工作。1976年,根据全国计划会议关于“
各地区、各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
新增加的职工应包括城镇的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必须安排
的人员,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职工年末人数和全年工资总额之内”的规定,黑龙江省开始实
行由省计划、劳动部门统一下达城镇安置退伍军人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企事业单位在安置退
伍军人时,无论统一分配,还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一律在统一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
进行分配,不占用自然减员指标。在安置手续上,对分配工作的退伍军人,由市、县、旗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三联单》,各接收单位和银行凭《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和《
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单》分配工作;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粮食
部门凭《退伍军人落粮食关系通知书》办理粮食关系。1976年全省城镇接收退伍军人16732名
,占退伍军人总数的42%。虽然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较多,但基本上做到了随接收随安置,使
他们很快到达工作岗位,安心参加工作和生产。但是,有些单位和部门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的意义认识不足,只当作劳动力去安排,没有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影响了安置政策的落实。
1977年,全省地(盟)、市民政局长会议强调,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有关部门明确安置退
伍军人的意义,妥善安置好退伍军人,并加强了督促检查,使退伍安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1977年和1978年,全省城镇接收2.4万余名退伍军人,基本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19
68年至1978年,全省城镇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74415人,占全省城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总数的
58.4%。其中1975年至1978年城镇安置58773人,占全省城乡安置总人数的43.4%,城镇安置
比农村安置人数有所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始有计划地精简整
编。从1979年开始,全省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增多,患慢性病的也较多。全年回到城镇的退
伍军人10312人,占全省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58%,其中患慢性病的3056人,残废军人267人,
患有精神病的145人。由于病残比重大,又加企业超员和知识青年返城,安置工作存在一定困
难。为了解决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困难,1980年,全国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
工作会议确定,对回城镇的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要求把“
安置退伍军人,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政治任务,不得拒绝”。为此,省人民政府规定,
退伍安置指标下达后,由市、县退伍安置办公室会同计划、劳动部门提出各系统的接收名额
,经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审定,由各级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中直企事业和省属、地
属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市、县统一分配任务。分配任务的原则是根据各系统或单位现有工人
人数,按比例分配;适当考虑各单位的超员程度和盈亏情况,酌情增减任务;对于在部队掌
握了专业技术的人员,尽量对口安置;病残退伍军人按比例适当搭配,接收单位不得留强去
弱,并对他们在工种安排上因人照顾,尽量就近安排。从1980年至1982年,全省城镇接收安
置退伍军人88867人,占全省城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总数的62.6%,这是城镇接收安置退伍军
人最多的几年,由于采取了“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加快了安置工作的进度
,使当年退伍回城镇的军人,基本上做到了当年安置。
1983年,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兵安
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
安置”的同时,针对一些战士不安心服役,中途退伍的情况,在安置工作中,实行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在部队表现一贯积极,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分配工
作时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和专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并把他们当作骨干力量安排使用;对
于在部队被判刑和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退伍义务兵,不再作退伍军人分配工作,按社会待
业人员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安心在部队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
的,在安置上区别对待。服役不到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超过一年的酌情安置。同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出现
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并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
配。本人申请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协助解决。从19
83年到198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79650人,占全省接收安置城乡退伍军人
总数的67.8%;同期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志愿兵420人。由于各级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和各单位
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基本做到了及时
安置,并鼓励了先进,鞭策了后进,有利于部队建设,受到了社会好评。
1958年至1985年,全省城镇累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05540人,占全省城镇和农村接收安
置退伍军人总数的62.3%,其中1985年城镇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9013人,占全省接收安置退伍
军人总数的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