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黑龙江省从1955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由国家供养。1958年实行现役军官
退休制度后,改按退休军官待遇。退休军官到地方安置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费。从
1955年至196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军官17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退休
基本中断。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为了解决大批军队退休干部滞留部队的问题,中央决定
,从1981年开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分批移交地方接收安置。为使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尽快得到妥善安置,国家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专项下拨建房补助经费,并拨给安置地区专项
行政与事业编制和经费,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黑龙江省按照中央下达的接收
安置任务,分期安排修建住房和干休所、服务站等服务机构。从1981年至1985年,全省完成
建房任务3.9万余平方米,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