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接收安置
1954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发出
《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对少数在第二次国内革命
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排级以上干部,因年老体弱,已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在部队
继续服役,又不能转业地方工作或复员回乡参加生产的,由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
管理,实行长期供养。他们的随迁家属也实行供养。黑龙江省从1955年开始到1957年共接收
13名供养的军队干部,分别安置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和交通方
便的双城、五常等县城。房产部门从公有房产中调剂解决了住房,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费
。
195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服满现役,年满
55周岁以上,或者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致残,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
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办理退休,发给生活费。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按月向
所在县、市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费,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同时
规定,过去移交地方民政部门供养的军队干部,一律改办退休手续,发给生活费,其家属不
再享受供养待遇。1959年11月,内务部、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
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休军官的安置方向。即尽量在中、小城市安置
,少在大城市安置。黑龙江省从1959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
军官,主要安置在中、小城市和县城。退休军官到达安置地前,当地政府从公产房中调剂住
房,做到随来随安置。到196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退休军官171名(包括供养改退休的),均
做到了妥善安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退休基本中断。1975年后,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军队退休干部原则上回本人或爱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父母、
子女工作地区安置的规定精神,到1978年全省接收了13名军队退休干部,分别安置到牡丹江
、佳木斯、绥化、双城等市、县。由于采取军队和地方共同负责,军队解决住房经费,安置
地革委会修建住房的措施,使他们得到了及时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妥善安排退出现役干部的通
知》,决定部队团级以下干部退休分批移交地方安置,离休干部逐步移交地方安置。1981年
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
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
、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为使军队退休干部成批移交地方
尽快得到妥善安置,更好地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国家决定由中央下拨专项建房补助经费,
按军队同级住房标准(团职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营职以下52平方米),安置地区政府负
责建房。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1981年,接受国家下达的第一批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指标43
4人,其中团职200人;1982年,接受国家下达的第二批安置指标213人,其中团职143人。两
批共计647人,其中团职343人。国家下达给黑龙江省第一批和第二批军队退休干部建房任务
39350平方米,建房专项补助经费866万元,并专项下拨了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建筑材料
。全省两批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指标和建房任务,按照中央规定的原则,分别落实到66个
市、县。其中哈尔滨市两批接收安置指标259人,大庆、牡丹江、佳木斯、绥化等市25至37人
。其他各县(市)一般5人至10人左右。为按时完成建房任务,省和市、县政府加强了领导,
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计划、财政、物资部门负责经费和建筑材料的
调拨;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施工力量;土地、城建部门负责征用土地;民政部门参与建
房选点和房屋建成后的分配;房产部门负责房屋建成后的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从而加快了
建房进度和保证了建房质量。到1984年底,全省共完成建房面积31516平方米。其中团职住房
258套,18060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267套,13456平方米。
1982年6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
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全省各有关市、县对1981年12月份以前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
部,凡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了离休手续。全省有120名军队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恢复了
本人原工资,按离休干部移交地方人事部门管理。198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的决定发出了《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
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由于多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没有及时移交地方,全省已建好的
房屋95%没有进住,1984年有关市、县按照省的要求,重新进行了整修。对第二批建房经费缺
口比较大的哈尔滨、牡丹江和绥化市,省于同年又增拨建房补助经费260万元。
从1985年开始,全省对第一、二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进行接收安置。年内共接收安
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30户,占全省第一、二批接收安置任务的20%,其中哈尔滨市接收安置
了65户,占第一、二批接收安置任务的25.5%。由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时间紧,任
务重,缺少成批接收安置的经验,全省各市、县采取了边做好准备、边接收安置、边完善行
政管理办法的做法,各部门主动承担分管任务,及时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中的有关
问题,并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成批迁入新房之际,专门召开了进住欢迎大会,保证了接收安
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全省从1980年开始到1985年底,累计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46人。
全省接受中央下达的第、二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任务,到1985年底全部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