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服务管理
1955年,军队供养干部移交地方后,根据他们的职务级别,按国家规定标准,由民政部
门每月发给津贴费、伙食费、被服费、洗澡费,以及年节补助费;超过50岁的营级以下人员
,同时享受老年优待费。对其家属也实行供养。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现役军官退休移交地方安
置的生活费标准,视其军龄长短和因公致残的不同情况,发给工资的全部、大部和一部分,
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按月向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领取,并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到市、县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1960年,全省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粮食、副食品供应比较紧张,各市、县人民委员会从关怀军队退休干部出发,给予他们以
特殊照顾。哈尔滨市规定给军队退休的军官每月供应全部细粮、豆油0.5公斤、猪肉0.5公
斤、鸡蛋1公斤、食糖0.5公斤、纸烟15盒。
为了从政治上关怀军队退休干部,每年“八·一”建军节、新年、春节期间,安置退休
军官较多的市、县均召开座谈会,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畅谈国际国内形势,进行革命传统教
育:安置退休军官较少的县,逢年过节,县的党政主要领导,携带慰问品登门慰问,使退休
军官感到党的温暖,深受鼓舞和教育,积极为社会和国家建设贡献力量。有的退休军官被选
为市、县、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的退休军官被邀请到机关、工厂、学校向职工
、学生作报告,讲革命历史和党的光荣传统。哈尔滨市退休军官苏顺淼曾到过16个工厂和学
校作报告,既教育了年轻一代,也锻炼提高了自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务院于1966年3月修改提高了军队退休干部的
生活费标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原工资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入伍的,按工作年限分别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60%和50%。执行新标
准后,对于个别因为家庭负担重,生活还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了定期定量补助或临
时补助。
1975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对1966年规
定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作了部分修改,对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立以后入伍的,分别比原标准提高5%。对于军队干部退休后生活费计算问题,同年11月
,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规定,按退休干部退休后所居住地区的同级军队干部工资标准计算发
给;如果退休后居住地同级干部享有地区补助的,也一并计算在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中央军委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981年颁布
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对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费标准作了新的规定:(1)因
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
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级干部的工资计算,下同)的95%,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
,下同)满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80%;军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5%;军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原
工资的70%;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5%。(2)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患二、
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5%。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
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护理费。黑龙江省规定护理费的标准,特等残废发给二级机械工
标准工资护理费;一等残废发给一级机械工标准工资护理费。(3)原在军队立功受奖和在边
海防艰苦地方工作时间长的退休干部,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5—15%。但其总的退休生活费
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198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
疗由卫生部门负责,费用由安置地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支付”。
随着军队成批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逐渐增多,为了切实做好生活管理和服务工
作,国家下达了专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中央财政拨专款在安置任务较大的市、县修建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和服务站。1985年国家分配给黑龙江省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19
5人。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和各市、县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按比例分配了编制人数
和基建投资。确定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任务量大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
斯、大庆、绥化、双城、肇东8个市、县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接收安置任务较小的
鸡西、安达、呼兰、阿城、密山、宁安、富锦、庆安、五常、宾县、巴彦、方正12个市、县
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其他有安置任务的市、县也配备了专职服务人员。同时,省
对安置军队干部较多的市、县拨出专款,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置生活服务用车21台,下拨
了干休所、服务站开办费,并建立了阅览室、游艺室,保证了生活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常县1985年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4人,均为团职。为了做好生活服务工作,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3人,新建阅览室、游艺室122平方米,并配备了专用车辆。
为了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以及落实生活和政治待遇问题,黑龙江省
民政厅、教育厅于1985年6月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免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
集资办学费”的问题的通知》,并规定各级教育部门按学籍管理,及时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
子女转学入学,不缴纳地方或学校规定的各种摊派费用。全省为150名随迁子女及时办理了转
学入学手续,保证了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同年10月,省民政厅、计经委、劳动局、人事局等
22个单位联合转发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
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分配,
由接收安置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随迁前工作所有制系统、行业归口包干安置,尽量照
顾到工种和专业对口。省粮食局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的粮、油供应,保持在部队享受的标准
不变,对离休的团职以上干部供应100%的细粮,营职以下干部供应90%的细粮。各市、县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及时落实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各种会议的
政治待遇。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建立了服务管理制度,在服务人员中开展
了“创优质服务,做老干部贴心人”的活动。齐齐哈尔市干休所的服务人员,开展了“问寒
问暖,思想工作送上门,报刊邮件送上门,液化气罐送上门”的活动,受到了军队离退休干
部的欢迎。全省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正在继续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