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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救灾救济

  清代,黑龙江地区,以城(副都统驻地)设备用仓。遇有大灾歉收,贷粮赈济,或由朝 廷核准蠲免应缴银粮。民国年间及东北沦陷时期,按县设义仓,灾年贷放赈济。但大灾之年 ,贷粮或赈款有限,灾民流离失所,及至严冬有的冻饿而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发展生产 ,妥善安排群众生活。普遍设立义仓,积谷备荒。组织灾区群众和城镇贫民生产自救,发动 城乡各界募捐和国家拨款救济灾民。对无劳动力的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政府给予定期或临时 救济。对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精减下放的退职老职工,国家按原标准工资40%进行救济。对 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由集体经济实行供给和补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改革了救灾救济工作,大力扶持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不断提高 城镇救济户的救济标准,退职老弱残职工普遍得到了定期救济,各项救济制度在改革中不断 完善,救济对象的生活普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