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然灾害救济
清代、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农业歉收,灾民口粮不足,官署主要是蠲
免应缴银粮或由义仓贷放粮食。遇有大灾,五谷不收,清廷或民国政府偶有拨款,终因“为
灾甚巨”,赈款不足,灾民采野菜、剥树皮充饥,甚至“四散逃生”,有的饿死或自杀身亡
。
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县、区人民政权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救灾工作方
针,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普遍兴办义仓,积谷贷放。大灾之年,国家及时发放救济
款物,并发动社会各界开展互助。1956年和1957年发生的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1960年至19
62年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及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几次较大的自然灾害,国家及时下拨救
灾款2亿多元,帮助灾民胜利地渡过了灾荒。灾区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正常,充分体现了
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