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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募捐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人民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的任 务很重,且地方财政又较为紧张,因此发动群众开展社会募捐,成为政府进行灾害救济的主 要措施。
    1949年,松江省遭受旱灾,省政府号召节约备荒,秋后在机关薪金制职工中开展了节约 备荒运动,捐款济民。到1949年12月,仅省直机关就捐献东北币12574万元(折新人民币132 3.6元)、工薪票12824分(每分含混合粮1.63市斤、煤5.5市斤、豆油0.035市斤、海盐 0.045市斤、白解放布0.2方尺,随物价涨落计算分值)。全省社会募捐与政府发放衣物22 0万件,布匹8万米。1950年冬,松江省政府在开展生产救济运动的同时,在全省各地发动群 众捐粮2324吨,捐款东北币45亿元(折新人民币47368元);为救济皖北等地灾民募集寒衣6 1万套。黑龙江省于同年11月初至12月中旬发动全省城乡群众,共募集寒衣10万套。除支援皖 北、苏北等外地灾民外,捐助本省烈属、军属1.3万套,捐助孤儿残老1550套,捐助贫苦灾 民4780套。松江省1951年因部分地区发生水灾,省直机关和哈尔滨市各界捐助寒衣3826件, 捐款3.6亿元(新人民币3.6万元),分别拨给五常等15个县。为支援辽西省救灾工作,捐 助给辽西省现款40亿元(折新人民币40万元)。
    1953年末至1954年初,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为解决灾民生产生活困难,黑龙江 地区以城市私营工商业、机关、团体、企业职工为募捐对象,开展爱国爱胞、支援灾民生产 救灾募捐活动。松江省私营工商业6812户,捐助人民币13.6亿元(折新人民币13.6万元) ;机关、团体、企业职工15万人,捐助人民币29.9亿元(折新人民币29.9万元)。黑龙江 省私营工商业捐助47.1亿元(折新人民币47.1万元),机关、团体企业职工捐助11.5亿元 (折新人民币11.5万元)。按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规定,在春耕前,70%的捐款投给灾区解决 生产困难,将30%的捐款救济灾民解决生活困难。
    1957年7月中旬,黑龙江省由于连续降雨和部分地区受台风袭击,江河水涨,山洪暴发, 出现了比1956年更大的水灾。根据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募捐救济灾民的请示报告》的精 神,省人民委员会于10月19日发出《关于募捐救济灾民的通知》,在县(市)以上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干部、工商业者、厂矿职工、部队军官、大中小学校教职员中,进行募捐活动 ,到11月底结束,全省共募捐人民币85.6万元,衣服1.3万件,分别发给灾区进行冬令救济 。解决了灾区人民过冬困难,激发了灾民战胜灾荒的信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 收入的增加,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之后,根据国务院和内务部关于“灾区人民救济, 依靠集体经济扶持和国家给予救济,募捐不予提倡”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停止社会募捐活 动。
    196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为支援黑龙江省灾区搞好夏锄生产,从部队节约 粮食中拨出50万公斤,转由省人民委员会分别发给15个县救济灾民。其中龙江、讷河、望奎 、肇州、富锦5县各5万公斤,克东、泰来、明水、木兰、通河、尚志、延寿、方正、宝清、 北安10县各2.5万公斤。
    从1981年起,全省连续发生自然灾害。在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和国家救济的同时,部 分县(市)为救济本地区灾民,城镇职工、居民和各行各业,自发地开展了募捐活动,自觉 地捐款、捐物救济灾民。1984年内涝成灾后,全省各地普遍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据 不完全统计,为灾区共捐款50余万元、衣被和鞋帽7万余件,以及大量药品、蔬菜等物资。1 985年,全省大多数市、县遭受水灾。全省职工、居民、企事业单位为支援灾区,捐款780万 元、衣物98万件、粮食36.6万公斤、粮票106.5万公斤、木材467立方米、煤2323吨、水泥 142吨、红砖102万块以及其他物资。大兴安岭地区的林业局、工程公司、筑路总队等11个单 位,按照地委、行署的决定,在生产任务指标、经济效益不减的前提下,分工包干支援沿黑 龙江遭受冰凌灾害的11个被水冲毁的村屯灾民恢复家园。到10月份,全地区支援灾区资金和 各种物资折款共180余万元,帮助沿江受灾村屯重建房屋,使灾民全部住进了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