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为了赈灾、恤贫,黑龙江将军辖区的齐齐哈尔、墨尔根(今嫩江县)、黑龙江(
今黑河)、呼兰各城,于康熙年间始设备用仓。吉林将军辖区的宁古塔(今宁安县)、三姓
(今依兰县)两城,在雍正年间分别建立了义仓。设仓初期无定额存谷。乾隆年间,黑龙江
将军奏定:“备用仓定额贮米谷,齐齐哈尔、黑龙江皆10万石,墨尔根6万石。”“呼兰10万
石”。各城实行“计丁授田”,定额交谷。吉林将军辖区的义仓积谷,实行每牛录(每牛录
300人)立牛一犋,挑兵3名,种地30公顷,每犋年交谷48石。三姓在1743年(清乾隆八年)
有义仓地450公顷,设牛15犋,年交谷720石。遇有灾年,经朝廷批准,以借贷、散放(无偿
给予)和平粜(卖出)3种办法进行贷放。1803年和1804年(清嘉庆八年和九年)三姓地方发
生大水灾,为抑制粮价上涨和解决缺粮人口生活困难,经奏准,于1805年(清嘉庆十年)3月
,将三姓城仓粮1万石减价平粜。由于黑龙江地区距京城遥远,交通不便,发生灾害急需粮谷
,往往不能及时开仓。到1884年(清光绪十年),清廷规定:“倘遇天灾,准许地方一面详
报,一面开仓散放,拯救灾黎。”黑龙江地区经乾隆和光绪年间增设义仓,贮粮设备和积谷
均有发展。到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三姓有义仓25间,义仓地3120公顷,设牛104犋,年
积谷4992石。阿勒楚客(今阿城县)建义仓13间,拉林(今五常县拉林镇)建义仓6间,双城
堡建义仓40间,宁古塔有义仓32间,共实存粮谷5.5万石。但是,黑龙江将军辖区,1900年
(清光绪二十六年)“庚子一役,沙俄侵入,俄兵肇乱,仓储均毁”。1910年(清宣统二年
)“江省筹备仓谷”,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准,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常平仓,责成龙江府管
理;呼兰、绥化、海伦、肇州、大通(今通河)、青冈、拜泉各府、厅、县均设社仓,征粮
积谷。
民国年间,以县兴办义仓,按人口或耕地集谷。1913年7月,黑龙江省行政公署公布《黑
龙江常平仓社仓章程》规定:“本仓谷分为常平仓、社仓两种。常平仓设于省城,社仓设于
各属之城镇、乡及各村屯,遇有灾荒社仓救济不足,得请由常平仓分别缓急酌量补助。”肇
州县1913年筹备社仓,全县13.3万公顷熟地,每公顷募集谷2升,共募集2600石。该县规定
义仓集谷上丰年每公顷地3升,次丰年每公顷地2升,再次丰年每公顷地1升,以积谷1万石为
度。延寿县规定每年每公顷地交谷2.7升,其中2升归仓,2合作折耗,5合为建仓用。安达县
于1917年秋筹办集谷。每公顷地收上等谷2.5升,其中2升归仓,5合作修仓,年收仓谷860石
,修仓谷250石。对工商业者,按其卖钱额征收。1920年7月,由省长孙烈臣训令颁布《黑龙
江省各县局社仓简章》,统称县仓和乡(镇)仓。1928年,黑龙江省公署发布《义仓管理规
则》,把常平仓、社仓及其他积谷仓均改为义仓。由于直奉战争,民力不足,未能完全实行
。据黑龙江省42县、11设治局的调查,有13个县(局)报告有义仓情况,其中8个县有仓房,
4个县借民房设义仓,1个县筹备建仓。吉江两省多数县以县城设仓,少数县除在县城设置本
仓外,在其他城镇设置分仓一、二处,多者为密山县,共设分仓7处。1929年,以积谷票为依
据,从交粮转为征收钱款,纳租地每公顷为3角。
在义仓粮使用上,除临时紧急灾害散放外,实行借贷方法,对借贷仓粮的户须加利息偿
还。1929年,《吉林省整顿义仓办法》规定:“每年青黄不接时,允许对贫户贷给仓粮,但
新谷出后,加一分利息。”1931年7月,《黑龙江省暂行县仓管理细则》规定:“为图推陈易
新,每月可将仓谷贷与商户或借给乡民食用。商民借贷谷款以年息二分为准。”吉江两省仓
粮使用,借贷的多,散放的少。据阿城、双城、宾县、呼兰、兰西、肇东、安达、海伦、绥
棱、铁骊、青冈、五常、延寿、宁安、东宁、木兰等县使用仓粮,仓款统计,共有仓粮1753
9.9石,其中贷出8863石,散放5605.9石(含赈济山东省灾民4500石,本地赈济灾民105.
9石);在仓款中,有“江钱”(黑龙江通称中钱为江钱)1035.2万吊和大洋30595元,其中
贷出“江钱”500万吊和大洋30595元,散放“江钱”135.2万吊(含散放外地长岭县88.47
万吊)。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民政部于1934年8月发布训令,令“全国”对原有义仓进行整顿
,建立新的管理制度。1938年8月,伪民政部颁布《义仓管理规则》和《县仓管理规则施行细
则准则》,规定各县为“备荒恤县”得设义仓,并收从前之义仓、社仓、县仓等统一改称义
仓;各县应贮存必要的粮谷,由居民征收,遇有特别情况得征收现金;征收的粮谷每亩地每
年在八合以下,以谷子为限;对于工商者及其他人,可根据“灾难”情况,经民政部大臣批
准后由县长决定。据1935年统计,滨江、龙江、三江、黑河4省74个县中有23县设置义仓99处
,仓房471.5间,蓄谷4.76万石,蓄款15.7万元。义仓粮款的使用,《义仓管理规则》规
定的项目是:散放、贷出、平粜。散放系对“非常灾害的罹难者进行应急救济,“用于食粮
及食粮费”一时避难所需费;贷出系对贫困户实行粮食补助或扶助生产。但《施行细则准则
》又规定了很多限制。施行散放,在同一灾害的同一个人所付散放不得超过30天,每人每日
不得超过粮谷六合或相当六合粮谷的现金;施行贷出,接受贷粮的人需提供可靠的担保,要
有村长证明的两人以上的连带保证,一个人每年贷出不得超过粮谷5斗或相当5斗粮的现金,
并须以一分五厘的利息于本年12月末本息一次偿还。致使灾民、贫户难于得到义仓粮救济和
借贷。1934年伪满“全国”水灾之后,伪中央政府为救济140余县的灾害,拨出伪币230万元
,购买粮食15万石,以借贷方式接济灾民,收回后悉归各该县义仓收纳,使各县的义仓得以
发展和普及。1939年年度,黑龙江地区的滨江、龙江、北安、黑河、三江、牡丹江、东安7省
共有义仓仓库1832间,贷出粮谷18.4万石、款17万元,库存粮谷60.1万石、款170.3万元
,贷出的粮款分别为粮款总数的9.8%和9.1%。贷出与散放比较,则贷出的多,散放的更少
。据龙江省统计,1940年,全省17个县(旗)共有义仓粮23.1万石,款们.7万元,贷出3.
69万石,9000元,散放6056石、1543元,散放数仅占义仓粮款总数的2.6%和0.37%。尽管伪
民政部颁布的《义仓管理规则》标榜建立义仓是为了“备荒恤贫”,但伪满当局并未实现取
之于民还用于民的目的。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人民政权建立后,为了贮粮备荒,各县、区逐步创办
义仓。绥宁省1946年8月在市、县长联席会上决定设立义仓,征粮积谷。松江省政府于1948年
9月发出的《关于设立义仓的指示》指出:创办义仓是抗灾备荒的方法之一。各县(市)政府
除了领导发展生产外,还应多想办法防灾备荒。同年,黑龙江省有13个县建立了义仓。兴办
义仓之初,发动群众自愿积集粮谷备荒。后来改按每公顷地2.5公斤至4公斤或按征购粮附加
1—3%,随征购粮同时征收或按照地等级征集仓粮,并以谷子为标准粮。1948年,据黑龙江省
北安、克山等12个县统计,共征集义仓粮230.6万公斤,其中县保管174万公斤,区保管56.
6万公斤。在仓粮使用上,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遇灾年或春夏荒青黄不接季节,
开仓贷放,救济缺粮灾民。1949年春夏荒,海伦、泰安、兰西、青冈、绥化、明水、望奎等
县,因灾缺粮的灾民共2.84万户,各县采取春借秋还的办法,借出义仓粮152.5万公斤,保
证了灾区群众的春耕和夏锄生产。1949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立义仓的指示》下达
后,松江、黑龙江两省所属各县普遍建立了义仓,距城镇国家粮库较远的地方,则以区为单
位建仓。到1951年,除部分县区依靠国家粮库就近代储和边境小县外,绝大多数县建立了义
仓。黑龙江省到1952年建义仓1374座,其中县仓494座,区仓657座,区分仓223座,共征集仓
粮1648万公斤。松江省共征集仓粮1527万公斤。在国家财政还不宽裕的情况下,松江、黑龙
江两省的义仓粮,对于帮助灾民渡过灾荒和支持灾区生产,起到了很大作用。松江省从1951
年春到1952年8月,为救济和补助灾民、贫民生产,共发出义仓粮450万公斤,充分发挥了“
群众积谷,互助互济”的作用,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增产运动的开展。黑
龙江省1952年为帮助灾民生产,贷出义仓粮1777.9万公斤,稳定了群众情绪,扶助了农业生
产。为了进一步办好义仓,充分发挥义仓粮谷对救济灾荒、扶助贫困、发展农村生产的作用
,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11月颁发《松江省义仓粮募集、保管、使用暂行办法(草案)》
,令各县试行。各地以区为单位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加强了对义仓粮谷的募集
和管理工作。到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除5个市和抚远、逊克、佛山、呼玛、伊春县及双
鸭山矿区外,其余61个县均建立了义仓,共积谷6600万公斤,为救济灾民和扶持生产,累计
贷放义仓粮3600余万公斤。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同年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第
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规定:“现有义仓不应再添仓,应加以整顿,使之逐步向信用社方
向发展,今后不应再提倡举办义仓。”黑龙江地区1954年停止征集义仓粮。当年为解决灾民
春夏荒困难,松江、黑龙江两省继续贷出义仓粮2458.9万公斤。从1951年至1954年,松江、
黑龙江两省各县累计贷放义仓粮9656万公斤,及时地支援了灾区农民生产生活,有力地抵制
了农村高利贷的剥削。由于松江、黑龙江两省历年均有部分地区受灾、义仓粮贷出后,收回
来的很少,多数贷粮户拖欠记帐,到1955年初,全省库存粮食仅有1750万公斤,春夏荒又贷
出80%,到秋季库存实有粮食350万公斤。
1956年1月2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省农业银行的《关于义仓粮移交信用合作
社管理的方案》规定:现有库存的义仓粮全部卖给国家,已贷给群众的义仓粮由民政部门负
责,银行协助,折款收回,全部交给县银行,银行拨给各信用社作为公益金。已贷出的义仓
粮,对有偿还能力的,加强教育,积极偿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救济对象,经村人民委员会
审核,报区公所批准,免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