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群众互助
1948年以后,黑龙江地区每逢灾年,除生产自救,国家救济和社会捐助外,在灾区与非
灾区、灾民与非灾民之间,开展群众互助互济,借用口粮和帮工修建房屋,帮助灾民及时解
决生产生活困难。
1951年松江省政府为安置外省散来灾民,下达了《关于零星灾民安置问题的指示》。桦
川、依兰、双城等县安置的热河省和关内散来灾民,除投亲靠友者外,对无亲友投靠的灾民
,安置在生产条件较好的村屯,分给土地,以村屯为单位,发动群众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
1952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均发出文件,对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号召灾民与非灾民之
间互助。五常县根据省政府指示,发动群众开展互助,全县帮助灾民解决口粮40万公斤。第
十三区莲花堡屯农民李文玉(朝鲜族)自愿拿出大米250公斤,换成粗粮892公斤,分别借给
本屯6户灾民。第十一区群众,为灾民修复水毁房屋出工3525个,修复房屋315.5间。
1956年和1957年,全省沿江地区发生大水灾,社员缺口粮,除国家救济一部分外,发挥
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通过灾社与非灾社、灾户与非灾户互助,春借秋还,较好地解决了灾
区的籽种、马料等。据肇东、呼兰、宾县等10个重灾县(市)的统计,到1957年2月,给灾区
调剂马草176.4万公斤、籽种293.6万公斤。宾县全县丰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支援受灾农业
生产合作社马草81.6万公斤、籽种4.2万公斤、蔬菜3.5万公斤,基本上保证了灾区农业生
产的正常进行。对于受灾社员倒塌和损坏房屋的修建,除国家救济和各行各业支援外,多数
依靠灾民自筹和群众互助解决,维修房屋的人工和运力基本上是由群众帮工。1957年水灾后
,据13个县(市)统计,被水冲毁和损坏房屋21390间,在群众帮助下,入冬前修复20290间
,占被水冲毁和损坏房屋总数的94%;没有修复房屋的灾民采取就地借房的办法,“一屋住两
家”,使其安全过冬。
1960年至1962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给城乡人民造成很大困难。为了帮助灾民渡过灾
荒,除了国家投入救济款和返销粮以外,全省各级人民委员会提倡社队与社队之间,户与户
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和“有借有还、借啥还啥”的原则,广泛开展互助互济
。有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带头借给受灾户口粮,带动了群众。这种互助口粮的方法,已形成常
年性的活动。对受灾户的房屋修建,因为口粮不足,一般是以生产队组织劳动力统一帮助人
工,“只帮工,不管饭”,使大部分受灾户的房屋,在当年入冬前修复完毕。
1981年黑龙江省发生洪涝灾害,一些地方农田受灾减产,1982年初开始下拨返销粮,到
9月20日,全省共下拨返销口粮3.8亿公斤。除银行贷款、国家下拨救济款购买返销粮外,通
过群众互助自筹解决返销粮款的占36.4%。这种采取国家救济、银行贷款和群众自筹三种经
济力量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了灾民及时买回返销粮,支持了生产。全省农村修复坏房屋16.
8万间,用款和用料折款2330万元,除国家投入救济款507.9万元外,其余大部分是依靠受灾
户个人自筹、亲友相帮、集体互助和各部门支持解决的。虎林县修建毁坏房屋3024间,除个
人自建和国家救济外,群众和集体互助款物修建的有635间,集体扶助木料983立方米,出车
工2.7万个,出人工5.8万个;群众、亲友帮工1.3万个,帮木料93立方米和人民币1.3万
元。
1985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受灾,并且连灾地区较多,农民财产损失较大。为了帮助灾民
解决生活困难,全省除了组织灾民生产自救和国家救济以及社会力量捐助外,在农村灾区与
非灾区、灾户与非灾户之间开展了互助互济活动。绥化地区农村非灾户借给受灾户口粮1500
公斤。海林县水灾冲毁房屋1433间,火灾烧毁房屋53间,到1985年入冬前,灾民自己动手和
依靠社会互助修复1300间,占被毁坏房屋的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