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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救济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官署为了安抚民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社会鳏寡孤 独和城镇贫民、难民日常生活困难给以临时救济。但救济数量少,也不及时。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城镇 贫困户主要组织他们生产自救,解决生活困难。民政部门根据民政事业费的安排原则和可能 条件,每年适当安排城镇和农村救济费,对贫困户给予临时救济。对城镇无依无靠的鳏寡孤 独、残废者和乞丐,由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收容救济。到1952年,基本上解决了城镇流浪乞 讨现象,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1956年以后,在城镇和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坚持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 体,生产自救和辅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根据救济对象有无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在城镇实 行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在农村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五保供给和困难补助,国家予以 适当的临时救济,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给予原标准 工资40%救济。从1954年至1985年,全省共发放城镇和农村社会救济费2.5亿多元,保证了社 会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城乡广大人民群 众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