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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临时救济

  清末,黑龙江地区官署对城镇贫民和难民给予临时救济。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 对沙俄帝国主义制造的海兰泡和江东六十四屯大惨案,由黑龙江城(今黑河市爱辉镇)逃往 省城齐齐哈尔的12255名难民给予救济,大人每月赈银三钱,小孩减半发给。1903年(清光绪 二十九年)1月底,瑷珲有难民极贫者17880人,给予4个月的临时救济,大人赈银三钱、小麦 一斗,小孩减半。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8月至10月,瑷珲放赈小米500石,赈济归业困 难户共1.1万人,极贫者大人发小米1斗,次贫者大人发小米5升,小孩减半发给。由于赈济 银粮较少,难民生活艰难。
    民国初年,瑷珲县按省民政司指令,发放米、款赈济黑河饥民。1913年1月6日至3月18日 ,对276名贫民每天每人发米24两(折合0.75公斤),共赈米534普特(每普特16.8公斤) ;还发给乞丐赈米220普特;对自谋生计的贫民发给资遣费110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之初,为救济所谓难民,发给各省县救恤金和“ 执政赐金”,但数额甚少,往往只有拨款,不见救济效果。1932年,延寿县长李春奎在吉林 省公署领到赈济款4万元,交商会代表和农村指导员“携回散发”。但他们以延寿“刀匪盘据 ,成无政府状态”为由,加之县长也未到任,赈济款不能发放,灾民未得分文救济。1934年 哈尔滨特别市给城市贫民“施舍”粮食、衣物,公办单位支出经费3.62万元,救济2326人, 占应救济人数的2%;私人“施舍”救济619户,支出经费25.2万元。据珠河(今尚志)、龙 江、五常等22个县的统计,共发救恤金4650元,施粥人口5.4万余人。1935年6月,延寿县民 户缺吃粮,伪县署动用积谷款2000元和义捐款350元,购买苞米345.6石,按极贫、次贫及人 口大小,共救济9149人。
    解放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贯彻社会互助、 组织生产自救为主和政府补助为辅的救济方针,对城镇生活确实无法解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 粮、款给予临时救济。对于农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人口多、劳力少 或者劳力常年患病以及遇到意外不幸事故生活困难而无其他办法解决的群众,政府拨粮拨款 给予临时救济。1950年,根据政务院和东北人民政府指示,松江、黑龙江两省对城市失业工 人给予临时性生活救济。大中城市失业工人每人每月救济东北币5万元到6万元(折新人民币 0.526元到0.63元),家属每人1.5万元到2万元(折新人民币0.16元至0.21元)。1951 年,松江省民政厅拨给依兰等7个县救济粮8750公斤、救济款4585万元(折新人民币4585元) ,单衣160套、鞋帽各157双(顶),解决了部分农村贫困户春耕、夏锄生产的口粮和换季困 难。1952年9月末和10月初,牡丹江市救济失业人员148户、446人,发高粱米和小米9054公斤 ,救济现金124万元(折新人民币124元)。黑龙江省1952年发放城镇救济款11.44亿元(折 新人民币11.44万元)。1952年和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接收安置到农村的朝鲜归国 难侨给予救济,帮助他们安家和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黑龙江省接收安置1408户、5628人,发 给补助费47.6亿元(折新人民币47.6万元)。
    随着城镇工业生产的发展,有劳动能力的城镇贫民得到了就业安置,残老孤幼收容到生 产教养院,城镇救济对象有所减少。1952年,全省城镇救济人口占全省城镇人口总数的2.5 %,1953年减少到1.6%,1954年减少到1.1%。绥化县城区1953年的救济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 0.58%,发救济费3667.5万元(折新人民币3667.5元),1954年则减少到0.3%,发救济费 2230万元(折新人民币2230元)。齐齐哈尔市1954年给予临时救济的人口只占全市总人口的 0.26%。全省1954年发放城镇救济费14.8亿元(折新人民币14.8万元),救济城镇贫民67 912人次、失业工人1557人次,平均每人次救济2.13万元(折新人民币2.13元)。在农村救 济工作中,注意了边境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及少数民族、归国华侨、贫困烈军属 、回乡复员军人的特殊困难。1954年1月至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民政厅拨给抚远、饶河、 萝北县、黑河专区等边境地区和五常、穆棱、庆安、铁力等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救济款近8亿 元(折新人民币8万元),救济物资5000余件,促进了边境地区、贫瘠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 生产建设。1955年全省发放农村救济费113万元,救济2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5%,激发 了贫困户参加生产和加入互助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城镇无职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户数有所增加,为了解决这 些人口的生活困难,民政部门与有关单位配合深入街道进行调查,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或者 有劳动能力暂时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除了组织他们参加贫民生产自救外,定为临时救济户 ,按季节或视具体情况给予临时救济,主要解决口粮和寒衣困难。1956年,全省发放城镇临 时救济费58.4万元,救济83487人,平均每人7元。1958年,由于城镇大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 会福利事业,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参加了街道生产,临时救济费大量减少。但是,在 “大跃进”的思想影响下,民政部门不适当地提出城镇“通过福利生产提取利润冲抵救济费 ”和农村救济费拨给集体经济单位,实行“国家扶助集体、集体保证个人”的办法,一度削 减了城乡临时救济费。到1960年,全省城乡救济费减少到144.9万元,比1957年243万元减少 40.4%。经过实践,这两种办法均难做到。城镇社会福利生产利润较少,冲抵不了必保的固 定开支的救济费;农村人民公社基础薄弱,特别是贫困社队到秋收后提不出来所需公益金, 保证不了五保户和贫困户的生活。因此,1960年8月省委批转的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第七次全 省民政工作会议的报告》规定:要继续组织有条件但尚未参加生产的烈军属、贫民、盲人和 残废者参加街道生产或福利生产。但对年老多病的不可勉强组织生产。救济户参加生产后, 收入尚未超过原救济标准或者生活没有明显改变以前,不要轻易撤销或减少他们的救济。对 于城市救济户的生活,还要用国家救济费给予救济。民政部门投放的农村救济费,仍要直接 救济给贫困户,按农业生产季节给予临时救济。1960年,全省支出农村临时救济款95.9万元 ,主要用于解决非灾区贫困户的口粮、换季和疾病治疗问题。
    1960年以后,由于全省连续发生自然灾害和厂矿企业进行整顿,精简下放职工,城镇救 济人数显著增加,救济费大幅度增长。1962年全省城镇临时救济户增加到3600户、1.71万人 ,支出救济费56.6万元,比上年增加1.29倍。农村由于困难程度较大,在全省社会救济费 安排上,削减了事业单位的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费,增加了农村救济费。并把农村救济重点 放在穷区穷队,支持贫困户的生产。1961年和1962年,全省共发放农村临时救济费280.3万 元,比1960年分别增加52%和40%。特别是连续三年发生自然灾害,农村集体经济的困难越来 越大,有些生产队无力解决贫困户的困难,增加了救济费的支出。1963年,全省发放农村临 时救济费227.5万元,除了解决贫困户口粮、换季困难外,重点解决了边境地区农村困难户 的生活困难。对黑河地区北5县(呼玛、爱辉、孙吴、逊克、嘉荫)和靠国境20公里以内其他 边境县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城镇按城市,农村按城镇救济标准 进行救济,增加边境地区农村救济费14万元。为了有利于调动救济对象参加街道生产的积极 性,省民政厅于1963年对城镇救济对象参加生产后的救济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收入超过原救 济标准半数以上的,酌情减发救济费一部分,最多不超过原救济费总数的1/3;收入达到救 济标准时,减发救济费1/2;收入超过救济标准50%时,可全部撤销救济费。同时相应地提高 了救济标准,1964年支出城镇临时救济费143.1万元。平均每人次救济11.22元,比1963年 每人次救济5.47元增加1倍。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户房屋维修困难,省民政厅1963年在边境地区10个县和内地10个县进 行了试点,发放修房救济费11.2万元,为863户贫困户维修住房1521间。在取得试点经验的 基础上,1964年把全省农村救济费,重点用于贫困户房屋维修和缺少棉被的救济。全年共投 农村临时救济费487.7万元,其中房屋维修救济费193万元。国家救济解决木料,集体经济与 群众帮工,共为2.5万户贫困户翻盖和维修住房4.1万间。全省专项拨款发救济布30万米、 棉花7.5万公斤,为农村3.5万户贫困户增添了棉被。通过修房和棉被救济,农村贫困户的 漏雨危房和一家几口人扯一条被的现象基本解决。贫困户感谢共产党、毛主席给他们送来了 温暖。1965年,为了解决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地区贫困户的生活困难和疾病治疗,从全省 农村救济费中提取150万元,用于社教地区贫困户临时救济,大多数用于贫困户的疾病治疗。
    “文化大革命”前期,城镇临时救济基本中断,农村有些地方临时救济也被取消。
    1973年10月,省民政厅召开了市镇优抚救济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全面贯彻执行救济工 作方针,认真复查整顿城镇救济对象,正确处理“生产自救为主”和“必要救济”的关系,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参加生产后生活还有困难的,国家还要给予必要的救济。各市、县贯彻 座谈会精神,对救济户进行复查整顿后给予适当救济。1974年,全省支出城镇临时救济费10 8.1万元,占全省城镇救济费总数的37%。农村临时救济工作,随着各项民政工作政策的落实 ,也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加强。为了解决无政府主义干扰造成农村困难较大的实际问题,在城 乡临时救济中把重点放在农村。全省的救济事业费在保证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福利事业单位 经费外,拨到农村的救济费逐年有所增加。为了集中财力解决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的临时生 活困难,省民政局决定,在农村临时救济费中提出60%与春荒夏荒救济款统一使用。从1972年 到1978年全省共投放农村救济费4201.4万元,占城镇、农村两项救济费的85.6%。1978年投 到农村的救济费928.6万元,比1973年增加97.7%。其间,为了解决城镇和农村救济对象自 有房屋年久失修和无力解决棉被的困难,省民政局决定集中重点使用城镇、农村临时救济费 。从1975年至1978年,全省城镇共发房屋维修和棉被救济专项救济费29.6万元。用于房屋维 修费20.6万元,救济1281户,平均每户救济160元,用于棉被救济费9万元,救济2730户,平 均每户33元,基本上解决两床被。从投放到农村的救济费中,拨出523.3万元,作为专项安 排,用于房屋维修救济355.4万元,为41170户翻盖和维修了住房;用于解决棉被救济167. 9万元,为71706户添置了棉被。进一步改变了全省城镇、农村严重困难户的贫困面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救济户基本上 就业或参加生产,临时救济对象相应减少。在农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逐步改革了 救济费的投放方向。从1979年开始,省民政厅规定各市、县从临时救济费中划出50%用于扶持 贫困户生产生活,其余用于农村临时救济,主要解决五保户和贫困户的吃粮、衣被、住房维 修和急重病医疗。1979年,全省下拨救济费590万元,加上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共为2.59万 户贫困户新建和维修房屋6.11万间,为9.5万户贫困户添置单衣和棉衣25.4万件、鞋帽7. 5万双(顶)、棉被4.7万床;为1.8万户贫困户添置了锅碗缸盆等生活用具4.9万件;为贫 困户4.8万多人解决了急重病治疗困难。使5.67万户严重贫困户达到有房住、有衣穿、有被 盖、有炕席、有锅用,基本上改变了赤贫面貌。1981年,由于农业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全省新出现3700多个贫队,加上原有的共1.02万个贫队,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16.5%。农村 救济工作,重点扶持贫队中的贫困户改变面貌。1981年至1983年,全省共投放农村临时救济 费2949.3万元,平均每年投放983.1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 展。1984年,全省农村救济费,除了用于扶持贫困户生产外,用于临时救济930.8万元,救 济58.58万人次,据典型调查,在农村临时救济费中,用于医疗救济占75%,用于换季救济和 房屋维修救济占22%,其余3%用于其他救济。省民政厅从1984年起,对城镇救济工作进行了改 革的探索。对有劳动能力的救济对象,采用以救济费作为投放生产资助金,开展自救性生产 的方法,1984年全省共扶持2378户城镇救济对象从事各项生产,他们的生活大为改善。
    随着农村和城镇扶贫工作的发展,以及城乡养老、敬老事业的发展,合乎养老条件的老 人收入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一部分贫困户经过扶持生产已经脱贫,救济对象有所 减少,农村和城镇临时救济费的投放均有减少。1985年,支出农村临时救济费782.5万元, 比1984年减少148.3万元,共救济96.48万人次。全省支出城镇临时救济费69.6万元,占全 年城镇救济费总数的15.3%,救济51447人次,平均每人次救济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