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社会福利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由官署或私人在城镇举办救济院、孤儿院、庇寒所和同善
堂等单纯救济或收养与习艺综合性的社会事业,以养老、育幼和教授工艺为宗旨,多数单位
属慈善团体,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遇有天灾战乱,进行临时性捐赠和施舍。东北沦陷时
期,多数单位改为官营。半封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社会举办的慈善事业数量少,规模小,多
数社会孤老残幼被拒之门外沦为乞丐,不得不自发组织“花子房”栖身。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人民政府逐步接收改造旧有的救济和慈善机构,相
继设立了新的收容救济机构,收容城镇无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将城镇贫民组织起来,进
行生产自救。1958年开始建立精神病人疗养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容安置城镇无家可归的精神
病患者和农村五保对象,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社会孤儿健康成长,精神病人得到照管和治
疗;在城镇组织烈军属、贫民生产的基础上,普遍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安置城镇救济对象和
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生产;陆续建立聋哑学校,普及聋哑儿童教育。到60年代初期经过整顿和
巩固提高,全省城镇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农村敬老院以及盲聋哑学校共
有700多所,在院残老、孤儿、精神病人和五保户达2.3万多人,入学盲聋哑儿童1000多人,
盲聋哑残人员和贫民就业达到3000多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的院舍被毁坏、管理干部被揪斗,甚至迫害
致死,收容的儿童流散到社会,行之有效的精神病患者“四结合”疗法遭到破坏,社会福利
生产单位管理混乱,有的被迫交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整顿和改革,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以及盲聋哑
人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设施,提高了社会
声誉,收养人员达到2.8万人;社会福利生产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福利生产
的新局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城镇8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
疾人得到就业安置,残疾人文体活动广泛开展,全国和国际性比赛多次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