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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的社会事业单位,有官营和民营两种。到1931年,黑龙江 地区有救济性质的事业单位和兼办收养孤老残幼的慈善团体50多处。东北沦陷时期,将民国 期间的救济收容单位改为救济院,部分县新成立救济院。这些救济院和慈善团体设立的收养 机构,多数是综合性的,既收残老又收儿童,既是收养机构又是救济单位,有的进行义务教 学和招收贫民进行生产。一些地方举办了施粥场,为灾民和贫民施食。但多数单位到东北沦 陷后期,因经费困难,勉强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民政部门接收改造的旧收容机构和新举办的社会救 济事业单位,逐步转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容城镇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简 称三无)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为他们提供安定的生活、治疗、学习和安置场所。农村集 体经济举办的敬老院,收养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五保户。到1985年,全省共有城镇社会福 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疗养院24处,在院收养人员5069人;农村敬老院962处,在院五 保对象2.2万多人,全省基本实现一乡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