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城镇养老院

  1881年(清光绪七年),吉林将军辖区的宾州厅(今宾县)设养老院,有草房3间,收养 无依无靠的贫民,每10日每人发给米盐,折合中钱10吊,到冬季按人发给棉衣1套。养老院的 经费由义地租金和基本金利息支付。同年,阿勒楚喀城(今阿城)创建养老院,有草房4间, 收养无依无靠贫民,每月发给生活费,经费由商会捐募。
    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主要县镇收容无依靠社会残老的救济单位和慈善团体,较清代有 所发展。望奎、双城、肇东等县从1916年至1920年先后由乡绅举办设立养济所和庇寒所,收 容残老和无依靠贫民。1924年8月,黑龙江省督军吴兴权为取宠于民,捐私款(大汇兑券2万 元)在省城齐齐哈尔创办同善堂。内设教养工厂、栖流所、孤儿院等8个部分。收养孤老,抚 育孤儿,赡养聋哑残疾人,收容改造游民。同善堂成立后,先后接收了原省城和龙江县(驻 齐齐哈尔)的栖流所以及福儿院和济食所。1925年,哈尔滨福儿院与慈善会合并,改为同善 会。同年,桦川县经私人捐款创立惜字局,专收六七十岁无依无靠老人。1928年,齐齐哈尔 同善堂又在丰恒胡同修建部分房舍,收养残老158人。到1931年,黑龙江省境内有单纯救济机 构(类似养老院)30处,有职员186人。东省特别区(含哈尔滨市)有单纯救济机构21处(其 中有犹太养老院和俄侨难民救济会各1处)。但多数单位是私人举办的慈善救济性质的,规模 较小,只收容几十人。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捐助。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多数市、县将民国时期私人举办的收养无依靠的残老收养院、 庇寒所改为救济院,或仍由慈善团体收容残老,兼行贫民救济,有的兼收孤儿。据1933年伪 滨江省27个县的统计,有11个县有9处救济院和3处慈善分会设立的收容所。哈尔滨市除中国 人举办的慈善团体残老部收养残老外,还有外侨经营的犹太养老院、俄难民救济会、波兰慈 善会等收养机构,1934年收养残老100余人、白俄难民67人。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为了改造旧的慈善救 济团体,收容安置城镇流浪街头的鳏寡孤独、老幼残废者和乞丐,对由政府接收的原有救济 事业团体进行了调整,并筹建了新的救济事业单位。齐齐哈尔市改村建乡后,接收了博济院 ,接收院民101人。同时接收中心慈善会人员67人,并入博济院。1947年8月改为贫民收容所 ,至1948年2月共收容278人。
    1948年9月,哈尔滨市根据自愿的原则,接收了慈善总会、红万字会等慈善团体,经过整 顿改组成立了哈尔滨市社会事业协会。吸收原有团体中的正派人士和各界热心公益事业人士 参加主持工作,政府在方针政策上予以指导,基本依靠自筹经费,办起残老、妇孺救济所等 。1949年春,将残老救济所改为残老院,收容残老乞丐265人。松江省佳木斯市,1949年经省 政府批准,由社会募集现款东北币10亿元(折新人民币10526元),筹建救济院;双城、阿城 、巴彦等县均设安老抚幼院,收容无依无靠的社会残老和孤儿。黑龙江省采取整顿原有救济 单位,改善管理,政府协助,群众捐助,生产自养的办法,全省9处救济院所,收容残老289 人。
    1950年以后,黑龙江地区的残老救济单位改称生产教养院。牡丹江市在市政府领导下, 动员各界群众,以民办公助形式于1951年1月组成社会救济委员会,下设生产教养院收容残老 、孤儿等114人,除进行思想教育外,还耕种5公顷菜地。1951年,松江省共有生产教养院6处 、收容所10处,收容残老、游民849人,孤儿421人。黑龙江省为了解决社会上1500名残老和 孤儿的收容问题,除保留原有的5处生产教养院、5处收容所外,又于1952年增设19处生产教 养院,共收容残老2195人,收容孤儿418人。到1952年底,经过整顿合并,改为17处生产教养 院、1处儿童教养院,拨出修建费人民币84763万元(折新人民币8.47万元),修建房舍335 间。省民政厅从剩余的战勤物资中拨出棉衣2500套,东北人民政府拨棉鞋2500双、棉帽2500 顶发给各院。继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有计划的全面收容,把收容工作从大中城市深入到县镇 ,使流散的残老、孤儿得到了安置,结束了流浪乞讨的生活。由于领导重视,准备工作充分 ,改变了认为生产教养院就是旧社会“花子房”的看法。庆安县县长亲自送收容对象上火车 ,社会孤老王光老人感动地说:“我7年没盖上被,吃不饱、睡不暖,从来未穿过这样的棉衣 ,是政府救了我,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生产教养院的经费,以国家供给为主,组织 院民参加适当劳动收入为辅。松江、黑龙江两省1952年底共有生产教养院23处和收容所23处 ,共收容残老、孤儿4371人。院民的供给标准按职工工薪分计算,每人每月60分(政府供给 40分;教养院生产解决20分)。每分约合人民币1875元(折新人民币0.187元)。生产教养 院的经费,1952年以前,由地方财政拨款补助和社会捐助,不足部分由生产教养院生产收入 中解决。1952年以后,国家每人每年补贴140万元(折新人民币140元),差额部分由地方财 政自行解决。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教养院的工作水平,根据内务部与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关于结 合反对官僚主义整顿生产教养院的指示》,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生产教养院进行了 整顿。通过整顿进一步明确了教养院的方针、政策,划清了收容界限,清理了收容人员,纠 正了管理教育工作中的偏重经营生产、追求利润、忽视院民思想教育的倾向。成立了民主管 理委员会,建立了会议、卫生、学习等制度,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为院民理发、扒炕 、清扫便所,改变了院容院貌。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东北区生产教 养院院民供给标准的规定,相应提高了教养院的经费标准。1954年4月又把供给标准中的个人 部分和公用部分分开。伙食费每人每月6万元(折新人民币6元);服装费每人每月3万元(折 新人民币3元),全年统一使用;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1套,棉衣2/3套、夹棉鞋2双、棉帽 1/2顶、单帽1顶、棉袜1双、单袜1双。医药费和文教费由院统一掌握使用。各院普遍设立医 务室,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到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由于原黑龙江省南7县划 归吉林省,减少了大赉、开通、白城、洮南4处生产教养院,全省还有生产教养院18处、收容 所20处,在院(所)院民2324人。      
    1954年,经中苏两国政府协商,将哈尔滨苏联侨民会主办的苏联人养老院,移交中国政 府接管,改为外侨养老院,列为哈尔滨市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哈尔滨市民政局管理。接 收的当时在院老人400多人,男性占22.1%,女性占77.9%。哈尔滨外侨养老院收养居住在我 国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侨民,自愿入院,公费供养。以收养哈尔滨市侨民为主, 兼收省内其他城镇和外省侨民。外侨老人在院的生活标准,每人每月人民币25万元(折新人 民币25元),其中伙食费14万元(折新人民币14元)。在生活上,尊重侨民的风俗习惯,不 强求一致。尽量使他们吃好、穿好、住好、玩好,颐养天年,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关怀和照顾 。
    生产教养院,经过整顿和对收容人员的清理,到1955年,撤销了泰来、青冈、肇东、肇 州、望奎、北安、拜泉、依安生产教养院和全部收容所。新成立了黑河、巴彦教养院,全省 共有生产教养院13处(包括外侨养老院),工作人员116人,收容人员3015人。为了解决混合 收容问题,依据中央关于“教养机关是国家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指示精神,省民政厅于 1956年11月发出通知,将残老、儿童、游民分开教养。对符合集中改造条件的游民送往克东 新生农场教育改造,一部分儿童送往儿童教养院,使生产教养院逐步转向社会福利性质的养 老单位,经费由国家补贴一部分改为全额供给。生产收入(数额不大)不再抵冲经费支出, 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改善集体福利和购置必要的生产设备。各生产教养院普遍加强了院 舍建设和卫生管理,以及老人的教育工作,院容院貌逐步发生了新的变化。   
    1958年初,全省生产教养院改称养老院。2月份第五次全省民政会议后,加强了对养老院 的领导,组织干部学习外省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办院水平。为了表彰热心服务于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养老院的模范老人,于3月份召开了全省养老院十好老人和社会福利事业 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奖励了37名先进工作者和72名十好老人。4月份,省民政厅召开全省残 老、儿童教养工作会议和养老院院民代表会议,对全省12处养老院提出了全面贯彻“以养为 主”的方针,做到“养得好、管理好、生产好、节约好”和对老人十好的要求,养老院工作 出现了迅速发展的新局面。普遍在原来吃饱、穿暖、住好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了一定数量的 细粮,年节增发副食品(如元宵、粽子、月饼、鸡蛋等)。有11个院设置了集体食堂,增添 了老人的服装和被褥,及时进行拆洗和翻新,整修了庭院,栽植了果树和花木等。有6个院设 置了澡塘,7个院设置了理发所,老人寝室普遍安装了有线广播,部分院设置了游艺室和简易 图书室,大大改善了老人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安达、克山、海伦养老院荣获当地卫生模范单 位称号。老人生活幸福,心情愉快,积极排练文艺节目和书写诗歌,颂扬中国共产党和社会 主义制度。一年中各院共写出诗歌400首。这些诗歌道出了老人们发自肺腑的心声:“千年铁 树开了花,老弱残废有了家,吃的饱来穿的暖,全院老人笑哈哈。”一位双目失明老人写道 :“双目失明看不见,生活无靠没法办;不是进了养老院,哪有幸福这一天。”
    全省12处养老院,1958年新收养孤老残疾人员980人,处理出院92人,死亡515人。到年 底共有收养人员3205人,其中男3031人,女174人;50岁以下的474人,51岁至80岁的2430人 ,81岁以上的301人;基本群众2630人,占82.1%,乞丐294人,占9.2%,地主、富农分子和 坏分子101人,占3.2%,还有少数青壮年残废、儿童和精神病人。这一年,哈尔滨市新成立 一处养老院。
    1959年,按照中央内务部在湖北召开的全国残老儿童教养院、精神病人疗养院会议确定 的“以养为主,通过适当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使老人身体健康,心情舒畅,幸 福地度过晚年”的方针,养老院进一步加强了对老人的生活照顾,增加了护理、洗衣、炊事 等服务人员,并增添了浴池、卫生所、病号室等福利设施。根据老人身体条件,重新安排了 适合老人参加以活动筋骨为目的的生产项目,为老人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全省14处养老 院(包括外侨养老院)分布在哈尔滨(3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黑河专区和双 城、阿城、克山、安达、海伦、讷河、巴彦县。为了加强管理,将克山、阿城、海伦养老院 收由省民政厅直接领导,每院核定事业编制20人,其中干部10人,服务人员10人。为了推动 养老院的工作,促进老人身心健康,在老人中开展了评选活动。全省养老院共评选出十好老 人472人,占在院老人的14.3%。由于养老院各项工作不断改进,老人的死亡率逐渐下降,由 1957年的20%下降为1959年的14%。1959年到1960年,全省又建立了7处养老院。后来由于连续 三年自然灾害,城乡居民生活发生极大困难以及外侨养老院的老人陆续回国或去其他国家, 全省养老院在院人数大为减少。1962年在院人数比1959年在院人数减少31.9%。
    1962年,根据内务部的指示精神,对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了整顿。并将克山、阿 城、海伦养老院下放交由所在县民政科领导。到1964年,全省养老院调整为15处(含1处残老 院和1处外侨养老院),有职工231人,在院老人2742人。其中外侨养老院在院外侨老人还有 20多人。这些养老院,由专署领导的1处,市领导的8处,县领导的6处。在院老人的伙食费, 每人每月由6元提高到7元至9元,服装费每人每月3元,发给老人零用金每人每月1元。外侨养 老院老人每月的生活费提高到33元,其中伙食费20元。
    通过整顿,全省各地民政部门对所属养老院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干部,按比例配齐了炊 事员、护理员,提高了服务工作水平。在老人中广泛开展了文化娱乐和以“五好”为内容的 “比、学、赶、帮”活动。养老院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到1966年,全省养老院调 整合并为13处,在院老人共3488人。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和提高,先进院不 断出现,新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给全省15处养老院(哈尔滨养老院 、残老院、外侨养老院,齐齐哈尔、鸡西、阿城、巴彦、牡丹江、汤原、安达、海伦、讷河 、克山、黑河、海拉尔养老院)下达事业编制503名,每院配备工作人员40人左右。1979年1 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重新确定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方针。为 了认真贯彻养老院“以养为主”的方针,全省养老院普遍加强了院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省民政厅每年安排救济事业费100万元左右,重点对养老院的院舍进行了翻修改建,由筒子房 、大火炕,改成房间、单人床。同时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时事政 治和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劳动,并开展各项文化娱乐活动,妥善安排老人生活。生活 费标准由1974年每人每月9元至11元提高到13元至15元,服装费由3元提高到5元,医药费由1 .30元提高到2元,并增加0.3元文体费。外侨养老院的老人生活费到1980年每人每月调整为 44.5元,其中伙食费30元。1981年省民政厅协助有关地区和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制 定的《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养老院管理办法,对养老院进行了整顿。经过 两年整顿,进一步提高了养老院的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1984年,全省养老院新收容孤老467人。根据民政部《关于切实抓紧对民政事业单位进行 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搞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整顿的同时,省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关 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养老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改革方案》,基本内容是:简政放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按劳取酬,奖勤罚懒 ,打破“大锅饭”;在保证收养“三无”对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自费收养工作 ;解放思想,搞活经济,开辟多渠道、多形式的生产门路,提高经济效益。并在调查研究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于同年10月在全省养老院推广执行。
    为了同全国统一名称,省民政厅于1984年12月发出通知,从1985年1月1日起,全省养老 院除哈尔滨市外侨养老院外,一律改称“社会福利院”。哈尔滨市分为第一社会福利院(仍 称养老院至今未改)、第二社会福利院(称社会福利院)。
    哈尔滨市外侨养老院1984年设床位30张,有职工14人。其中医务人员3人;护理人员2人 ;其他人员9人。当年入院4人,死亡1人,年底在院老人14人,其中男2人,女12人。日本侨 民3人,朝鲜侨民5人,苏联侨民1人,无国籍5人(俄罗斯族3人,美国人2人)。年龄最大的 89岁,最小的59岁,平均年龄74岁。      
    1985年,全省共有社会福利院14处,在院人数2558人(其中,外侨老人14人)。经过一 系列改革,初步理顺了关系,各项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加强了院容院貌的治理和建设 。职工自己动手清理环境,平整地面,铺修道路,种植花草树木,修建花坛、凉亭,大部分 院达到了院容整洁,初步形成了花园化的雏型。二是进一步改善了收养人员的居住条件。全 年省投资140万元,市、县投资20万元,新建收容人员宿舍6940平方米(其中两年竣工的500 0平方米),维修和粉刷原有房屋,彻底改变了原来的筒子屋、泥土炕的居住条件,各院普遍 设置了单人床和床头柜,安装了暖气,建立了储藏室。有些院增添了收音机、电视机,设置 了卫生所或医务室和理发室。牡丹江社会福利院,经过改造新建的2700平方米老人大楼,室 内宽敞明亮,院内栽植树木花草,整洁清静,被评为全省“标杆院”。三是开展康复活动, 增进收养人员身心健康。各院普遍开展了千步走、健身操、门球、气功、歌咏和周末晚会等 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老人的生活。四是改革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层层招聘 制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同奖金挂钩的达标活动,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80%的院基本做 到了各项工作制度化,物品摆放条理化,技术工作正规化,管理工作规格化。五是在抓好社 会效益的同时抓了经济效益,经营农副业生产和收养自费退休老职工入院。年终有5个院受到 省民政厅表彰和奖励。六是在院老人生活标准普遍提高。1985年2月,省民政厅决定将在院老 人的伙食标准由1979年的13元至15元提高到25元,并规定从生产收益中,每人每月提出1元, 新年“五·一”节、端午节、仲秋节各提出0.50元和国庆节、春节各提出1元,用于改善集 体伙食。视农副业生产收入情况,从生产收益中发给老人津贴(零用金)每人每月1元至7元 。外侨养老院老人生活费标准提高为58.35元,其中伙食费为43.85元,年生活费达700元, 高于普通养老院老人生活费的54%。从1981年至1985年,全省社会福利院共支出经费1639.6 万元,其中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526万元。从1985年4月起,按国家规定,福利院老人享受猪 肉价格补贴,与伙食费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