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黑龙江地区在主要城镇设儿童教养机构或在慈善团体中附设慈幼部,收养无依无
靠孤儿并施以教育。哈尔滨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和1909年(清宣统元年),建立了
华俄公济善堂和福儿院(即市立教养院),收容教育无依无靠的孤儿。华俄公济善堂收容孤
儿、残老200人。
民国时期,随着社会和城市的发展,黑龙江地区较大的市、县相继建立福儿院和孤儿院
等儿童救济事业团体(含哈尔滨市外国侨民办的儿童救济所等),既收养孤儿和抚育婴儿,
也兼收残老,属于综合性的救济事业机构。1914年8月,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在省城齐齐哈尔
北门外,筹建黑龙江省立女子教养院,“收养本埠及各省贫苦无依之女子(6岁至15岁),授
以普通文字工艺,造就成人”。朱庆澜发出《募捐启》,倡议各界捐款,并率先捐大洋1万元
。省立女子教养院于1915年1月1日正式开院。接收儿童88人,教养院有职员30人。设教务、
事务、家务、医药4部,分甲、乙、丙三班。初小毕业后又添设高小班,分为一至六年级,小
学设复式组。同年12月,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了幼童教养工厂(设在军用被服厂内),收13
岁男幼童300名。分建筑、皮革、缝纫、织染、印刷、钢铁、木工、油漆8门。每天学工不超
过8小时,晚上学习国文、算术、修身等文化课。工厂供给衣食,两年满徒后或留厂或自谋生
路。1924年,双城县建立了福儿院,收养儿童82人。经费除募捐外,从自办印刷、纺织、木
器等生产收入中解决。1929年10月,齐齐哈尔成立贫民博济工厂,内设孤儿院,收养无依无
靠孤儿。1930年,哈尔滨慈善救济所添建楼房,设立慈幼部,收容市内16岁以下无人养育的
孤儿60名,施以教育,供给衣食和住宿。同年,还建立了东北铁路局孤儿院和呼兰、阿城两
县福儿院、孤儿院。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各城市和较大县镇的儿童救济事业单位多数是民国时期延续
下来的。1933年,哈尔滨市的福儿院改为慈善救济第二分所,收养孤儿148名。学习普通工艺
,达学龄者在所内读书,分高小、初小6个班。齐齐哈尔贫民救济工厂内的孤儿院抚育孤儿6
0名,经费不足部分由省公署补助。呼兰县福儿院,收养哺乳婴儿及孤儿39名,授以相当教育
。哈尔滨慈善总会附设的第一收容所,后来改为宏慈小学校,设有教室和宿舍,共收容贫苦
无依男女学生296名,分4个班级。另有慈善单位附设的13处孤儿部。黑龙江省立女子教养院
,每年都招收女童,按时毕业,有家回家,无家者由教养院负责到底,或结婚安家,或暂留
院协助工作。教养院主要依靠办院初期捐款购置的土地和省公署拨入清乡没收的熟地、房屋
出租解决经费。到1944年,敌伪当局搞得民不聊生,教养院吃粮、烧柴发生困难,儿童不得
不以掺“榆树钱”做稀粥充饥。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齐齐哈尔市政府接收了慈善单位办的孤儿院,有孤儿34名。省
立女子教养院有些学生陆续参军、参政和参加生产,1948年与第十完全小学校合并。解放战
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对社会上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孤儿,大多数由收容残老的救济院和教养
院收容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全国城市救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对孤儿实行“半工
半读”,对婴儿实行保育为主的方针。为了便于生活和管理,1953年8月,建立社会福利性质
的黑龙江省儿童教养院,将齐齐哈尔市孤儿全部集中到绥化县新建的省儿童教养院,并自办
小学进行文化教育。同年,松江省将各地收容的97名孤儿集中到哈尔滨市,在抚育小学校接
受正规教育。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除哈尔滨市(教养院内的儿童)外,全省其
他各地收容的孤儿多数集中到绥化省儿童教养院抚养。
1954年底,收容孤儿384名,其供给标准(包括伙食费和服装费)是:3周岁以下儿童每
人每月人民币10万元(折新人民币10元),3周岁以上的儿童每人每月人民币8万元(折新人
民币8元)。按在院人数由省民政厅按年度下拨救济事业费,由教养院统一使用。儿童服装规
定,每人每年单衣2套、衬衣1套、棉衣2/3套、棉鞋1双、单鞋2双、棉帽1/2顶、单帽1顶、
单袜2双、棉袜1双。教养院的公杂、医药、文教等公用经费,分别按省规定标准据实际人数
列入决算,其经费由国家全额供给。
1958年,黑龙江省儿童教养院改为黑龙江省儿童福利院,在院孤儿434名。其中:3岁到
7岁的50名,8岁到17岁的384名。配备14名教师,学龄儿童全部在一至六年级读书。还有11名
朝鲜族儿童在朝鲜民族学校一至四年复式班学习。为了把全部孤儿培养教育成为具有社会主
义觉悟的一代新人,儿童福利院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辛勤工作,把孤儿当成自己的孩子训导抚
育,在儿童中开展“五好、七爱、插红旗、树标兵”和“除四害、讲卫生”、绿化院庭活动
,儿童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思想觉悟不断提高,集体主义思想逐渐形成。有353名儿童
加入少先队,32名少年加入共青团。学习成绩和出席率不断提高,1957年至1958学年度,出
席率达99.4%。学习成绩,优等生占52.7%,中等生37.3%。模范学生平均每年有45名,占
学生总数的18.2%。1958年高小毕业84名,升入中学的占16.6%。
随着全省尚待收容孤儿的增加,1960年,重点地区又新建4处小型儿童福利院(哈尔滨儿
童教养院和哈尔滨市、黑河地区、北安县儿童福利院)。1961年,全省5处儿童福利院,在院
儿童增至1127名,工作人员148人。全年支出经费和基建费76.6万元。由于收容儿童不断增
加,省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不断扩大。省民政厅拨款66.5万元翻建院舍,由容纳300人的平房
改建成容纳800人的三层楼房。1961年在院孤儿增加到765名。除有婴儿、残儿抚育室外,还
设有幼儿、初小、高小、初中计16个教学班级。经教育培养,到1961年底,累计收养抚育孤
儿1248名。出校就业的301名,其中工人100名,农民112名,机关干部29名,军人18名,文教
卫生人员25名,商业服务人员17名。有115人结婚成家。由于省儿童福利院教学水平和生活管
理水平明显提高,连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文教、卫生等先进单位,荣获国家、省、专区、县各
级奖励40余次,曾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和省政法群英会;接待省内外参观者万余人,他们赞
颂说:“昔日孤儿有谁怜,今朝幸福度童年,党的教育抚养好,祖国花朵开满园。”在社会
上产生很好的政治影响。
1964年,全省有儿童福利院5处,在院孤儿1115人。同年,对儿童生活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伙食费由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7元至8元,7周岁以下婴儿为10元;服装费3.3元;每人每月
还发给0.50元零用金。1965年初,儿童福利院并为4处(哈尔滨儿童教养院改为工读学校)
,年底将哈尔滨市、黑河、北安3处儿童福利院撤销,在院儿童并入省儿童福利院。
“文化大革命”给全省儿童福利事业带来严重的灾难。省儿童福利院遭到严重破坏,被
扣上许多莫须有的罪状,乱揪乱斗干部,打乱了正常工作秩序和规章制度。优秀的社会福利
事业工作者、省儿童福利院院长吴健被迫害致死,院舍被毁坏,数百名儿童流散到社会。省
儿童福利院于1968年宣布撤销,一部分社会孤儿的收容抚养不得不由各养老院承担。1972年
省民政会议确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阿城、讷河5个养老院附设孤儿部,承担收容
抚养全省城镇13岁以下的孤儿,学龄儿童一律到社会学校走读。1974年2月,省民政局对儿童
的生活费标准作了调整。伙食费由1964年的每人每月7元至10元提高到9至11元;病号补助费
由1964年的0.12元提高到0.9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重新确定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方针。为了便于孤
儿学习、生活和对其管理,1979年,省民政局对全省养老院进行了调整。重新在讷河、巴彦
县和牡丹江市成立3处儿童福利院,撤销原养老院附设的孤儿部,将原5处孤儿部收容的孤儿
集中到3处儿童福利院。学龄儿童仍到附近中小学校走读。儿童福利院实行以教育为主,教与
养结合,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开展“五讲四美三
热爱”活动,使儿童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了发展。在院儿童初中毕业后,送
回原籍市、县安置就业。1979年11月,省民政局将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儿童伙食费由1974年的
每人每月9元至11元提高到13元至15元;服装费由1964年的3.3元提高到5元;医药费由1元提
高到2元;病号补贴费由0.9元提高到1.35元;零用金由0.5元提高到2元。还增加了学习费
5元、文体费0.3元。1984年5月,又把儿童伙食费提高到20元。同年,大庆市新建1处儿童福
利院,全省儿童福利院增加到4处,新收容孤儿93人。在贯彻民政部搞好事业单位整顿精神的
同时,进行“文明院”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了管理水平。牡丹江儿童福利院、
巴彦儿童福利院分别被评为市、县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
求,各儿童福利院在保证收养城镇“三无”对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收养
家庭无力看管的自费伤残儿童。
1985年,全省有儿童福利院4处,在院儿童543人。经过改革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和承包责
任制,积极开展训练弱智儿童的生活能力,矫正残废儿童基本功能恢复与再生取得了很好的
效果。牡丹江儿童福利院4岁残儿国文下肢瘫痪,经过功能训练,可以扶拐站立。为了保证儿
童身心健康,1985年,将在院儿童的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5元,并从4月起每人每月发
2.5元猪肉价格补贴,由伙食集中使用。年终牡丹江、讷河儿童福利院被评为先进单位,受
到省民政厅的表扬奖励。从1979年到1985年,全省儿童福利院共支出经费42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