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较大城镇开办贫民工厂或习艺所,收容、招募贫民,学习
一技之长,或留厂就业或自谋生活。东北沦陷时期,贫民工厂处于维持状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和较大城镇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贫困烈军属生
活困难,从1946年开始组织烈军属创办自救性的经营和生产单位,并逐步吸收城镇贫民参加
,对于解决城镇贫困烈军属和贫民生活困难起了很大作用。1955年,按照“行业归口”的原
则,把已具备地方国营或合作社条件的生产单位移交给有关部门管理,城镇组织烈军属贫民
生产处于低潮。1957年,再度号召大力组织城镇有劳动能力的烈军属和贫民参加生产,特别
是1958年在“大跃进”和“全民办工业”的形势下,出现了全省大办社会福利生产的高潮。
但是由于大多数街道、乡镇兴办的生产单位不符合社会福利生产条件,1959年,将绝大多数
生产单位交给工业部门或街道(公社)管理,民政部门保留一部分保障性、自救性和为社会
福利事业(如假肢厂等)服务的生产单位,在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会福利生产一
般不再发展,重点是搞好巩固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方向,民政部门转变指导思想,简政放权,
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扶助、社会支持下,全省出现了民政部门、街道、
乡镇、厂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福利生产的好形势。到1985年,全省各类社会福利生
产企业369个,职工17745人,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7.9%,完成产值超过亿元。